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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河北省政法委文件的评论)/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3:56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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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河北省政法委文件的评论)

杨涛


从年初召开的河北省“两会”到现在,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据《中国青年报》)
从现有的评论来看,许多作者除聚焦原罪能否赦免外,还对河北省政法委作为一个党委部门机关是否有权制订这么一个文件提出了质疑。《南方都市报》载《三问不追究民企“原罪”》一文中问到:“河北省政法委有权决定不追究民营企业主的“原罪”吗?“
的确,纵观河北省政法委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通篇都是“不得“”、“一律不得”、“不得随意”等字词,绝非有的网友所说如同美国总统发表的可作为国会立法的指南的国情咨文,而俨然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或就是法律本身。如该文件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又如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党政分开、司法独立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方针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员。政策不等同于法律,法官在司法中可以参考政策,然而政策绝不可代替法律成为强行性的规范。政策要在司法中得到强制性的执行,就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
河北省政法委决定的出台,在笔者看来,绝非仅仅就涉及到原罪能否赦免的问题,而是在新时期对我们党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依法治国战略的口号提出的今天,我们是沿续过去的简单就个案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或是就某类案件作出强制性规范,还是在思想、政治、组织上加强领导,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执政党的意志。制订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事情,行政是政府的职权,司法是法官在法律范围独立的判断,党委部门不能也不必越庖代俎。
其实,河北省政法委要体现对原罪赦免或从轻的政策方针,完全可以出台相当于任意性规范的指导意见,而不是制订如同强制性规范的决定,或者将有关意见提交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本辖区的司法、执法活动。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把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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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精神,规范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保险一体
化管理的要求,从系统建设规划、网络结构、业务流程、应用软件、数据库标准
等各个方面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的进度不一以及体制、经费等问题,确有必要建立独立运行的医疗保险管理信
息系统的地区,在系统规划设计之初也应考虑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衔
接问题,在标准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等方面保持一致。要将社会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防止系统建设中脱离实际
的“高大全”和缺乏前瞻性的“短平快”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三月九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四、技术实施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范各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
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计算
机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包括宏观决策和业务管理两部分,服务对象包括参保单位
和参保个人,同时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级政府机构决策提供支持,为参保人
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系统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银行、税务
等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联结,改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监控手段,为合理控制基本
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提供支持;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
通过资源数据库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对
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快决策科学化进程,支持医疗保险基金长期安全运行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根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
的指导方针,以医疗保险业务为基础,按照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和系统工
程的理论、方法进行系统建设。

  (一)一体化的原则。一是各险种的信息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必须一致,并采用相同的信息标准;三是统
一信息交换平台。对于各险种已经建在一起的信息系统,不提倡再按险种分开;
对于已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地方,在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时,要最大程度地
利用现有人员、数据、设备资源,以避免系统重复建设带来的浪费;先建设医疗
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方向,为扩展其他
险种留有余地,要防止各险种单独建系统所增加的成本。要注意做好医疗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同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接口处理,并保持
自身的独立性。

  (二)分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全国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
理机构,负责国家级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负责全国
系统建设技术规划和指导;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和相关指导
性文件;负责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组织推广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市场准入的资格
认证工作。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负责本省信息
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地市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地
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
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地市级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需报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地市级以下地区不
再进行系统的规划工作。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医疗保险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业务管理尚不规
范,政策、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的调整不可避免,计算机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要
求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技术方案、投
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并充分考虑未来业务发展对信息系统的影响,切忌追求“
高大全”。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包括初期一次性投
入和长期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信息系统
建设经费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以多渠道筹集系统建设经费:一是由当地政府
提供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二是由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解决;三是本着谁投资
谁受益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多方面的投资。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应纳
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解决。

  (五)确保系统建设技术的先进、可靠。一是坚持实用性和可靠性。系统建
设要以满足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需求为首要目标,采用稳定可靠的成熟技术,保
证系统长期安全运行。系统中的软硬件及信息资源要满足可靠性设计要求,建设
方案以实际可接受能力为尺度,避免盲目追求新技术。二是坚持先进性和开放性
。在实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跟踪国内外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信息技术
及网络通信技术,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技术上立足于长远发展,坚持
选用开放性系统。采用先进的体系结构和技术发展的主流产品,保证整个系统高
效运行。三是坚持安全性。遵循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具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和
保密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犯罪和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数据永久安全。四是要实
现可扩充、易维护及易操作。应充分考虑到联网用户增加和业务扩展,有扩充能
力及接口。应用软件的模块化程度要高,对不同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的适应能力
要强,软件维护方便。贯彻面向最终用户的原则,建立友好的用户界面,使操作
简单、直观、灵活,易于学习掌握。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结构、功能结构和网络结构。

