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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4:21:05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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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闽经贸市场[2004]813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为规范对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的管理,省基地办制定了《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的调控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的长期稳定供应,提高“菜篮子”产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4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副食品基地)是指具有较强的副食品生产能力,并经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地办)确定,承担城市副食品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生猪、蛋禽、蔬菜种养生产企业。

  二、择优确定省级副食品基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基地场均可自愿向所在设区市基地办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基地办推荐,省基地办经过考核、评审后择优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每次两年。

  三、省级副食品基地的区域布局,主要安排在全省23个城市周边地区,基地提供年产品总量应占全省消费总量的5%左右,具体调控数量由省基地办确定。

  四、由省基地办根据全省调控任务下达省级副食品基地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分解安排落实到各基地场组织生产。

  五、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猪生产基地必须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认定,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500头以上;

  (二)蛋禽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年产蛋10万公斤以上;

  (三)蔬菜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列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要求连片200亩以上;

  六、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省基地办颁发的省控城市副食品基地标牌;

  (二)接受省、市基地办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四)认真执行省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任务;

  (五)在接到省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时间向省基地办报告产销情况,包括产品存出栏、价格及产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场更名须及时向省基地办报告。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

  (三)有权要求各级基地办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

  (四)优先获取省基地办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并免费在福建省“菜篮子”信息网上发布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五)优先享受省基地办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查和交流活动。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基地办终止协议: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省基地办调控的;

  (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第五条条件的或者转产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产品在一年内被3次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五)发生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按照省基地办要求纠正的。

  九、省基地办对省级副食品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场,将其从省级副食品基地名单中删除。

  十、省基地办定期公布和表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的基地场和管理人员。

  十一、本办法由省基地办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对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的管理,省基地办制定了《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的调控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的长期稳定供应,提高“菜篮子”产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4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副食品基地)是指具有较强的副食品生产能力,并经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地办)确定,承担城市副食品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生猪、蛋禽、蔬菜种养生产企业。

  二、择优确定省级副食品基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基地场均可自愿向所在设区市基地办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基地办推荐,省基地办经过考核、评审后择优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每次两年。

  三、省级副食品基地的区域布局,主要安排在全省23个城市周边地区,基地提供年产品总量应占全省消费总量的5%左右,具体调控数量由省基地办确定。

  四、由省基地办根据全省调控任务下达省级副食品基地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分解安排落实到各基地场组织生产。

  五、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猪生产基地必须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认定,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500头以上;

  (二)蛋禽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年产蛋10万公斤以上;

  (三)蔬菜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列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要求连片200亩以上;

  六、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省基地办颁发的省控城市副食品基地标牌;

  (二)接受省、市基地办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四)认真执行省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任务;

  (五)在接到省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时间向省基地办报告产销情况,包括产品存出栏、价格及产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场更名须及时向省基地办报告。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

  (三)有权要求各级基地办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

  (四)优先获取省基地办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并免费在福建省“菜篮子”信息网上发布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五)优先享受省基地办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查和交流活动。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基地办终止协议: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省基地办调控的;

  (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第五条条件的或者转产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产品在一年内被3次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五)发生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按照省基地办要求纠正的。

  九、省基地办对省级副食品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场,将其从省级副食品基地名单中删除。

