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5:22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促进海峡两岸及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仓储运输业务。
保税区内允许从事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商业零售及其它为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的业务。
保税区内允许兴办高附加值、低能耗、并且无污染的商业性加工业。
第三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设立于保税区内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及办事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本保税区的有关规定。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并配合、协调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订和修改象屿保税区总体规划,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三、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审批并管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在保税区内行使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并协助海关、税务等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五、负责保税区内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六、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的出国、出境申请。
七、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管理、服务和经营机构,自行任免下属干部;
八、行使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保税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及其它必要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八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向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并办理海关、税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符合保税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条 企业及办事机构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区内的内资企业在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方面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对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按厦门市及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编制、工资分配、经营管理、工程招标、产品价格等。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变更投资者、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转让投资额、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金融保险
第十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允许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经批准的金融业务;已在厦门市设立的金融保险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批准,允许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的外汇收支,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厦门象屿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管理。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其经营所得外汇,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内资企业的外汇净收入自设立之日起五年内免予结汇,全额留成,五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汇和分成。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并可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在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调剂。
第十九条 允许外币现钞在保税区内流通。保税区内企业可在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现钞帐户。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劳动保险。

第五章 税 收
第二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实行免税或保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或企业以进口原料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或保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和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境内非保税区时,视同进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其中,以进口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免征关税。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新办企业的减免优惠和计税标准方面,均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对境外运入商品进行装配、分选、贴标签等加工后复运出口,其所取得的手续费或工缴费免征工商税。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地下资源、矿藏、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按国家和厦门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保税区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管委会无偿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未经管委会批准,一年内未使用的;
二、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第二十八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
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条 除经特殊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居留或留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析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性变态杀人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因果关系不明显。一般而言,普通的杀人案件犯罪动机比较明显,因果关系比较清楚,杀人行为有清晰的内在逻辑联系,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因经济利益、感情纠葛或者个人仇恨等原因,会出现常见的财杀、情杀、仇杀等犯罪行为,虽然有些场面残暴血腥,甚至也有杀人碎尸等行为发生,但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痕迹和调查访问情况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而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在选择作案对象时往往没有明确固定目标,被害人往往为某一类人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二者之间有可能从来没有谋面,也不曾相识,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只要被害人属于犯罪行为人喜欢的类型,在恰当的时间、场所、地点就会实施犯罪。从这点来看,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具有明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果关系不那么明显。
其次,选择侵害对象具有相对性。虽然性变态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在作案前选择作案对象不明确,使得他们作案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冲动性和偶然性,他们常常选择某一类人,或者具有某一特征的人群。有些犯罪行为人会以对方某些长相特征、衣着特征、语言特征等选择被害人,这恰恰说明了他们选择对象具有相对性。如杨洪军所选择的作案对象,都是他自认为长得漂亮的成年女性; 北京张双立主要针对工地收购工程扣件的单身女性实施杀人奸尸行为。
再次,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在作案过程中,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常常是神出鬼没,没有具体的地点和被害对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随意性,人们往往害怕自己会成为犯罪行为人下一个选取的目标。犯罪行为人作案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作案具有随意性和作案对象的不特定性。在作案时间上间隔不一,没有规律可循; 在作案过程中随时发现,临时起意,随时动手杀人,随意性强。二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绝大多数性格偏内向,平时沉默寡言,不善于与他人交往,喜欢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经常出没于他们偏好的各种地点和场所。而且这类犯罪行为人具有双重人格,善于伪装,给人印象好,为人和善,在家是好老公、好爸爸,在单位也是骨干力量,隐藏能力强,不易被发现。如跨度 10 余年作案 15 起的赵志红性格内向,为人和善,从来不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即使对方有过错,他也让着别人,哄其他人开心;某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给人的印象就是外表斯文,胆子特别小的男人,在前期侦破过程中,因有人举报被列为侦查范围之内,后就因其村长给公安机关担保的话 “一个鸡都不敢杀的人,怎么可能去杀人”而轻易排出尽管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间间隔不一,但此类犯罪案件都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他们通过初次作案的尝试,充分体验到这种犯罪的快感,虽然犯罪后产生了自责,害怕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但随着公安机关没能及时侦破该案后,他们的犯罪心理会因犯罪得逞和警方侦办无力而得到巩固强化。他们会回忆当时作案过程,迷恋杀人后得到刺激快感,更会回味那种操纵、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感觉。当特定情境和特定人群出现时,犯罪行为人就会无法抑制内心的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犯罪情绪,伺机作案,所以变态杀手往往容易成为连环变态杀手。赵志红在审讯中说到: “我像着了魔上瘾似的,如果不继续作案,浑身就不舒服。”
