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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勒比8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52:58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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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勒比8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加勒比


中国和加勒比8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2002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长莱斯特·伯德、巴哈马国外交兼公共服务部长弗雷德·米切尔、巴巴多斯外交和外贸部长比利·米勒、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长塞缪尔·因萨纳利、圣卢西亚外交、国际贸易和民航部长朱利安·亨特、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长玛丽·莱文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代表菲利普·西利大使、牙买加常驻联合国代表斯塔福·奈尔在纽约举行了中国与上述8个加勒比国家外交部间的首轮磋商。外长们在诚挚、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中国与加勒比国家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对磋商取得的积极成果感到满意。

  一、双方高度重视发展彼此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认为,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基础上推动双方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双方的根本和长远利益。

  二、双方同意加强各级别的政治对话,鼓励和支持官方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交流和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

  三、双方认为,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符合中国和加勒比国家的利益并有着巨大的潜力。双方愿继续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增加接触,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各国政府将为促进相互贸易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对方企业和人员参与本国经济建设。中方愿继续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援助。加勒比方面满意地注意到中国成为加勒比开发银行成员。

  四、双方表示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促进在科技、文化、教育、新闻和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参加磋商的加勒比各国外长重申,各国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并重申支持加勒比国家争取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地区一体化所做的不懈努力,希望该努力有利于加勒比弱小经济体抵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消极影响。

  六、双方确认,在当今许多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持有相近观点,主张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新挑战表示关注,敦促国际社会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中方对加勒比国家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中争取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努力表示理解和支持。

  七、中方希望与所有拉美和加勒比区域组织及国家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加勒比8国对中方的愿望表示理解和支持。

  八、双方商定,将于2004年在中国北京举行第二次磋商,级别为常秘或副部长级,并同意尽快全面落实本次磋商的后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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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马里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马里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4月22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马里共和国外交和侨民国务部长迪翁库恩达·特拉奥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的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马里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里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马里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内容,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永谦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于巴马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109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 2004 年 3 月 23 日 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为:苏州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自负医疗费用中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外的自费医疗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是“以筹定支,量入为出,适当救助,帮困济贫”。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从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上年结余中按 30% 左右的比例划拨;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总工会等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情况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 10000 元至 20000 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 2000 元至 5000 元的救助;超过 20000 元(含 20000 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救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发放。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负担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救助对象、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医疗救助资金的捐赠,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荣誉证书。捐赠款要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按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