  十、省基地办定期公布和表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的基地场和管理人员。

  十一、本办法由省基地办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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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9年1月,我局以林场发[2009]11号文确定了第一批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旨在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对林木良种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经过严格筛选和科学评定的建设基础较好的林木良种基地。这些基地大部分是20世纪70、80年代建设的“部省联营”良种基地,选育基础扎实,建设程序规范,基地布局比较合理,发展潜力较大,是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成果,是我国主要用材林、防护林和木本粮油树种重要的良种生产基地,对建设现代林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林木良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林木良种基地特别是种子园的建设周期又比较长,从选育到良种产出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全面加强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管理,实行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巩固好已有成果,并充分挖掘潜力,促其早产多产良种,是推进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的现实途径,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基地建设任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特别是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准确掌握每个基地的育种资源、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试验林以及基础设施等现状,总结、整理现有档案,进一步筛选可供利用的育种繁殖材料。每个基地要确立1-2个树种,明确遗传改良和良种生产的主攻方向,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提出基地改扩建和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的升级换代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三、切实加强科技支撑,全面提高技术水平
  有力的科技支撑是重点良种基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搞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必须尊重科学,坚持科技兴种、人才强种,强化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着力提升基地人员素质,切实提高基地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基地与科研院所的合作,每个重点良种基地都要确定科技支撑单位和指导专家,制定合作计划,明确合作事项和目标。各地要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的科技投入,促进科研-生产-管理一体化,实现资源、技术、资金、人才的优化配置。同时,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吸引、留住人才,组织基地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培训或到科研院校深造,不断提高基地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培养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四、强化经营措施,不断提高良种品质和产量
  要加强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加快种子园升级换代步伐。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重点基地要在专家指导下,做好现有种质资源收集圃、试验林的管理和研究利用工作,同时围绕基地建设方向,补充丰富新的种质资源,不断选育优良品种;要加强遗传测定工作,为建设高世代种子园奠定坚实基础。
  要强化经营措施,研究探索提高良种产量和品质的有效途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科技支撑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种子园、母树林或采穗圃稳产、高产的技术研究,探索增加良种产量和提高良种品质的可行办法;要组织重点基地加强对树体、水、肥、花粉、土壤、病虫害防治等环节的管理,降低“大小年”现象对良种产量的影响,保证良种稳定供应;要加强基地档案管理,对建园材料、种植图、产量、技术措施等作详细记载和保存;要积极开展区域化试验,确定良种适宜推广范围,有计划地营造示范林,做好良种推广示范工作。
  五、积极争取扶持政策,确保基地持续发展
  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是一项周期长、见效慢、全社会受益的公益事业,要给予重点扶持,确保基地持续发展。一是要装备完善基础设施。对基础设施老化,进入结实衰产期的基地,要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支持基地改扩建和升级换代;二是要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为基础,争取建立林木良种生产补贴制度,为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六、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动态管理制度
  我局将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数据库,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组织专人实地调查、记载、整理每个基地的基础数据、资料、图片,做到数据翔实、准确,并定期更新,及时报送我局,以便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国家重点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经营管理不善,整改不力的基地将取消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称号。
  请各地将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包括基地发展历史沿革、规模、建设情况、供种范围、生产、科研以及与科技支撑单位合作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选择有代表性的历史的和近期的照片,按基地整理成册,以文本和电子版形式,于2009年6月25日前报我局场圃总站。
  各地要抓紧组织分基地编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2009-2015年),以文件和电子版形式,于2009年8月30日前报我局场圃总站。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李世峰
  联系电话:010-84238811 13810235798
  E-mail: zhmjb@sina.com


  附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下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doc
http://www.forestry.gov.cn/data/2009/uploadfile/2009-04-20-513926-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doc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2004.11.17 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饶发[2004]2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决定》。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意义


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性质和地位。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性质,规定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和大力宣传法律确立的民办教育性质和地位,维护举办民办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与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办学体制。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办学。


2、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发展较快,尤其是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迅速。到2003年12月止,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达67所,在校生近3万人。全市民办学校共安排教职工总数8900人、配置教学设备2500万元、已完成固定资产投入6.3亿多元、每年为财政减少教师工资支出1.35亿元、拉动消费2.4亿多元。民办教育已经为我市节省财政支出、缓解就业压力、稳定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现有教育资源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受教育需求,尤其是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仍然匮乏,今后每年约有3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中阶段受教育。因此,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既能解决“穷财政”办“大教育”的矛盾,又能挖掘教育资源,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发展民办教育对更新教育观念、引进教育竟争机制、激活教育市场、推进教育体制改革都将发挥着重要作用。


3、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是构建中心城市的战略步骤。教育是城市文明的象征,对聚集人口、拉动消费、提高人口素质、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小康建设步伐具有重要作用。要把上饶建设成赣浙闽皖交界区域中心城市,必须加快发展教育,尤其要加快发展民办教育。要积极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通过独资创办、合资联办、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形成多元成份的办学格局。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中外合作举办中等、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网点撤并后的富余学校、国有企业所属学校、政府新建的学校,在明晰学校产权,确保国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可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转制为民间组织、个人独立举办或“股份制”形式的民办学校。通过大力培育发展民办教育,丰富构建区域中心城市内涵,提升中心城市品位。


二、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4、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发展规划。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教育、城建、规划、土管、人事、税务等部门要共同参加研究制订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既要从当地经济和整个教育全局性考虑,又要注重民办教育发展的特殊性,正确处理好公办与民办学校的关系,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的共同发展。


5、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扩大教育资源、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教育需求的高度,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中,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切实做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府有关部门在民办学校土地征用、报建立项、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等方面,要按公益性事业给予政策优惠。对举办高中及其以上阶段教育,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质高中工程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赣府厅抄字[2004]11号)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政府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6、金融等部门要为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服务。各县(市、区)要引导、帮助、鼓励民办学校在市内外通过股份制合作、银行信贷、民间借贷、扶贫贷款、校企结合、招商引资等渠道进行融资。各有关银行、信用社,应积极开发民办教育融资市场,提供各种优惠信贷,要允许民办学校用学校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对省、市重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积极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到贫困地区兴办民办教育,凡在贫困地区设立民办学校的,扶贫、金融部门应优先提供扶贫专项贷款。各级政府的融资性教育集团要积极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担保等服务。


