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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在中等学校中的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共青团在中等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7:10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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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在中等学校中的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共青团在中等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在中等学校中的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共青团在中等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1983年5月16日)

 

  《共青团在中等学校中的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共青团在中等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细则》,经过两年多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了修改。现将这两个文件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全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团委都要重视中学团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大胆探索,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开创新局面。

 

附一:

共青团在中等学校中的
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学校团支部一般建立在教学行政班上,它是团在中等学校最基层的组织。团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带领团员、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关心团员、青年,维护他们的权益,搞好支部的组织建设。既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新生,又为社会培养优良的劳动后备力量。

  第二条 在团的生活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反对任何压制民主的行为,又要加强集中领导,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反对无政府主义。在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注意发挥团的组织作用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善于培养和使用积极分子,带领广大同学前进。

  第三条 要经常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团的工作,针对同学的思想实际,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团支部成为班级同学的核心。

 

第二章 团员大会

  第四条 团支部的重要事情,要由团员大会决定。团员大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

  第五条 团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讨论团支部的工作和团员、青年关心的问题,通过发展新团员和决定对团员的处分。

  第六条 团员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开会要有中心。会前要把议题通知团员,使团员有所准备。团支部要听取各种意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对于错误的意见,应耐心解释、讲明道理。通过决议时,要少数服从多数。决议一经形成,就要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团组织提出,但在未改变决议前,要服从决议。

 

第三章 团的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支委会任期一年。选举支委会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提出。

  支委会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要把对上级组织负责和对团员、青年负责统一起来,热心地为团员、青年服务,接受团员、青年的监督。

  第八条 团支部应当主动争取班主任的帮助,和班委会互相配合,但不要包办代替班委会的工作。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使每个委员都有明确的责任。委员人数一般三至五人。

  书记:负责团支部的全面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精神,随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支部工作计划,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负责检查支部决议执行情况,经常总结工作;主持支委会和支部团员大会;当好“班长”,抓好支委会建设。

  组织委员:负责团的组织建设工作。经常检查团员执行决议、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组织纪律的情况;组织团员过好组织生活;负责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新团员的工作;负责团员的纪律处分工作;制定团员、青年名册,掌握团员、青年的基本情况;收缴团费,颁发团徽。

  宣传委员:负责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搞好团课教育,组织好团员、青年的政治活动,经常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时将思想教育工作中的情况、问题和改进意见提交支委会讨论;搞好宣传鼓动工作,建立好人好事登记簿,办好支部的黑板报和墙报;协同班委会开展学习、文娱、体育活动。

  支部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副书记、少年委员等。

  第十条 团干部应带头遵守中学生守则,严格要求自己,做团员、青年的表率。要热爱团的工作,虚心学习,勇于创新,任劳任怨,团结同学,成为同学们的知心朋友。

 

第四章 团小组

  第十一条 团小组在支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团小组长由全组团员选举产生,负责小组活动,向支部汇报小组工作,向团员传达支委会的决定;向团员分配工作,检查支部决议执行情况;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经常找团员、青年谈心;向团支部推荐发展新团员对象。

  第十二条 团小组每月开展一到两次活动。内容要有教育意义,形式要生动活泼,适合学生特点。一般活动也可吸收积极分子参加,使他们接受团的教育。担任各种职务的团员,都要编入小组,过组织生活。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团支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运用各种不同形式对学生进行为四化勤学习的教育、理想前途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等。

  第十四条 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坚持疏导方针和说服教育的原则。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应热情关怀、循循善诱、启发自觉、以理服人。团支部应该教育团员团结、帮助后进青年,不要疏远、歧视他们。要鼓励和帮助他们克服缺点,和全体同学一道前进。要帮助学生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启发学生在实践中自己教育自己。  第十五条 团支部要教育学生正确认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自觉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公共秩序和国家法令,加强法制观念,敢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政治思想工作应当适合学生的特点,努力做到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使思想工作富有说服力、感染力和吸引力。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三好学生”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的活动,做好宣传表彰工作。