  (一)信息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1.政策参数信息。

  2.基本信息,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
单位、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等基本情况。

  3.业务信息,包括参保单位登记和申报、缴费核定、费用征集、个人帐户管
理、费用审核、费用支付,以及与审核相关的必要医疗服务信息。

  4.基金管理信息,包括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信息。

  在系统中所管理的全部信息中,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必要的医疗服务信
息来源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的设计应体现“以个人信息为核心”和以资
金流动为主数据流的设计思想。

  (二)功能结构。根据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内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
可划分为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个部分。

  1.宏观决策系统。包括:对统计性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统计
信息管理系统;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的基金监测系统;利用已有的统计性数
据、监测数据和政策参数,对政策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基金支撑能力进行中长期
预测的决策支持系统。

  2.业务管理系统。可分为征缴事务处理层、内部事务处理层和医疗费用处理
层。征缴事务处理层以基金征缴为主线,包括社会保险业务的登记、申报、缴费
核定、费用征集等基本环节。内部事务处理层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管理
、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基本环节。医疗费用处理层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为
主要内容,包括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信息交换、费用审核和费
用结算等基本业务环节。

  宏观决策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通过资源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换。资源数据
库同时还是系统提供社会化查询服务的基础。

(图略)

  (三)网络结构。详见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
参考方案》。

  四、技术实施

  (一)统一标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的信息分类编码、网络通信协
议和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尚未制定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保险业务部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标准。主
要包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数据项、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
修改、反馈制度。各地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部里制定的统一数据项
标准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省和地市可根据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适当 扩充。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银行、税务等信息
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执行部里制定的数据接口标准,包括数据项标准、数
据格式、代码标准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用
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各系统的专用信息必须遵循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

  (二)利用核心平台构建各地的应用系统。为减少各地重复开发造成的各种
资源浪费和系统的不稳定性,同时适 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和业务、技术的不断发展
变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开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核心平
台是构建各地社会保险应用软件系统的模块化系统生成工具,可供各地在系统建
立和升级时选用。

  核心平台以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本业务流程为主线,提供了社会保险信息管
理中的共性部分;对于各地在管理上的差异,则通过核心平台提供的模式选择、
参数配置、指标扩充等功能完成大部分工作,然后根据当地的特别需求,补充编
制少量程序,实现完整的本地化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认证多家专业技术
服务公司在核心平台的基础上实施本地化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地级以上城市可以是一个统筹地区
,也可以包含多个统筹地区(如以县为统筹区域的市)。只有一个统筹地区的城
市应考虑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含有多个统筹地区的城市可在各统筹地区分别建立
数据库,但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数据库的结构必须统一,并定期将分散的数
据备份到市级的资源数据库中。

  (四)IC卡的使用。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IC卡,必须进行可行性
论证,并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
〔1999〕213号)的要求。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是一项投资大、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不仅涉及到社会
保险机构内部的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利益,还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等部门。各
级社会保险机构在进行系统规划时,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统一协调和指挥,以
保证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可行,进而保证系统建设和实施的
顺利进行。

  (二)规范业务流程,做好前期准备。一是要做好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优化
工作,包括管理模式和业务处理模式的选择,部门和岗位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
划分等。通过对业务流程的优化,在部门及人员之间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二是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基础数据要完整、准确。

  (三)充分论证,避免急于求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难度大、投资
大、风险大,系统建设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不仅要对各种备选方案的投资成本、
潜在风险和复杂性进行估算,还要对系统的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进行细致的测算
,方能选择最佳方案,求得最高的性能价格比。在系统建设时,如果不进行充分
的需求分析,追求不切合实际的“短平快”,只会造成工程的返工和更大的浪费
,因而要进行合理的工期估算,以保证系统建设的质量。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合
理确定系统建设周期,不能急于求成。

  (四)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医疗机构的支持与配合是搞好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应考虑与医院管
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达到避免浪费。