四是作案手法具有相似性、习惯性。每一个犯罪行为人经过多次的犯罪行为后,他所选择作案对象、作案方式方法、现场处理的方式、尸体侵害程度、选择作案环境、现场带走被害人身体器官等等都具有一定相似性。尽管犯罪行为人在每次作案方式方法上都不会重复和叠加,都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但从总体来说,犯罪行为呈现出习惯性和稳定性。如赵志红对搭乘出租车的被害人先进行威胁,然后进行捆绑、强奸、杀害、抛尸,从现场捆绑被害人的手法上看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又如甘肃白银市性变态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除了对被害人制造了几十处刀伤外还割切被害人胸部和阴部。
最后,犯罪行为具有残忍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普通强奸杀人案件虽然有时现场凌乱、残忍,甚至还出现碎尸抛尸行为,但是整个命案现场不会出现多余的、过剩的行为。但性变态杀人案件的杀人方式却有所不同,犯罪行为人由于心理严重失调 (变态心理),在作案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手段残忍、手法异常,现场血腥残暴,毫无意义的行为繁多。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在强奸杀人过程往往不是追求性的快感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而是享受被害人死亡过程、现场环境、现场氛围给他带来的感官刺激,有些犯罪行为人虽患有性功能障碍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性接触,但却大肆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伤害,他们享受被害人因被刺带来的叫喊声。有些犯罪行为人用刀或者木棒插入被害人的阴道或腔体中。有些犯罪行为人杀人后进行虐尸、奸尸、碎尸、挖心、掏肠、摘肝;有些犯罪行为人逃离现场时破坏并带走被害人人体器官,回家后喝人血、吃食人体内脏; 有些犯罪行为人还会剥离尸皮、人体器官带回家泡酒珍藏或者做成手鼓之类器物。
如辽宁鞍山张青香杀人奸尸 7 人; 辽宁的杨洪军用刀剖开死者的腹部,残害女性性器官,割走被害人的乳房; 广州的罗树标作案时割去被害人乳房和外阴,有时也用乳罩或袜子塞住被害人的嘴或阴部; 甘肃白银市的性变态狂虐杀 9 名女性,多名被害人性特征部位有几十处刀创,身体不同部位的器官或者组织也被带走。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条例(修正)
颁布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备  注: (根据2003年5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2003年5月31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后进行修改)
内  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物价、房地产、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禁止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外型美观,符合市容市貌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
第十四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抛撒物品。运输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盖严密,不得遗撒、滴漏。火车进入市区,不得向铁路两侧倾倒废弃物。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街、巷道由所在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二)实行自主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单位院落,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居民住宅区,由街道保洁队伍负责清扫保洁。
(三)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
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体育场、公园、街心花园、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清扫保洁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八条 开挖道路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的,由责任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存的垃圾、粪便。
第十九条 因修建房屋、疏通排水设施或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垃圾应及时清运,垃圾桶箱不满溢;禁止随意焚烧垃圾。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垃圾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二十二条 自行清运生活、建筑、工业垃圾的,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清运手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不得随便乱倒。
第二十三条 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生产、屠宰场等单位处理带有病菌、病毒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应向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密封清运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粪便清运实行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其他厕所的粪便,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市区内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二十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聘用清扫人员负责清扫保洁的巷道,该巷道内的居民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在临街店面经营饮食服务活动的,应具备上下水或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严禁乱倒污水。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城市居民都有清除冰雪的义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责任地段的冰雪清除干净。
第二十九条 主干道两侧的堆雪中,严禁倒入砖、石、混凝士、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
第三十条 单位和城市居民倾倒冰雪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可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处罚。
卫生监督员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承包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占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五条 市区内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建设和管理。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厕所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收费。
第三十六条 市区街巷生活垃圾容器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管理。单位院落的垃圾容器由本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自行设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行道、公共广场的果皮箱,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管理。
集贸市场、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风景旅游点的果皮箱,由本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设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部门选址定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垃圾、粪便处理场。
垃圾、粪便的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倾倒垃圾和擅自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履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处理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放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责任区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主干道两侧的堆雪中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损坏清雪机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倾倒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盗窃、故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