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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16:47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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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防止中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维护中小学校交通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



中小学校交通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维护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的具体措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努力使中小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二、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确保“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落实到位。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把公安机关“八条措施”同教育部“六条措施”结合起来,共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二要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校车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基本情况,了解中小学校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停车泊位施划等方面的需求和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在查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三要建立定期排查中小学校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制度,对排查结果要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账全。四要加大执法力度,狠抓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坚决纠正、严厉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超速、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要切实落实“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下学时间,有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维护交通秩序”的要求,努力减少发生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五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交警大队、中队要确定民警负责辖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民警每学期到校宣传次数不能少于2次。要及时向学校通报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六要高度重视涉及学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接到涉及学生交通事故报警的,要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全力组织对受伤学生的抢救工作,并及时通知学校。



三、强化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将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保证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二是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学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面向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亲属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三是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以及学校学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四是督促中小学校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小学生要佩戴反光小黄帽,学校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形成小学生每天按路队上下学的制度。中学要加强对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对中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纳入学生德育考核。五是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农村中小学校校园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可以组织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但要避开交通要道,确保学生安全。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六是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四、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校车的管理。要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要对接送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对接送学生校车一律上线检测,必须检验合格。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使用校车的管理,要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要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确保安全性能可靠方能使用;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中小学校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事先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



五、切实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校,并督促中小学校在年底前落实以上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检查与年底前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没消除而导致校车、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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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中央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中央登



各会员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就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股票帐户及交易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会员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内容
做好各项准备,切实保证开户、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须向境内具有经营B股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帐户。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凭证;(3)《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4)本所及登
记公司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会员受理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以下事项:(1)身份证件的有效性;(2)申请人所交《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银行美元进账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本所及登记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会员按规定对B股开户申请审核完毕后,须按登记公司规定的格式制作成开户申请电子数据文件,通过登记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
四、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开户申请,会员应在境内居民个人递交的《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并退还开户申请人。
五、登记公司根据会员送达的开户申请电子数据文件,给每个合格的申请人配置一个B股股票帐户,并用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操作平台返还给会员。
六、会员收到登记公司上述电子数据文件后,按登记公司规定的格式打印《B股开户确认书》,并加盖公章后交开户申请人。
七、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股票帐户,应按规定缴纳手续费。手续费按19美元/户标准收取。
八、境内居民个人进行B股交易,必须办理指定交易。B股股票帐户开立的同时,该帐户即被指定在开户会员处。B股股票帐户的指定于T+1日生效。
九、B股指定交易可以撤销和重新指定,撤销和重新指定应由境内居民个人向会员提出申请,会员将其申请通过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由登记公司审核后于次日通知会员该申请是否生效。
十、境内居民个人只能在境内会员处进行指定和交易,不得在境外B股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本所的B股小配对交易属协议转让)。
十二、B股交易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每个交易日9:15-9:25为集合竞价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交易时间。
十三、本通知未作规定的B股交易的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
本人已经了解并承诺遵守B股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司申请开立B股帐户,如实填写本表,并愿指定在该公司进行B股交易。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姓名 |
|--------------------------|
|身份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职业代码 |
|--------------------------|
|学历代码 |
----------------------------
填写说明:
1、学历代码:1博士,2硕士,3学士,4大专,5中专,6高中,7
初中及其以下,8其他。
2、职业代码:1文教科卫专业人员,2党政(在职,离退休)机
关干部,3企事业单位干部,4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人,5农民,6个
体,7无业,8军人,9其他。

开户申请电子数据文件格式

文件名称:B_KHZL.DBF
数据格式及说明:
--------------------------------------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
--------------------------------------
1 GDLB Character 1 股东类别
2 GDDM Character 9 股东代码
3 GDXM Character 8 股东姓名
4 TXDZ Character 30 通讯地址
5 LXDH Character 15 联系电话
6 JSHY Character 10 B股结算会员(左对齐)
7 XWH Character 5 B股指定席位(右对齐)
8 SFZH Character 20 身份证号
9 XLDM Character 1 学历代码
10 ZYDM Character 1 职业代码
11 LSH Character 6 流水号
12 SBRQ Character 8 申报日期
13 CLSM Character 20 处理说明
14 FHBZ Character 1 返回标志
15 FRDB Character 8 法人代表
16 GDQC Character 50 股东全称
注:
1)股东类别填空,股东代码填空。
2)B股指定席位(即B股交易席位)字段必须填写。
3)申报日期格式为:YYYYMMDD。
4)流水号由开户会员自行填写,但必须由数字和字符构
成。
5)处理说明、返回标志、法人代表及股东全称字段均填写。

6)“学历代码”意义如下:
---------------
|DM 说明 |
---------------
1 博士
2 硕士
3 学士
4 大专
5 中专
6 高中
7 初中及其以下
8 其他

7)职业代码(ZYDM)意义如下:
---------------------
|ZYDM 说明 |
---------------------
1 文教科卫专业人员
2 党政(在职,离退休)机关干部
3 企事业单位干部
4 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人
5 农民
6 个体
7 无业
8 军人
9 其他

撤销和重新指定交易申请电子数据文件格式

文件名称:B_ZDJY.DBF
数据格式及说明:
--------------------------------------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
--------------------------------------
1 GDLB Character 1 股东类别
2 GDDM Character 9 股东代码
3 GDXM Character 8 股东姓名
4 JSHY Character 10 B股结算会员(左对齐)
5 XWH Character 5 B股指定席位(右对齐)
6 SFZH Character 20 身份证号
7 SBRQ Character 8 申报日期
8 CLSM Character 20 处理说明
9 FHBZ Character 1 返回标志
10 YWLX Character 1 业务类型
注:
1)除处理说明和返回标志填空格外,其他字段必须如实填
写,否则申请无效。
2)申报日期格式为:YYYYMMDD。
3)B股指定席位(即B股交易席位)字段必须填写。
4)业务类型:“1”表示申请B股指定,“2”表示申请撤销B股
指定。



2001年2月22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3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的规定





为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中心城区户口迁入登记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规范有序的要求,对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户口迁入加强管理,在增加城市人口、扩大城市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拥有一套通过房产部门合法交易的商品房、且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在市区投资兴业拥有5万元以上的经营固定资产、且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两年以上的纳税记录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各类聘用或劳动用工2年以上、办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缴纳“三金”等相关手续的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投靠子女的“三投靠”人员,凭合法有效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在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中途退学等人员回原籍落户,凭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等合法有效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人事调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方面的入户人员,按岳政发〔2000〕16号文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原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迁出介绍函,接受居住地居(村)委会初审并出具接收入户函,经区政府或管委会户籍管理机构审核后,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设在市政府公开办证厅的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条件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证明,按户籍管理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对城乡结合部区域(包括岳阳楼区所辖的梅溪乡、郭镇乡、新路口办事处、北港办事处、洛王办事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通海路管理处、康王乡、三荷乡、西塘镇,南湖风景区管理的湖滨园艺场)户口迁入从严控制。

第十条 户口迁入城区的人员不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宅基地或购地建私人住宅,有购房需求的必须到住宅小区购买商品房。

第十一条 严格户口迁入资质审验,不符合进入市区落户条件而接纳落户的,一经查实,注销所办户籍关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