  (五)加强队伍建设。为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要建立业务和技术结构
合理、骨干稳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注重计算机人员的配备,社保经
办机构中专职计算机人员应按本级工作人员的5 10%配备。在吸收专门人才的同
时,还应立足于在本系统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尤其要注重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
社会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业务主管和信息技术主管,提出一般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目标及大纲。省、市
负责培训业务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

  (六)加强与承建单位和其他技术服务部门的联系。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
技术人员是难以维护系统的长期运转和升级工作的。特别是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普遍存在计算机技术人员缺乏和难以保有一支稳定的高技术人才队伍的 情
况下,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更要重视系统承建单位的服务能力,并与其建立长期的
服务关系。要转变观念,将投入到系统建设中的一部分经费转向购买服务,从而
保证系统长期、安全、高效地运行。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000年上半年的工作重点是进行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主要是制定标
准和管理规定。并完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的开发工作。下半年的工
作重点是制度建设和组织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试点工作。

  (二)2001年的主要工作是在全国开展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推广培训工作并
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监测系统 建设的基础上,对部和省级社会保险机构
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开展的要求、数据量、系统安全性、
城市规模等各方面的因素。方案中所涉及设备的性能指标将随时间推移而有所变
化,具体的建网方案和设备选型取决于各地的业务需求、资金状况以及城市基础
通讯设施等。对于将医疗保险系统与养老保险等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建设的地
区,应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减少可共用设备的数量并适当提高共用设备的档次。
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供各地在建网时参考。各地可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
方案进行调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建设局域网、广域网条件的地区,可暂按单机
和点对点通信方式另行考虑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包括局域网和广域网两部分。

  一、局域网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构建局域网络时可选用以下几种方案:

  1.方案1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的网络
设计方案。全网通过快速以太网连接到桌面, 中心交换机采用双机热备份方式。

·采用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型数据
库,因为它在事务处理吞吐量、数据库容量和系统可靠性方面均有较大的优势。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WWW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兼作WWW服务器)5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7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8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9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络管理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
件共同使用。

·通过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型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
用此方案。

  2. 方案2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通过快速以太交换网络连接到桌面。

·配备中档RISC小型机作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据
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主要设备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6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8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型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3. 方案3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快速以太交换网络作为第一级,第二级用交换式集线器与第一级相连。

·采用低档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
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2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0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12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6

·网管平台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4.方案4

(图略)

·以交换式以太网为骨干,因为服务器所占用的网络带宽较大,把服务器
接在以太网上接(100 MBPS Uplink)端口上,快速以太网下连交换式集线器。

·采用高档PC服务器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Windows NT操作系统和大型
关系数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1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7

·通过市级网络,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二、广域网建设

  广域网是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都要通过广域网交流信息。

  广域网建设分为市内广域网和跨市、跨省的广域网两部分。

  跨地区的广域网由于通讯费用非常高,目前暂不考虑。

  以下方案为市内广域网。

  其中市级局域网指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局域网,城区局域网指城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局域网,郊县局域网指郊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域网。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城区和郊县局域网连接,也可以直接和市级局域网相连
,根据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方案决定。

(图略)

  1.方案1

·市级局域网选用高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可以考虑双路由和双线路备份),
城区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郊县局域网选用低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ISDN线路连
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
案。

  2.方案2

(图略)

·市级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城区局域网和郊县局域网选用中
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也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线路连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一般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案。

  鉴于路由器是广域网络的核心设备,而且配置复杂,技术成份非常高,在主
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中将路由器配置列出。

  防火墙是保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一道屏障。能对抗与公网互联的企业内
部网所受到的安全威胁,防止信息的非法泄露或非法篡改。

  三、网络布线

  网络布线是建立局域网的基础,作为一次性投入,为避免重复建设,如近期
内工作地点不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采用结构化布线,并考虑以后网
络扩充的需要。

  网络布线应是一种开放式结构化布线系统,采用模块化方式和星型拓扑结构
,支持语音、数据和图像等数字及模拟传输应用。

·结构化布线系统端到端应采用五类接插件产品,支持100MBPS快速以太网的
传输和ATM等多媒体等宽带传输技术。

·布线系统中,除铺设缆线外,其余所有接插件都应是积木式的标准件,以
便于管理和使用。

·线缆可铺设于建筑体内,也可将线缆铺设于明装线槽内,穿墙入室后再连
接至五类信息插座。

·采用五类模块信息插座。这样不仅可以插入计算机通信所用的RJ45插头,
也可以插入电话机专用的RJ12插头,即电话线也可采用此线缆。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发展,整个网络系统必然会不断扩充,因此网络布线
时必须设置足够的信息点数,以满足网络扩充的需求。

