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3日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遵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深入合作,加强创新,转化应用,跨越发展”的科技发展方针,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授予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的奖励。
第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设置以下类别:
(一)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
(四)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
(五)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授奖条件
第九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学科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在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的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性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的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授予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二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自然人、组织:
(一)促进本市与外地及外国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同本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向本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第三章 奖项的推荐和评审
第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遵义市所辖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遵义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三)中央、省驻遵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人)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填写推荐书,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所组织(委托)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奖项进行初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或审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人选、奖励类别及等次等评审结果由遵义市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授 奖
第二十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数不超过2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200000元。
第二十一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 25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4项,二等奖总数不超过8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分别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第二十二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不设奖金,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或人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取缔;经登记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遵义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49 号
《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9月23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调控市场的积极作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调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价调基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国税、地税、审计、发展改革、建设、工商、交通、商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价调基金代征、代收工作。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价调基金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价调基金按月计征,实行税前列支。直接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lO日前向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结缴。代征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或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向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结缴。
代征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使用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 价调基金不得擅自减、免。上级有政策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减、免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 价调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政策性补偿;(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四)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提供政府资助;(六)其他调控价格的政府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价调基金应纳入政府非税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末结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使用。
第十条 使用价调基金的单位应提出使用方案,经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论证、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一条 使用价调基金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使用方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价调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价调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及代征部门和单位的代办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拨付。为调动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对价调基金征收实行奖励激励政策,年初核定收入基数,对收入超基数部分制定分档分级奖励政策,所得奖励可弥补经费不足和奖励有贡献人员。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或挪用价调基金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责令限期缴纳或改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价调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及代征代收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铁岭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目起施行。
附件:铁岭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铁岭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一、各类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电力、烟草、石油、煤炭、金融、保险、药品经营等行业企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中省直企业)按销售总额的1%0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单位(含中省直单位、医疗院所)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三、经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单位按年调价增益额的3%一次性征收。
四、对开发商品住宅、写字楼(含新建的门市房、宾馆、酒店)、公用建筑(厂房、仓库)均按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定额征收;商业用房、写字楼每平方米征收10元,商品住宅、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征收5元。
五、对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旅游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按营业收入额的0.5%征收。
六、对各类从事广告业的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各类私立学校、联合办学、长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专业证书班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均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七、对运输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八、对经营各种酒类的批发商按进货总额的1%征收。
铁岭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一、各类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电力、烟草、石油、煤炭、金融、保险、药品经营等行业企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中省直企业)按销售总额的1%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单位(含中省直单位、医疗院所)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三、经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单位按年调价增益额的3%一次性征收。
四、对开发商品住宅、写字楼(含新建的门市房、宾馆、酒店)、公用建筑(厂房、仓库)均按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定额征收;商业用房、写字楼每平方米征收10元,商品住宅、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征收5元。
五、对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旅游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按营业收入额的0.5%征收。
六、对各类从事广告业的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各类私立学校、联合办学、长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专业证书班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均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七、对运输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八、对经营各种酒类的批发商按进货总额的1%征收。
九、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
十、餐饮业按税务部门统一定额发票的1%征收;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洗浴、婚纱摄影等服务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十一、集贸市场的各类批发商每户每月征收20元;各类零售网点每户每月征收10元;电子游戏厅、网吧每户每月征收20元。
十二、从事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其经营规模每户每月征收10元至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