 

第六章 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建设是团支部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坚持“三会一课”,(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上团课)制度,经常向团员进行团章教育,使他们按照团章规定,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一)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二)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四)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五)模范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六)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团结同学,共同进步。

  第十九条 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团员的工作。团支部要教育团的干部和团员关心青年的进步,并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和培养青年,积极做好发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在少先队中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对符合团员条件的少先队员应及时吸收入团。

  第二十条 团支部要建立必要的发展团员的工作制度:(一)订好发展计划,任务落实到每个团小组、每个团员,确定联系人,并规定联系人的工作任务。(二)定期分析发展对象的情况,并研究如何进一步做好工作。(三)条件成熟的由团小组推荐,支委会研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四)发志愿书前,团支部要和被发展人谈话。(五)开好发展团员的支部大会,使被发展人、青年、团员都从中受到教育。

  发展团员不可随意附加入团条件和繁琐手续。对于犯过错误的学生,只要改正了错误,具备了入团条件,也应及时发展。

  第二十一条 初中的建团工作,可由高年级团支部或教工团支部帮助进行。团员在三人以上的班级,即可成立团支部。

  第二十二条 做好对犯错误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团员犯了错误,应当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着重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不要轻易采取纪律处分。如所犯错误的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必须给予处分时,要经过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团委批准。讨论要让本人参加,允许申辩,并且有表决权。被处分的团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上诉,也可以越级向上级团委直至团中央委员会上诉。团支部对于受了处分的团员,仍要热情关怀,积极帮助。

 

第七章 学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要通过经常的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团员、青年明确学习目的,了解学习各门功课的意义;巩固和丰富他们的课堂知识,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领域;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鼓励和帮助他们多阅读一些课外书籍,培养和启发他们对文化科学知识的兴趣爱好。

  开展学习活动要面向全体同学,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提倡搞学习成绩的评比竞赛活动,以免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要注意引导团员、青年刻苦钻研,锻炼自己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提倡同学间的互相帮助、共同探讨。对学业优异的学生,应当及时鼓励;对功课较差的学生应给以关怀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要教育团员、青年尊敬老师,遵守课堂秩序,遵守学校纪律。

 

第八章 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

  第二十六条 团支部要十分关心学生的健康。要经常向学校党组织和学校行政部门反映学生的健康状况,防止学生学习负担过重。要和班委会配合,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文娱和体育活动,努力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经常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课余生活,做以小型多样、丰富多彩,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

  开展各种活动,要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注意她们的健康。

  第二十七条 团支部要经常了解和反映学生生活上的困难和要求。要教育学生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自己动手,美化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八条 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学习和娱乐、休息的关系,注意劳逸结合。要关心学生的假期生活,使他们在假期中获得充分的休息,过得愉快而有意义。

 

第九章 学校团委对团支部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是所属团支部的上级领导机构。团支部要认真执行团委的决议,经常请示汇报工作。支部开展重要活动时,应主动取得团委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条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的具体领导。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采取各种方法,培训团支部委员和团小组长,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要经常督促、检查支部的工作,不断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克服缺点。要广泛开展创先进团支部活动。要重点抓好一、两个支部,以便取得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不断提高团委的领导艺术和工作水平。

 

附二:

共青团在中等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细则
  中学时期是青年成长的重要阶段。在中学生中发展团员的工作,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中学生年龄小、流动性大,加强共青团在中学中的组织发展工作,对于提高团员队伍质量、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思想和要求

  一、共青团在中学组织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的方针,通过经常性的组织发展工作,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更好地团结、教育广大青年学生,使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的四化建设人材。

  二、为了充分发挥团组织在中学生中的核心作用,中学生团员占适龄中学生的平均比例,初中应争取逐步达到百分之十五左右,高中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重点中学可略高些。  三、学校团委和团支部要严格做到每学期初制定发展计划,有指标、有要求、有措施。期中要对发展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期末要对发展工作进行总结。

