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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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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集府[2004]106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0日印发

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村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与完整,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我区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其工作人员待村集体资产改制后再实行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在未改制之前按本细则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各镇(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镇(街)代理制度。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承担。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要按照《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五、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六、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七、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八、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举行听证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支出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九、村组干部补贴。

  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两委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3-5人。

  1、固定补贴:村书记、主任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900元,其他两委成员每人每月不超过750元。

  2、村民小组长每月误工补贴控制在150元以内。村聘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各村自行决定,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同村其他两委成员。

  3、对于个别村诸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征地、拆迁或安全稳定等工作,需要临时、阶段性增加补贴的,由村委会提出并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之后方可执行。报告的内容应明确增加补贴的原因、数额及执行的起止时限。对部分村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增幅较大、同时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确需给予奖励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考核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兑现。(村级干部年度奖金发放管理办法附后)

  4、除上述规定的补贴外,各村不得擅自增加补贴项目与标准,违者按违反财经规定论处。

  十、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即村集体经济收入在10万元以下、10-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的村每年订阅报刊费分别不超过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村民小组不得公费订阅报刊。

  十一、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不得安排就餐。

  十二、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十三、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五)村干部报酬情况;(六)应付福利费使用情况;(七)管理费支出明细情况。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逐项公布。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村级组织、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四、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的,应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备案,所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债务、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 8月1 日起施行,集府〔96〕164号和原杏府〔2000〕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集美区村级干部年度奖金发放管理办法

  1、村干部年度奖金发放必须根据各村当年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年内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该村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情况(或农民人均所得)等而制定。具体为: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上级拨款、征地补偿费收入、变卖固定资产收入、接受捐款收入、村民小组集体收入等)达到20万元,或比上年增加5万元以上,且党建、计生、综治等工作达到上级要求的村,经镇(街)考核评定为达标单位可发放年度奖金。

  2、奖金发放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区农业局批准,于每年年终结算后兑付。

  3、奖金发放总额标准控制在当年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当年村集体经济总收入-折旧费-税金-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的8%以内计提。村干部资金实行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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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轻纺工业重点产品出口基地专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税的通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轻纺工业重点产品出口基地专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税的通知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财政部



为贯彻国务院扩大轻纺产品出口的指示,国家计委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增列轻纺工业重点产品出口基地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一九八七年为二十亿元。专项投资主要安排老企业改造及改扩建性质的项目,采取招标办法,择优选定。为促进这些项目早日
建成投产,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对专项投资安排的项目做如下规定:
一、凡出口基地为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加工深度及开发新品种等扩大出口需要而引进确属技术先进,目前国内尚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如符合国务院国发[1985]90号、国家经委[1986]302号和591号文件规定的进口范围的,可按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
字第30号文规定,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每年集中两次统一由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向海关总署报送专项投资安排的项目所需进口仪器、设备的清单,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后,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享受减征进口设备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国家计委下达的专项投资计划中的出口产品项目。
三、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4月30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是指为支持涠洲岛旅游发展,国家、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和北海市筹集的用于专项资助涠洲岛旅游发展项目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涠洲岛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国家、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多渠道筹集涠洲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通过经费拨款安排部分资金。
(三)对涠洲岛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 向上级申请资金程序。
由涠洲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涠管委)根据《北海涠洲岛旅游区发展规划》编制出涠洲岛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应旅游项目计划,并提供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旅游专项资金需要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文本,市旅游局会同财政局按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财政厅。
第六条 市涠管委编制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收支预算,经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旅游发展资金的收支预算必须平衡,不得出现收支缺口。
第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涠洲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的规定执行,重点用于涠洲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
(一)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道路建设、景区安全设施、供水供电、排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第八条 市本级资金筹资部分除用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途外,可用于涠洲岛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和经北海市政府审定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财政、旅游、涠管委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部门责任。
(一)市涠管委负责制定涠洲岛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负责管理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确保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按规定使用;确定旅游发展项目,及时落实项目业主,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内容和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并及时申请使用资金;准备向国家和自治区申请旅游发展资金材料。
(二)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工程进度,会同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向上申报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预算,确定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会同市旅游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旅游局联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有关违反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之前,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后,由市涠管委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市涠管委开设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用于管理多渠道筹集涠洲岛旅游发展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开设变更按账户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审批。
对于用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部分应单独建账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以备国家和自治区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具体办理流程: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进行申请,涠管委应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审核合格后由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直接将申请资金转入收款人账户。
在审核拨付资金时,主要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保证工程进度。项目业主在申请支付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涠管委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市涠管委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累计拨付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汇总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使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工程预(结)算需经政府评审部门审查认定,作为拨付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市涠管委按工程预算项目进度审核报账。
第十五条 对结转两年以上仍未使用的非基建项目结余资金,在编制新年度预算时应收回重新安排。对基建项目净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对结转两年以上的基建资金,由市涠管委商财政局、旅游局进行调整,重新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挤占挪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或用其偿还欠债;不得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交通、通信工具和用于日常公务接待;严格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帐、制帐、核算。保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涠管委将上月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使用资金、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违反涠洲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 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涠管委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