  四、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指标
1 Fast LAN Switch 备板速度≥24GBPS;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Flash Memory≥12MB;
DRAM≥64MB;
支持MAC地址数≥16000个;
提供10/100Base-Tx交换模块,
10/100Base-Tx端口数≥48;
支持VLAN,802.1Q 协议;
提供console口;
电源备份,插槽式机箱,Engine板,可升级
至ATM。
2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提供10/100Base-T交换模块,10/100Base-T
端口数≥16;
支持64个VLAN;
提供console口;
双电源;
可升级至ATM;
背板可级连。
3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100Base-Tx端口≥2;
100Base-Fx端口数≥1;
10Base-T端口≥24;
支持VLAN;
可升级至ATM。
4 Hub 交换式10Base-T端口≥16;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5 Database+ 服务器类型:SMP服务器;
WWW Server CPU特性:
(高档RISC 类型:64位RISC;
小型机) CPU 主频:≥350M;
CPU数量:≥4;可扩充CPU 个数≥8;
性能指标( 当前配置 ):
TPMC(或TPM)值≥24000;
SPECint95≥28; SPECfp95≥46;
SPECint-rate95≥980;
SPECfp-rate9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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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国家经委 公安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1982年12月8日,国家经委、公安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三节 消防车道
第四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二节 防火墙和隔墙
第三节 电梯井和管道井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五节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第五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第三节 消防电梯
第六章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五节 消防水泵房
第六节 固定灭火装置
第七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 防烟、排烟
第二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八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节 灯 具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 筑 物 分 类 表2.0.1
--------------------------------------------------------------------
|名 称| 一 类 | 二 类 |
|--------|--------------------------|--------------------------|
| |高级住宅 | |
|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 |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
| | 住宅 | |
|--------|--------------------------|--------------------------|
| |医院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
| |百货楼 | 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 |展览楼 | 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
| |财贸金融楼 |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 |
| |电信楼 | |
| |广播楼 | |
|公共建筑|省级邮政楼 | |
| |高级旅馆 | |
|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 |
| | 楼、档案楼 | |
|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 |
| | 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 |
| | 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 | |
--------------------------------------------------------------------
注:① 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
调节系统的旅馆;
② 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
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
③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
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
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第2.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2
--------------------------------------------------------------------
| 耐 | | |
|燃烧性能和耐 火 | 一 级 | 二 级 |
|火极限(小时) 等 | | |
|构件名称 级| | |
|------------------------|------------------|------------------|
| |防 火 墙 |非燃烧体 4.00|非燃烧体 4.00|
| |--------------------|------------------|------------------|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非燃烧体 3.00|非燃烧体 2.50|
| |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 |
|墙|--------------------|------------------|------------------|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非燃烧体 1.00|非燃烧体 1.00|
| |两侧的隔墙 | | |
| |--------------------|------------------|------------------|
| |房 间 隔 墙 |非燃烧体 0.75|非燃烧体 0.50|
|------------------------|------------------|------------------|
| 柱 |非燃烧体 3.00|非燃烧体 2.50|
|------------------------|------------------|------------------|
| 梁 |非燃烧体 2.00|非燃烧体 1.50|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 |非燃烧体 1.50|非燃烧体 1.00|
| 承 重 构 件 | |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 0.25|难燃烧体 0.25|
--------------------------------------------------------------------
注:①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
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
件的规定;
②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
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
小时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小时的非燃烧体;
③ 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
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
体;
④ 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3条 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第2.0.4条 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公斤/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