  四、坚持团员标准,正确掌握入团条件。对青年入团既不能要求过高,也不能降低要求,要全面衡量,不要把学习成绩作为衡量能否入团的唯一条件。不要死抠比例和硬性摊派指标。

 

培养教育积极分子

  五、要把团队衔接和以团带队的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团委应委派高中团支部与初中少先队中队建立联系,在初一年级少先队中建立团章学习小组,对全体少先队员普遍进行共青团基础知识的教育,吸收优秀少先队员骨干参加团的一些活动。少先队员离队时,应及时吸收具备团员条件的队员入团。根据团、队年龄衔接一般在初中二年级的情况,力争做到初中二年级班班有团员,三年级班班建支部。

  六、团组织要通过丰富多采的活动去吸引、教育学生,使他们了解共青团、向往共青团。对于尚未提出入团申请的学生,要主动去接近他们,启发、鼓励他们上进。即使是缺点较多的学生,也要耐心帮助,不要岐视。要关心学习“尖子”的政治进步,引导他们向“三好”目标全面发展。

  七、对提出入团申请的学生,团支部要及时找他们谈话,帮助他们提高对团组织的认识,明确努力方向。要从提出申请入团的学生中确定培养发展对象,适当分配他们做一些社会工作,对他们的进步予以表扬鼓励。当他们具备团员条件时,就及时发展他们入团。要做好经常发展团员的工作,严格掌握入团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在毕业班中搞突击发展。

  八、培养积极分子的工作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团支部要建立积极分子名册,每学期至少两次讨论分析积极分子情况。要指定专人与积极分子联系,加强对他们的培养、考察。考察办法可采取集中考察与平时考察相结合,以平时考察为主;看过去表现和看现在表现相结合,以看现实表现为主。积极分子离开学校时,团组织应负责将情况介绍给新单位。

 

履行入团手续

  九、青年申请入团,应由本人向团组织提出申请。入团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和入团动机;本人的基本情况和优缺点。

  十、条件基本成熟的学生,应由团小组或介绍人向团支部推荐,团支部在听取班主任老师、任课老师、团内外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团支部大会讨论。

  十一、入团志愿书要由发展对象本人用钢笔或毛笔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

  十二、申请入团的学生必须有团员二人介绍。介绍人可由申请人自己找,也可由团支部指定。介绍人应负责地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表现以及培养、考察情况。初二建团时,少先队中队委员会可向团组织推荐第一批发展对象。

  十三、讨论接收青年入团是团支部工作的一件大事,要切实组织好发展团员的支部大会,可由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议程是:本人宣读志愿书;介绍人介绍情况;团员讨论发言;举手表决;宣布支部大会决议;申请人表态等。这种支部大会,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必须是到会团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可以报上级团委审批。要切实尊重团员的民主权利;其他组织和任何个人不能随意否定团支部大会决议。

  学校发展新团员一般不搞政审。

  十四、入团志愿书中“团支部决议”栏,由团支部把支部大会对申请人所提意见认真综合归纳后,用钢笔或毛笔填写。还要写清楚参加支部大会的团员数、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日期。

  十五、对团支部呈报的志愿书,团委应及时审批,不要拖延。批准新团员除发给团支部批准团员通知书外,团组织应派人和新团员谈话。谈话内容大体包括:通知上级团组织批准的决定和时间;编入团小组;介绍团组织和各项制度以及团支部当前工作。

  十六、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方能取得团籍,交纳团费。新团员要举行入团宣誓。

 

新团员的管理教育

  十七、新团员第一次参加团组织生活,团支部应向支部的团员介绍,并表示欢迎。团支部要适当交给新团员一些工作,进一步教育、提高。

  十八、团支部要经常教育新团员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严格遵守团的纪律。鼓励他们发扬共青团的光荣传统,积极上进,永不自满,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十九、要加强学生团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团员档案由学生团委管理。团员毕业离校,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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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大


