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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05:58  浏览:8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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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擅自降低税率,有的采取即征即退方式变相减免税。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
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



19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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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造发〔2007〕24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发展生物质能源是我国实施能源多元化战略,加快改善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政策陆续出台,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为抓住机遇,切实做好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是新时期林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主要是利用宜林荒山荒地以及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沙地、盐碱地等边际性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不与粮争地、不与人争粮,既可增加能源资源、减缓气候变化,又能加快造林绿化建设、提高森林质量,还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一举多得。林业生物质能源品种十分丰富,可再生,能够持续利用,发展潜力巨大。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我国发展生物质能源的重要方面和基本特色。
随着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林业生物质能源在应对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转型、解决能源与环境突出问题、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愈来愈突出。加快我国林业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既是适应国家能源发展形势的需要,也是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大局中拓展林业服务领域的体现,更是林业自身寻求新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将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摆上林业工作的重要位置,精心谋划,统筹安排,着力推动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
二、稳步推进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是现代林业建设的一个崭新领域,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资源培育、技术推广、产业布局、保障机制等还相当薄弱。各地必须从实际出发,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
开展资源调查与评价是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定,结合现有森林资源各类调查,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开发调查与评价,为林业生物质能源目标制定、发展布局和产业化开发提供基础保障。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按照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对生物质能源的需求,结合本地区林业生产力布局和技术支持基础,抓紧编制本省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突出发展重点,稳步推进本地区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培育和开发利用工作。各省要及时将本地区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上报我局。
三、加快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基地化培育
原料不能稳定供应是目前制约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化发展的主要瓶颈。现有林业能源资源丰富,但较分散,不符合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利用需求。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不仅要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更要加快后备资源定向培育。各地要在现有国家林业生态重点工程建设中,在满足林业生态建设需求的条件下,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现状和开发利用情况,优先安排能源树种培育,逐步增加能源林的比重。各地要加快能源树种良种选育,确保能源林基地建设的基础发展和质量保证。“十一五”期间,国家在林木种苗良种建设项目中,将优先考虑能源树种良种繁育建设。力争“十一五”期间,使林业生物能源后备资源有较大发展,为林业生物质能源的持续快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各地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林业发展“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布局,加快建设能源林基地。根据《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对原料基地建设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商财政部门做好原料基地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好《林业生物质能原料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商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报,同时报送我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基地建设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做好国家能源林基地财政补助项目的造林质量、科技支撑、资金使用及项目成果的监测、评估和检查工作,能源林基地建设项目完成后,我局将组织验收,确保能源林基地建设成效。
在加快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实践中,我局与中国石油、中粮集团等国有大型企业开展了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的战略合作,充分利用国有大企业的资金、技术与开发利用优势,加快推进能源林基地建设,积极探索从原料培育、加工生产到销售利用的“林油一体化”、“林电一体化”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新模式。各地要积极发挥林业行业特点,努力创新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林业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
四、加快建立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培育开发科技服务体系
林业生物质能资源培育开发是一项技术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目前从事林业生物质能源科技研究人员十分匮乏,技术研发还很薄弱。各地要把林业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作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的优先领域,保障科研经费,集中力量加强对优质速生高产能源植物的选育、栽培、林业生物质能源的高效转化和综合利用等技术攻关,尽快突破制约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技术瓶颈。国家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已将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列为优先主题,“十一五”期间,我局将优先实施主要能源树种丰产栽培技术和开发利用技术科研项目。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林业特点与优势,支持开展发展潜力明显的能源林树种良种选育、丰产栽培和加工利用技术的科技攻关及推广应用,切实提高林业生物质能源科技水平。
林业生物质能源是林业发展的新领域,要以生产促进科技,以科技提高生产。各地在能源树种良种繁育、资源培育、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都要确定科技支撑,明确科技支撑任务与目标,制定相应的科技支撑方案。通过能源林基地项目建设,逐步建立起林业生物质能资源培育开发技术服务体系,真正使林业生物质能资源培育开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实现资源培育、开发利用产业化。
五、切实加强对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的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到林业生物质能源将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新亮点、新生长点。要抓住国家高度重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战略机遇,切实加强对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的领导,保障人员经费,建立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职能,提升行业指导水平。要加强宣传、主动协调,主动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林业生物质能源培育开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1953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1952年11月8日华法民书字第3656号来函收悉。关于兄弟姊妹间继承问题,除夫妻间及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已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外,其他亲属间的继承问题,中央机关尚在研究中。来函提出兄弟姊妹互相继承的问题,系因河北省人民法院有具体事件等待解决。本院认为: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又无直系血亲继承时,兄弟姊妹可以继承;但如兄弟姊妹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恶劣,已无兄弟姊妹之关系可言者,应不承认其有继承权。至于各继承人继承数额的多寡,不一定要平均,可按具体情况酌定。这是本院对于目前处理具体事件的意见,仅可作为法院内部处理问题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