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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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是中编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补充,在国务院对有关部门职责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执行14号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在地热水、矿泉水管理问题上,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发一证、收一费”。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
(2003年6月6日国土资函[2003]15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地方立法时,考虑将矿泉水、地热水进行统一管理规定,这就涉及到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辽宁省人大农经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四部门,就《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文件的效力问题到你办进行了咨询,有关同志作出了口头答复。据其反映,答复内容是:第一,对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答复多次,14号文件是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编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过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一个补充,该文件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地热、矿泉水、采砂等问题,原则上应发一证,收一费;第三,地热、矿泉水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决定。
接到有关地方的情况反映后我部领导非常重视,进行了慎重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从1994年国务院法制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起,至2000年中编办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问题分工的复函》止,已多次明确了矿泉水、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密切合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在国家有关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编办14号文件,不能随意变化。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当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咨询的问题涉及国土资源、水利两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问题比较敏感,影响面大。
为避免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随意变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引起新的矛盾,我们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6日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1985年1月17日法(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研)复[1985]5号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1986年4月2日法(研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复[1986]14号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1986年8月20日法( 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经)复[1986]26号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处理问题的通知 讼法(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的该
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并且其内容已被
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1988年1月20日法(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中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经)发[1988]2号 发布的法发[1993]26号《最高人
的通知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
事项的规定》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1989年8月8日法(经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复[1989]6号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1989年9月16日法(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经)复[1989]9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定(试行)代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1992年5月4日法函[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事调解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1992]58号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复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1994年4月11日法经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1994]90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 定(试行)》代替
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1994年7月6日法发[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
扣押船舶的规定 1994]14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1994年12月16日法经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4]334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1995年5月5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1995]51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责任的复函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1995年12月6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1995]158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复函 定(试行)》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1996年4月29日法发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1996]12号 发布的法[1998]77号《最高人民
的通知 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
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1996年6月6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1996]96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题的复函 定(试行)》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宜冻结证券交1997年8月1日法函[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易账户的函 1997]91号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1997年9月3日法明传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不宜冻结、划拨证券经营机构在其[1997]324号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的存款问题的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函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0号
现批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4-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3.1.3、6.1.2、6.1.3、6.1.4、6.2.2、6.2.3、6.2.4、6.2.6、6.2.7、6.2.8、6.3.l、8.0.5、8.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