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2条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
注: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应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3.1.3条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1.4条 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如附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二、三层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
第3.1.5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设置人员密集的厅、室,如必须设置时,其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3.1.6条 高层主体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有三分之一的周边长度不应布置与其相连的高度在5米、进深在4米以上的附属建筑。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第3.1.7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停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单独的出口。
第3.1.8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部位宜设在靠外墙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3.2.1条 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3.2.1
--------------------------------------------------------------
|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 | 其它民用建筑 |
| (米) |--------------|--------------------|
| |主体| |耐 火 等 级 |
| | |附属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 |一、二级|三级|四级|
|--------------------|----|--------|--------|----|----|
| 主 体 建 筑 |13| 13 | 13 |15|18|
|--------------------|----|--------|--------|----|----|
| 附 属 建 筑 |13| 6 | 6 |7 |9 |
--------------------------------------------------------------
注:①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② 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 两座建筑物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④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
⑤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米。
第3.2.2条 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的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建筑物与贮罐、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3.2.2
----------------------------------------------------------------
|防火间距 高 | | |
| (米) 层 | | |
| 民 |主体建筑| 相连的 |
| 用 | | 附属建筑|
| 建 | | |
|名称和贮量 筑 | | |
|--------------------------------------|--------|----------|
| | <20立方米 | 35 | 30 |
|易燃液体贮罐 |--------------------|--------|----------|
| | 20 ̄40立方米 | 40 | 35 |
|----------------|--------------------|--------|----------|
| | <100立方米 | 35 | 30 |
|可燃液体贮罐 |--------------------|--------|----------|
| |100 ̄200立方米| 40 | 35 |
|----------------|--------------------|--------|----------|
| | <100立方米 | 30 | 25 |
|可燃气体贮罐 |--------------------|--------|----------|
| |100 ̄500立方米| 35 | 30 |
|----------------|--------------------|--------|----------|
| | <1吨 | 30 | 25 |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 | 1 ̄5吨 | 35 | 30 |
----------------------------------------------------------------
注:贮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
第3.2.3条 高层民用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第三节 消防车道
第3.3.1条 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建筑物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
第3.3.2条 建筑物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3.3.3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第3.3.4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其路边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
建筑物与厂房、库房、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3.2.3
--------------------------------------------------------------------------------
|防火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 | 一类 | 二类 |
| (米) |------------|------------|
| |主体|相连的|主体|相连的|
| |建筑|附 属|建筑|附 属|
|名 称 | |建 筑| |建 筑|
|------------------------------------------------|----|------|----|------|
|丙、丁、戊类厂 |耐火|一、二级|20|15 |15|13 |
| | |--------|----|------|----|------|
|(库)房 |等级|三、四级|25|20 |20|15 |
|------------------------------------------------|----|------|----|------|
|煤气调压站(进口压力≤3.0公斤/平方厘米) |25|20 |20|15 |
|------------------------------------------------|----|------|----|------|
|液化石油气气化|总贮量 | <20 |45|40 |40|35 |
| | |--------------------|----|------|----|------|
|站、混气站 | | 20 ̄40 |50|45 |45|40 |
|--------------|(立方米)|--------------------|----|------|----|------|
|城市液化石油气| | | | | | |
|供应站瓶库 | | ≤10 |25|20 |20|15 |
--------------------------------------------------------------------------------
注: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贮罐,其单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立
方米。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米×15米。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
第3.3.5条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3.3.6条 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第四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4.1.1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1.1的规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平方米) 表4.1.1
--------------------------------
|名 称|每层每个防火分区 |
|--------|------------------|
|一类建筑| 1,000 |
|--------|------------------|
|二类建筑| 1,000 |
|--------|------------------|
|地下室 | 500 |
--------------------------------
注:① 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② 高层主体建筑与相连的附属建筑之间,如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
隔设施时,其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
第4.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跨层窗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第4.1.3条 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米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厘米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第二节 防火墙和隔墙
第4.2.1条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建筑物的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4.2.2条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4.2.3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防火门窗。
第4.2.4条 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管道,均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也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
第4.2.5条 建筑物内的主要分隔墙,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4.2.6条 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室、泡沫站等),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4.2.7条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小时,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 电梯井和管道井
第4.3.1条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也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第4.3.2条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4.3.3条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 ̄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非燃材料紧密填塞。
第4.3.4条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其内壁应无突出物,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4.4.1条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为1.20小时,乙级为0.90小时,丙级为0.60小时。
第4.4.2条 防火门宜为平开门、推拉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4.4.3条 建筑物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窗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必须用水幕保护。
第五节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第4.5.1条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非燃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并应采取外包或喷涂耐火材料等措施,使其达到本规范第2.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加以保护。
第4.5.2条 室内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四周的基层,应采用非燃材料。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在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如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非燃材料套管,并应采用非燃材料将套管两端空隙紧密填塞。

