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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33:26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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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了深入持久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任务。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繁荣农村体育文化,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文明健康的体育文化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开创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作出贡献。

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国家体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12亿人口中,有9亿多人由县级管理(含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城市郊区),县级体育工作是我国体育工作的基础,搞好县级体育工作对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把县级体育工作放到整个体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县级体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县级体育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公布与实施,为县级体育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为
了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依据《体育法》和《纲要》,制订本意见。
二、基本任务
(二)县级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体育法》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体育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本地区体育事业,主管当地体育工作。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
——农村体育是县级体育工作的重点。要把发展农村体育放在突出的位置。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体育活动,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为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抓好学校体育工作,保障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训练,为社会培养体育骨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保障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建设和保护体育场地设施。
——发展体育产业,管理体育市场,特别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要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组织管理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体育行政主管机构的设置形式要有利于《体育法》和《纲要》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有利于为实现我国第二步战略目标及更长远的战略目标服务,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育事业
的不断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县级体育管理体制。
(四)要根据各地体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适当设置或分工进行业余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体育产业经营、体育场馆和体育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单位。
(五)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健全基层社会化体育组织。要发挥当地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体育工作,逐步形成社会办体育的体制。
四、经费来源
(六)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增长速度,努力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七)要提倡和引导群众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吸引和鼓励体育健身消费。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拨款、单位投入、社会筹集和个人投资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健身资金投入体系。同时也注意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严禁搞摊派、
乱集资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发生。
五、场地设施
(八)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城镇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必需的基本条件,要切实解决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结合各地特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计划,要按照国家对城镇公用体育设施用地定额
指标的有关规定兴建体育场馆及设施。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器材,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职工活动特点兴建体育场地设施,乡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县级体育机构所属体育场地设施应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筹建。
(九)公共体育场馆要全面开放,面向社会、面向群众,使之得到充分利用,让人民群众受益。公共体育场馆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和部分有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对儿童和青少年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要实行优惠。
(十)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期归还。确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择地,重新安排新的体育场用地。要根据国家
规定的体育用地定额指标落实体育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逐步完善。
六、体育活动和竞赛
(十一)充分发挥各级农民体协、乡镇体育指导站等基层体育组织及乡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大力开展“亿万农民健身活动”。
农村体育健身活动应坚持“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和业余、自愿、小型、多样、文明、节俭”的原则,要与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相结合,与民族特色传统体育活动相结合,与农闲季节、农村集市、传统节假日相结合,与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重视率先
富裕起来和体育基础较好的乡镇、村的农村体育活动,发挥其在当地建立科学文明生活方式的示范作用。
(十二)依靠社会力量办体育竞赛,促使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向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乡镇体育竞赛活动要注意小型、多样、趣味,方便群众参加。有条件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举办县级体育运动会和中小学生运动会。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举办一定规模的单项竞赛和综合性运动
会,逐步形成制度,形成当地的体育文化特色,以推动群众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七、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管理
(十三)发展体育产业是县级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体育改革,转换运行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十四)发展体育产业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体为本”的原则,重点发展体现体育自身经济功能和社会价值的体育竞赛、表演、训练、培训、健身、娱乐、咨询等主体产业,同时发展与体育相关的产业及其他辅助体育事业发展的产业。
(十五)提倡根据当地群众爱好和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能力,建立社会体育指导站、健身房、棋社、武术馆、乒乓球室等群众体育活动站(点),以满足不同体育消费层次和不同年龄人群的体育需求,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健身活动。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协会
等都应抓紧有利时机,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群众服务,开展多样化的体育经营,培育体育市场。要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净化体育市场。严禁利用体育搞赌博。
八、体育先进县
(十六)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对促进县级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造福人民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争创活动。要杜绝“摊派”行为,禁止一切强制性收费,不能加重农民负担。已命名的全国体育先进县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在贯彻落
实《体育法》和《纲要》以及发展体育产业、推进体育社会化和加强科学化管理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九、学校体育和业余训练
(十七)必须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认真组织上好体育课,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坚持“两课两操两活动”(每周两次体育课;每日早操和课间操;每周两课时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组织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和课?
嘌盗罚旌酶骼嗵逵喝P蕴逵硕崦垦曛辽?次。
(十八)县级业余训练工作要紧密结合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在推动本地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做贡献,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要坚持“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指导思想。以广泛开展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
练为基础,逐步形成县级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县级业余训练网络。
(十九)有条件的地方要重点建设好县级业余体校。鼓励具备条件的部门、行业、社团和个人依法开办业余体校,广泛开展业余体育训练。有关行政部门要关心业余体校的发展。
(二十)县级业余训练工作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项目,合理布局,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要设置一些受当地群众欢迎、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项目,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长短期结合的培训班,广泛培训体育师资、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众体育骨干和业余体育爱好者,满足社
会对各类体育人才的需求。各地要积极探索业余训练社会化的新路子、新办法,力争在联合办校、社会资助、有偿训练、有偿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有所突破,以增强业余训练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探索业余训练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十、体育队伍建设
(二十一)有关领导部门要重视体育干部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基层体育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注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注意改善基层体育工作的条件,落实有关待遇和政策。要加强对县级体育工作的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制定法规政策,指
导基层体育工作。体育干部要确立在改革中求发展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二十二)体育教师、教练员是保证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达不到配备标准的必须配备兼职体育教师。业余体校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对体育教师、教练员要定期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关心体育教师、
教练员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是基层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组织各种业务培训,并会同当地工商、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的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体育技能传
授、健身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或无偿服务,可按照相应技术等级收取报酬。