1998年2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提供客运服务和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自觉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社会监督;乘客和用户应当文明乘、用车,按规定支付租费。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人应有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岗位培训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
经营者雇用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的,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并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客运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竞买、转让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领取“营运证”,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三条 有偿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买卖双方应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申请真实合法后在指定的场所交易,并按规定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不得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设备,不得从事客运经营和车辆租赁经营。
非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至终点均在本市区域内的客运经营的,须经本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交纳客运管理费;
(二)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三)营运车辆需更新或报停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报停期间不得营运;
(四)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应车容整洁,设备齐全;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计价器、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并按规定设置经营单位的名称、营运证副本、“服务资格证”、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等服务标志。
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营运,规范服务;
(二)携带营运证件和其他证件;
(三)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距目的地最近的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应如实向乘客说明理由;
(四)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并出具租费发票;
(五)不得拒载乘客或驾驶报停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未经乘客要求不得另载他人;
(六)接受客运管理机构检查人员的检查,服从客运出租汽车营业场(站)的调度和管理。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在其“服务资格证”上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一)醉酒或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乘客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三)乘客在禁止上客路段要求租车的;
(四)乘客出本市或夜间去远郊时,不按规定随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乘客有其他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条 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服从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一条 对无计价器及有计价器不使用、不出具租车费发票或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完成运送服务以及未经乘客要求另载他人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车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租赁客运服务车辆,应向经营者提交有关证明并依法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者提供担保;不得转租或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章 场(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共服务场(站)和市区主干道两侧乘客上下停靠点的设置,应由客运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辆应当服从场(站)统一调度,依次候客、发车。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场(站)管理人员应佩戴统一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服务,维护场(站)的秩序,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五章 检查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 客运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扣留车辆或驾驶员的有关证件的,应为当事人出具凭据。
客运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说明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客运管理机构接受调查或答辩。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结,情况复杂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二十九条 乘客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计价、收费及其他客运服务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接受调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二)擅自转让“营运证”或超过规定的年审期限30日以上仍不年审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三)非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设备的,没收其使用的标志和设备 ,并处2000元罚款;
(四)非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未经本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起点至终点均在本市的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将营运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或停业期间允许所属客运出租车辆继续营运的,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辆车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设备或未携带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而拒绝载客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不使用计价器、使用不合格计价器、超标准收费或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租费,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报停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服务资格证”记载违规三次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桐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两法”),以及我省与“农业两法”配套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农业两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正确处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在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这次“农业两法”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在“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促使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会议决定:
    一、加强“农业两法”学习、宣传、教育的力度和深度。“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站在依法治农、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形式,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依法决策、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水平;要增强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提高广大农民和农技推广机构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法、懂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模范遵守和执行“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张旗鼓地开展“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农业基础地位的观念,依靠政策、依靠科技、增加投入发展农业的观念和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支农护农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事关党和人民政府同农民关系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坚持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抓出成效来。兴办农村各项公益事业,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从农民的承受能力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有令不行、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三、依法增加农业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编制和执行预算,使本级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支出的审计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时,要把农业投入增长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作为重点,务求农业投入达到法定要求。
    四、加强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技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规定明确农业“五站”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把应建未建的乡镇农业基层站全部建立起来,省下达的农业“五站”编制数要全部分解落实到乡镇基层站。实行“三定”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不得因为乡镇农业“五站”组织收入而减拨其事业费;农业“五站”组织的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技推广和改善单位职工生活条件,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硬性规定其上缴任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业“五站”进行整顿,对在岗的符合条件的农技人员,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转编所需的聘干和农转非指标;经过“三定”和整顿后的农业“五站”的缺编人员,应从农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编的、在岗的、符合条件的农技人员中补充,不得将非农技人员调入农业“五站”;对农技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农技服务站要为农民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依法开展技物结合服务。要重视和加强农业科研部门的建设;科研部门要面向农村,加强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工作;有关大专院校要积极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要在总结这次执法检查和“农业两法”贯彻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完善农业技术改进费征集和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返还的实施办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农业两法”情况的汇报,强化对“农业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和督促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我省农业上台阶、农民奔小康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