第五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除外:
一、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的搭式住宅;
二、每个单元设有一座疏散楼梯,且从第七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注:公共建筑中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如设有防火门连通,且其
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地下室
除外)面积的1.4倍时,该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第5.1.2条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 表5.1.2
----------------------------------------------------------------
|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
| |间的最大距离(米) |
| 建筑物名称 |--------------------------------------|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 |间的房间 |尽端的房间 |
|--------------------|------------------|------------------|
| | 病房部分 | 24 | 12 |
|医院|--------------|------------------|------------------|
| | 其它部分 | 30 | 15 |
|--------------------|------------------|------------------|
|教学楼、旅馆、展览楼| 30 | 15 |
|--------------------|------------------|------------------|
| 其它建筑 | 40 | 20 |
----------------------------------------------------------------
注: ①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当小楼梯设在户外时,应从户门
算起,设在户内时,应从最远的房门梯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
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② 位于两座疏散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如下图)两侧或尽端的房
间,其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a+2b≤c
式中
a——一般走道与位于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的中心线交叉点至较
近楼梯间门的距离;
b——两座楼梯之间的袋形走道端部的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一般走道
中心线交叉点的距离;
c——两座楼梯间或两个外部出口之间最大允许距离的一半,即本表
规定的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
第5.1.3条 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等,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米;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不宜超过15米。
第5.1.4条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时,也可设一个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如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门的净宽可适当减少。
第5.1.5条 建筑物各层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建筑物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但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宽度均不应小于表5.1.5的规定。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宽度(米) 表5.1.5
--------------------------------------------------
| |建筑物的每樘公| 走道净宽 |
|建筑物名称| |------------------|
| | 用外门净宽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
| 医 院 | 1.30 |1.40|1.50|
|----------|--------------|--------|--------|
| 住 宅 | 1.10 |1.20|1.30|
|----------|--------------|--------|--------|
|其它建筑 | 1.20 |1.30|1.40|
--------------------------------------------------
注:跃廊式和通廊式住宅,其单面布置房间的走道出垛处的净宽度不应
小于90厘米。
第5.1.6条 建筑物内设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60厘米计算,但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80厘米,其它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米;
二、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走道各自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65厘米,阶梯地面应按每100人不小于80厘米计算。但疏散出口和走道净宽均不应小于1.4米。
三、疏散出口靠近门口1.4米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四、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但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第5.1.7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其相邻分区之间的墙上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一个能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三、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
第5.1.8条 建筑物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米时,应设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设施,但设有排烟设施和事故照明者除外。
第5.1.9条 建筑物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第5.1.10条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护挑檐。
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第5.2.1条 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或阳台、凹廊等;
二、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三、楼梯间的前室应设防烟或排烟设施;
四、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注:利用阳台或凹廊进行自然排烟时,不应设置外窗,如必须设置时,应
符合本规范第7.1.3条对外墙排烟窗的规定。
第5.2.2条 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二、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楼梯间的底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为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注: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第5.2.3条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二、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应设封闭楼梯间;
三、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第5.2.4条 通廊式住宅,不超过十一层的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第5.2.5条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不应设烧水间、可燃物贮藏室、可燃气体管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和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等。
第5.2.6条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度,且每级离扶手25厘米处的踏步宽度超过22厘米时,可不受此限。
第5.2.7条 建筑物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顶层为外廊的通廊式住宅除外),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第5.2.8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底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能直通室外,如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应设分隔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5.2.9条 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5.2.9的规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米) 表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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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名称|楼梯宽度|
|----------|--------|
|医 院 |1.30|
|----------|--------|
|住 宅 |1.10|
|----------|--------|
|其它建筑 |1.20|
------------------------
第5.2.10条 室外楼梯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90厘米(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倾斜度不应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米。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小时。在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三节 消防电梯
第5.3.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消防电梯:
一、一类建筑;
二、塔式住宅;
三、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四、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建筑。
第5.3.2条 设消防电梯的建筑物,其高层主体部分最大楼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时,应设一台;超过1500平方米但不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两台;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三台。消防电梯宜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第5.3.3条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与防烟楼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二、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墙隔开。如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有电话及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纽;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第六章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6.1.2条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6.1.3条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应保证不小于1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第二节 消防用水量
