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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48:11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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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75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城乡一体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城乡范围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指公共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的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以及市场、车站、商店、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箱,各类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特种垃圾处理场;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指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环卫基地等。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旧城改造、城乡用地开发时,都有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必须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发改、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投资计划书、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抄告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参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或建设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竣工备案。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环卫设施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改造计划,限期改造。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八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设置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流动公厕管理按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乡公厕、垃圾收集房、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围墙内的和其它有责任单位的以外,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和档案,应统一移交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非单一产权环境卫生设施档案,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管。
重视推广沼气净化池的建设。各类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环卫部门申报登记,签订有偿清理协议。乡村的各类化粪池、沼气净化池可在当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清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保持设施、设备的整洁、卫生和完好。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特殊情况需临时停用的,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各种环境卫生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辱骂、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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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
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美容师、物流师和公关员三个职业系重新修订,原标准
相应废止。
  附件: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02-34-11  物流师(2004年版)
   2  2-09-99-01  珠心算教练师(☆)
   3  2-10-07-09  包装设计师(☆)
   4  3-01-02-02  公关员(2004年版)
   5  4-07-01-05  社会工作者(☆)
   6  4-07-04-01  美容师(2004年版)
   7  5-01-03-02  花卉园艺师
   8  6-02-04-04  湿法冶炼工
   9  6-02-04-06  烟气制酸工
  10  6-05-04-01  铁心叠装工
  11  6-05-04-02  绝缘制品件装配工
  12  6-05-04-03  绕组制造工
  13  6-05-04-05  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
  14  6-26-01-27  变压器试验工
  (※)注:☆号表示新职业,※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关于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共同发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两部门贯彻《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共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认真学习《办法》的主要内容

各单位应结合《保险法》、《旅行社条例》和2个《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好《办法》。切实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涵以及投保、赔偿、最低限额等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组织学习班等方式对参与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投保、承保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要贯彻落实好《办法》

(一)组织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组织当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尽快完成条款费率改造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尽快组织人员对公司现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改造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2011年2月1日后,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使用与《办法》内容不符的条款费率。

(三)加强合作,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旅保合作”工作制度。

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旅行社是否投保责任险、责任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责任限额是否达到最低要求,保险期限有无间断等方面,一旦发现有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各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违规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两部门要积极推动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其在旅行社责任保险方面的示范作用。

四、要开展好《办法》的社会宣传工作

各单位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涵、责任限额、理赔方式等,使广大旅游者都选择有充分保障的旅行社参团,并引导其理性维权。

五、要建立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和各保险监管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如在本辖区内遇到重要的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国家旅游局 中国保监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