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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46:52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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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更好地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发〔1994〕245号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目前企业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中,因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填写和计算问题而提出的拒付较多,此问题属于发票的使用管理,银行也难以对此监督审查,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拒付理由提出和受理拒付。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和填写发票形成的纠纷,应由双方自行
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新华书店办理托收承付的问题,新华书店是我国图书发行的主渠道,其结算点多面广,金额小,笔数多。鉴于过去的历史做法和新华书店结算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新华书店使用托收承付方式仍维持原金额起点1000元。根据新华书店经营的特点,订货单、发货单或购销协议
等可视为购销合同,凭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对外文书店、图书进出口企业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关于委托收款方式的使用。委托收款方式改变后,由于过去的习惯做法,一些行业和企业不够适应,对此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和组织企业使用商业汇票、信电汇以及支票等结算方式来加以解决。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对国务院已明文规定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
款项,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
四、关于大额转汇的范围。为办好大额转汇和加快结算速度,县以下未参加县城票据交换的汇出行,办理大额汇划款项、大额银行汇票可以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清算资金,直接向外办理结算;汇入行对上述汇出行直接向外办理的大额汇划款项和大额银行汇票,应积极受理,不得退票
。兑付地的人民银行不得受理未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戳记的银行汇票的资金清算。直接或间接参加票据交换的国有商业银行汇出行,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大额标准,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清算银行汇票资金;对未按规定办理大额转汇和清算银行汇票资金的,汇入行在办理解付的同时
,应向汇出行的上级管理行和汇出地的人民银行举报。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的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暂可以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清算资金,但要加强汇差管理和资金调度,保证结算款项的支付清算。
另外,因西藏自治区未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分支行,暂不要向西藏地区签发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银行汇票。
以上请速转知辖属各行、城乡信用社执行。



19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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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 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两国法律和现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政府文化官员的互访。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办对方国家的文化周(日)和艺术展览。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派艺术表演团(组)赴对方国家访问并进行演出。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文学家、作家、艺术家的互访与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杂技艺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文物、博物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的书刊、资料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出版物和文学艺术作品。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机构在国际组织和会议上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在需要时就具体细节和有关费用的规定签署本协定的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四条

  本协定生效后,以前有关协定自行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

      孟晓驷 艾哈迈德?哈桑·阿德尼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

国家知识产权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第41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ZC 0010-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0-2006。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冯晓玲、刘力、任力明、翟薇、石昱、张宇。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参照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了消除用数字表示公历日期引起的含义曲解问题,避免专利信息用户产生混淆,本试行规范对公历日期的标示方法和使用规则进行了规范。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方法和使用规则。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文献出版,以及专利信息交换、显示和编码中所涉及的用日期形式表示的条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公历

  从1582年开始普遍采用、用以修正朱利安日历中的错误的一种日历。

  2.2 日历年

  历法中的循环时间周期,为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所需要时间。公历中日历年可为平年或是闰年,每个日历年分为12个有序的日历月。

  2.3 平年

  公历中含有365天的年为平年。

  2.4 闰年

  公历中含有366天的年为闰年。闰年是年数可被4整除的年份。当年数是百年的整数倍时,闰年则是其年数可以被400整除的年。

  2.5 日历月

  将一个日历年划分成12个顺序的时间周期,即12个日历月。其中每个月有一个特定的名称,并含有特定的天数。在公历中,日历年的月是以它们出现的顺序排列的,其名称与所含的天数如下:

  一月(31天),二月(平年28天,闰年29天),三月(31天),四月(30天),五月(31 天),六月(30天),七月(31天),八月(31天),九月(30天),十月(31天),十一月(30天),十二月(31天)。

  2.6 日历日期

  指日历年的特定日。由其在该年中某一日历月内的顺序数标识。

  2.7 基本格式

  由为满足精度要求所必需的最小数目成分构成的表示格式。

  2.8 扩展格式

  含有附加分隔符的基本格式的扩展。

  2.9 专利文献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3 制定原则

  3.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个专利工作流程和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纸件产品中对日期的描述应当按照本试行规范统一格式。

  3.2 实用性原则

  本规范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4 公历日期标示规则

  公历日期采用基本格式和扩展格式两种标示方式。

  4.1 用于代替数字的格式字符说明

  在进行日期的格式描述时,采用以下字符进行通用性描述:

  [C]表示时间元素“年”的千位和百位成分(“世纪”成分)所使用的数字;

  [Y]表示时间元素“年”的十位和个位成分所使用的数字;

  [M]表示时间元素“月”所使用的数字;

  [D]表示时间元素“日”所使用的数字;

  4.2 分隔符的使用

  为了便于识别在专利文献印刷品上和电子专利信息产品用户接口中的日历日期,数据元素之间可使用圆点“.”、斜线“/”或连字符“-”作为分隔符分开。

  例如:2006年7月11日,可分别表示如下:

  2006.07.11,2006/07/11,2006-07-11

  4.3 公历日期的基本格式

  在表示公历日期时,月中的日(日历的日)用两位数字的基本格式表示(字符表示为“DD”),任何一个月的第一天用“01”表示,该月其后的日按递增顺序编号;月也用两位数字的基本格式表示(字符表示为“MM”),一月用“01”表示,其后的月份按递增顺序编号;公历年的基本格式为四位数字(字符表示为“CCYY”),按公历升序编号。

  一个完整表示的公历日期的基本格式为CCYYMMDD,按公历年、月、日的排列顺序组成八位数字的数字串。

  4.4 公历日期的扩展格式

  公历日期的扩展格式,主要用于方便识别在专利文献的印刷品和电子专利信息产品用户接口中的日历日期。通过在基本格式日期的数据元素之间添加分隔符来实现。本标准确定以下四种日期扩展格式以供选择: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CCYY年M(M)月D(D)日(注:此为一种特殊的、贴近中国人习惯的扩展格式,主要用于专利文献的印刷品上)

  5 公历日期的印刷、显示及编码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刷的专利文献和专利公报上,主要采用CCYY.MM.DD的日期格式来表示完整的日期,在一些特殊的位置,可采用CCYY年M(M)月D(D)日的方式印刷日期。

  在专利信息的电子数据产品及其用户接口中,可使用以下四种日期格式中的任一种来表示完整的日期: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在对专利信息进行编码时,应分别采用CCYY、MM、DD的基本日期格式来表示年、月、日,采用CCYYMMDD来表示完整的日期。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本试行规范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5月30日通过的修订版)

  GB/T 7408-9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ZC 0009-2006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ZC 0003-2001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7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试行规范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采用公历标示日期规范的有效运行环境。

  本试行规范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公历日期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试行规范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本试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8.1 标准的发布

  本试行规范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8.2 标准的实施

  本试行规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8.3 标准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试行规范的实施。

  8.4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试行规范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试行规范代替本试行规范。

  9 附则

  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