199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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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管理区、村民委员会,下同)提留、乡(包括镇、办事处,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国家、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涉及农民负担的活动中,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四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农业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经营管理站负责。


  第五条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营收入,兴办农村各种民办公助事业,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


  第六条 农民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据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第七条 乡统筹费提取标准控制在村提留、乡统筹费两项总额的60%以内。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提取标准控制在乡统筹费的50%以内。
  五保户供养费用在乡统筹费中列支。


  第八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5至10个义务工,参加当地修缮校舍、抢险救灾、修路补桥和植树造林。抢险救灾任务重的,可酌情增加,由乡人民政府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10至20个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


  第十条 从事种养业的农民,村提留按承包土地(含水面)面积计提或承包项目的产值(产量)计提;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村人口或劳动力计提,也可按经济收入计提。


  第十一条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村提留和乡统费按户籍所在乡上一年人均纯收入5%计提,最高不得超过7%。本项费用不计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以内。


  第十二条 在乡、管理区、经济合作社办农场、企业就业的农民,村提留、乡统筹费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计提。


  第十三条 收入水平在本管理区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困户,可免交村提留。


  第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经营管理站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报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核减乡统筹费。


  第十五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管理区和乡人民政府分别组织收取。


  第十六条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管理区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连同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的比例由乡人民政府商管理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通过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集体经济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村提留属于经济合作社所有,由管理区设专业会计代管。管理区按照资金权属设若干经济合作社帐户,分户结算,不得改变资金权属关系。经济合作社帐户应设立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个科目,各科目当年提取限额比例在预算方案内作出安排。
  村提留中的管理费用于经济合作社、管理区两级干部误工补贴和办公开支。
  村提留由乡经营管理站负责审计。
  乡统筹费属于乡全体农民所有,由乡经营管理站管理和核算,设立乡村办学、优抚、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六个科目,各科目当年提取限额比例除乡村办学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外,其余五项在预算方案内作出安排。
  乡统筹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八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于集体资金,不得混淆和改变其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准平调、挪用到本社、本乡以外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每年年初由乡人民政府商管理区提出当年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终由管理区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义务工和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也可以以资代劳,但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因病或伤残,不能承担义务工和积累工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管理区同意,可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建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登记证制度。农民持证直接向管理区、乡人民政府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和登记劳务出勤。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和调整,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发文,方可执行。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有关农民负担规定的行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农民负担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摊派、罚款、基金等项目,由省、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非法收取的款物,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如数退回给农民。


  第二十六条 违反农民负担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乡人民政府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不得无理拖欠。
  对无理拖欠、拒交村提留、乡统筹费者,应进行教育,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乡人民政府从拖欠、拒交之日,按日加收14‰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乡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从拖欠拒交人收入中扣缴(包括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郭旺生


  一、房屋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例如是否有共有人,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租赁关系,最好在合同中增加卖方的相应保证条款。
  二、房屋价款与中介合同约定的价款。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双方都会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对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1、业主的委托卖价与买方的买价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发布的2010年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中介合同》),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版合同将作为在广州今年上半年实施的二手房网签系统的网签合同,规定全部网签交易均要使用,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佣金合收不得高于3%。
  三、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的买卖,付款方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有按揭付款还有银行监管等,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较少,但因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这种付款方式风险也相对较低。按揭付款是比较通行的方式,交付首期后就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分期支付房款,要注意约定好款项支付的条件及时间,避免出现条件不满足而导致的违约情况而得不偿失。银行监管的方式由于有第三方监管,风险也相对较低。
  四、交房条款。主要包括交房的时间、交房的条件、交房完成的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付清房款,迁出户口、结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维修金过户或者计算清楚。
  五、违约救济条款,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法院审理。各有利弊,仲裁的速度快,解决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免去诉累,但由于是一裁终局,所以可能会存在事实以及道理未能说清的情况,而选择法院则可能要经理一审二审,过程较长,但相对有利于查清事实。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 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