三、加强生源市场管理


7、扩大民办学校招生市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鼓励、支持、协助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生。鼓励民办学校在立足本区域招生的基础上,跨县、跨市甚至跨省招生,扩大招生市场占有份额。凡跨县、跨市、跨省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学校办理建、转学籍手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拟定普通中学统招计划时,如本地省、市重点民办中学愿意承担统招任务的,要按学校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统招计划供学生自主择校,但省、市重点民办中学招收的统招生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办高中的统一收费标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查规范公办学校收费、招生行为。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上下限”控制规定,严禁公办学校擅自降低收费标准与民办学校抢夺生源。要合理控制公办学校高中扩招规模,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公办学校应根据政府的财力确定好高中招生规模,避免利用公共教育资源盲目或过分扩大招收择校生,严禁公办学校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开办高考补习班。要加强生源市场的管理,防止招生上的不公平竞争。


8、控制民办学校最低收费标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学校学生的年均教育成本,制定出各层次、各类别民办学校的收费“下限”,民办学校收费不得低于“下限”标准。民办学校招生收费不低于收费“下限”标准的,只需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公布。对招生中产生不正当竟争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查处。
同时,鼓励民办学校扶助(减、免学杂费)贫困学生就学。


9、建立切合实际的学生流通、转学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学生管理所要求的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自主择校和正常流通。公办、民办学校都要有机构、人员专门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对学生的择校要求,只要有学校接收的,转出学校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开出转学证,提供学籍表,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批转手续;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在开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手续;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任何个人推诿、阻挠学生的正常转学。对擅自扣压学生学籍、阻碍学生正常转学而耽误学生中考或会考、高考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快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10、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的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办学规模,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凡民办学校聘用、录用、招聘符合规定条件的教职工,参照公办学校做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实行人事代理。对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和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表彰、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一律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常管理中。
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一样,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含法定休息日工资)、福利、医疗和养老保险等待遇。严格按国家或省规定的师生比配备教师。严禁违反《教师法》、《劳动法》的事件发生。


11、 进行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1)拓宽民办学校教师聘用渠道。一要大力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聘合格教师;二要积极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三要打通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的互通渠道,实现教师人才资源共享。(2)逐步实行公、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设立“教师交流服务中心”(教师人才库)。今后,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率先改革现行教师管理体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新增教师一律进“教师交流服务中心”,改过去分配制为招聘制。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聘的教师,由当地教师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受聘人员的档案、户口、工资等关系的调入手续,并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面向公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和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的人员,当地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应及时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中心在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时,不得违反政策另行收取费用。(3)允许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停薪保编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可以停薪保编到市内的民办学校任教。在市内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合同期满后(包括已保薪保编在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如要求回公办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接收并予以妥善安置,原身份和待遇不变。 (4)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课。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岗的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以到民办学校兼课,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公办学校不得在评模、评奖、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因其兼课而予以歧视。(5)扶持省、市重点民办中学教师队伍建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尤其要大力扶持省、市重点民办中学组建教师队伍,要主动帮助省、市重点民办中学招聘紧缺学科教师,以保证其正常教学。
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任何理由对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兼课采取各种手段予以设卡、阻挠,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12、端正民办学校办学思想。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认真执行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持把德育放在教学工作的首位,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办学的社会效益,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围绕市场办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发展特色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国家需要的各类合格人才。


13、加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办学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尤其要建立民办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支配教育经费。民办学校的董事、校长要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等职务人员实行亲属回避。
民办学校要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积极建立健全党、团、工、妇、教代会、学生会等组织机构,发挥各组织机构在民办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14、设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和服务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要设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民办学校的综合协调工作。有条件的还应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协会”对内加强交流、共商发展、建立行规,对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维护权益,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作为民办教育管理专项事业费以及用于奖励和表彰对举办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今后要引导社会力量主要举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教育。要逐步扩大民办高中的办学规模,解决初中毕业生高中就学难问题。尤其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努力使全市普通高中与职业中学协调发展。一般情况下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应达到600人以上规模;民办综合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应达到300人以上;民办幼儿园应达到3个班以上。对达不到办学规模的民办学校应采取合并等方法进行重组。到2005年底,全市民办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在校生力争分别达到3万人和2万人;到“十一五”末,全市民办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的在校生均力争达到4万人。
今后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各级各类公、民办学校的各种检查都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严禁检查的人为性和随意性。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并出示检查人员的执法证,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15、抓好民办学校的督查与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要通过检查评估,分出学校等级、类别,以此引导和促进民办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从而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坚持扶持与规范相结合,在建设中完善,在发展中提高。


16、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战略作用,把发展民办教育摆在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市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列入县(市、区)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县(市、区)工作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政府要有分管领导负责民办教育,及时解决民办教育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应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民办教育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一次对管理好、质量高、特色明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17、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