第6.2.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和泡沫等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6.2.2条 建筑物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 表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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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消防用水量|每根竖管 |每支水枪 |
| 建筑物名称 |高度 |(升/秒)| | |
| | |----------|最小流量 |最小流量 |
| |(米)|室外|室内|(升/秒)|(升/秒)|
|--------------------------|------|----|----|----------|----------|
| 普通住宅 |≤50|15|10| 10 | 5 |
| |>50|15|20| 10 | 5 |
|--------------------------|------|----|----|----------|----------|
|医院、电信楼、广播楼、高 | | | | | |
|级住宅、教学楼,普通的旅 |≤50|20|20| 10 | 5 |
|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 |------|----|----|----------|----------|
|楼、档案楼、省级以下的邮 | | | | | |
|政楼等 |>50|20|30| 15 | 5 |
|--------------------------|------|----|----|----------|----------|
|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 |≤50|30|30| 15 | 5 |
|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 |------|----|----|----------|----------|
|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 | | | | | |
|楼、省级邮政楼等 |>50|30|40| 15 | 5 |
--------------------------------------------------------------------------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百货楼、展
览楼、财贸金融楼、高级旅馆和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
案楼、省级邮政楼等,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均可按本表减少5升
/秒。
第6.2.3条 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按30升/秒计算,但自动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计算的水量少于30升/秒时,可采用实际用水量。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第6.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第6.3.2条 高层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设消防水池:
一、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
第6.3.3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和重要的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其它建筑物按2小时计算。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小时计算。
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消防水池宜分设成两个。
第6.3.4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100米。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技术措施。
第6.3.5条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6.2.2条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 ̄15升/秒。
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道路均匀布置。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但不宜大于40米。在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6.4.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
第6.4.2条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其流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毫米。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普通塔式住
宅,如设两条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条,但必须采用双出水口
消火栓。
第6.4.3条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检查信号阀后的管网,应分开独立设置。
第6.4.4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高层主体建筑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当竖管超过三条时,可关闭两条;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可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第6.4.5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 ̄15升/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 ̄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6.4.6条 建筑物的各层均应设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但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科研楼,其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米;
二、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不应大于30米。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
三、消火栓处的静水压不应大于80米水柱,如超过80米水柱时,应采取分区给水或在消火栓处设减压设施;
四、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毫米,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
五、每个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六、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
七、建筑物的屋顶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第6.4.7条 设置独立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区域集中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设置区域集中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消防水箱(采用分区给水时,包括各区的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箱的贮水量,一类建筑(住宅除外)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建筑(住宅除外)和一类建筑的住宅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建筑的住宅不应小于6立方米;
二、一类建筑(住宅除外)的消防水箱如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压(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压不宜小于1公斤/平方厘米)时,应设气压给水设备等增压设施。仅设有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二类建筑,其顶层消火栓处静水压不应低于7米水柱;
三、消防用水宜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但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四、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第五节 消防水泵房
第6.5.1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水泵房应设安全出口,设在底层时,应直通室外。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直接的通讯设备。
第6.5.2条 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6.5.3条 消防水泵应设工作能力不小于主要消防水泵的备用泵。
第六节 固定灭火装置
第6.6.1条 一类建筑(教学楼和普通的住宅、旅馆、办公楼以及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舞台、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厨房和商场营业厅等公共活动用房;
二、走道(电信楼内走道除外)、办公室和每层无服务台的客房;
三、停车库、可燃物品库房。
第6.6.2条 建筑物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和设有防火卷帘、防火幕的部位,宜设水幕设备。
第6.6.3条 高层主体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泡沫或卤代烷等固定灭火装置。
高层主体建筑(二类建筑的住宅除外)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水喷雾等固定灭火装置。
第6.6.4条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图书馆的珍藏库,一类建筑内的自备发电机房和其它贵重设备室,应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

第七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 防烟、排烟
第7.1.1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
二、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的下列走道或房间:
1.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米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设固定窗扇的房间和地下室的房间。
第7.1.2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独立的防烟、排烟设施。
第7.1.3条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设阳台、凹廓或在外墙的上部设置有便于开启装置的排烟窗,其开窗面积不宜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宜小于3平方米。
第7.1.4条 采用机械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其排烟量不宜小于14400立方米/时(合用前室不宜小于21600立方米/时)。

采用自然进风时,竖井的面积不宜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宜小于3平方米;进风口有效面积不宜小于1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宜小于1.5平方米。
排烟口应设在前室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进风口应设在前室靠近地面的墙面上。
第7.1.5条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保持正压,且楼梯间的压力应略高于前室的压力。
第7.1.6条 走道或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包括不划防烟分区的大空间房间),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时计算(风机的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时);
二、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时计算。
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7.1.7条 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
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可采用手动或自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纵。
第7.1.8条 排烟口与排烟风机应设有联锁装置,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即能自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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