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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2:50:00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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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保障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申请,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 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按照商标局规定书式填写的备案申请书。

(二)世界博览会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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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3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3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春季到来,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高发,社会安全事故隐患增多,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春季开学工作的通知》(教办〔2013〕1号)精神,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今年以来四川、辽宁、云南、广西等地相继发生多起4.5级以上的地震,给当地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春季又是雾霾、雷击、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多发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本地容易出现的自然灾害,主动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布预警,指导学校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完善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各地可根据重大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测信息,适当调整学生上课时间或地点,严防学生在学校和上下学路上遭遇灾害侵袭伤亡事故,保障学生在自然灾害中的安全。

二、严格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春季是学生伤害事故多发期。各地要落实校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门卫、值班、巡逻工作,严防校外无关人员闯入校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整合社会管理力量,全面形成校园安全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可能实施极端行为的严重心理病人等各类易肇事肇祸重点人员的管控,严防涉校伤害事故。

三、努力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非法校车、无证办园校车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充分发挥当地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维修养护,严禁非法营运学生车辆和车辆超载、超速等现象,确保车况良好、驾驶员合格、路段安全、行驶合法。学校要教育提醒中小学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文明乘车、文明骑车、文明步行。要提醒家长提高安全意识,不送孩子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共同维护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安全。

四、加强防范学生溺水事故。春季气候转暖,冰雪开始融化,在冰面玩耍十分危险,因此在冰面、水边玩耍等学生溺水事故增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安监、建设、水利、通讯等部门关注学生生命安全,建立预防溺水工作联动机制,排查学生上下学路边水域安全隐患,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加强重点水域的安全巡查与监管。学校要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强调冰面和水域的危险性,提高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让每个中小学生都充分认识到预防溺水事关生命安全的严重性,让学生掌握在水中遇到紧急情况的自救自护知识。告知家长必须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在节假日、周末和放学后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

五、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各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初,充分利用班团队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校园网络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集体活动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防校园伤害等安全知识以及预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教育活动。今年3月25日是第1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为“普及安全知识,确保生命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易发多发安全事故的规律和特点确定活动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活动,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把通知内容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和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日






请求逾期交房违约金案评析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恩富

前言: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开发商作为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时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的房屋。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拟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买方拒收房屋,则双方之间就会产生买方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纠纷。

案例:
某小区的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是2005年9月1日。交房标准是: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9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若卖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日向买方日支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06年7月1日,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入住通知,将于7月15日前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购房者应在7月15日前办理入住手续。因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质量不满意,并且开发商未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也未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故购房者拒收房屋,并以开发商延期交房为由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算,计算到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经查,开发商于2006年10月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上记载的案涉房屋的验收合格时间是2006年9月9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案涉房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发出的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开发商主张的其自行进行验收合格的时间不成立。验工验收备案证记载的验收合格的时间是2006年9月9日。对于起诉时已领取钥匙的购房人,其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到2006年9月9日。对于诉讼时仍未领取钥匙的住户,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同样认定,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案涉房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发出的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开发商主张的其自行进行验收合格的时间不成立。房屋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应以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记载为准。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应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若购房人再拒收房屋,开发商才不承担通知交房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若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则不能因该通知而免除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开发商(卖方)所出售的商品房到底什么时候验收合格并且达到交付条件,证据是什么。

依据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即上诉人)应当在2005年9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即被上诉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发商证明自己所出售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达到交付条件的唯一合法证据,就是看其是否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司、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中规定上述国家标准中的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国家标准的6.0.7条规定及标准中的说明原文如下: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说明:6.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 2001年8月30日)及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消防局、环保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02]147号 2002年9月29日)
依据上述两个地方性文件的规定:
大连市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的验收合格证件,否则不得自行组织验收。自行组织验收后,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大连市建设工程质理监督站进行备案管理。

综合上述规定,开发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其所出售的房屋验收合格的法定标志和证据。开发商所出售房屋验收合格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时间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记载为准。

二、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开发商在未取得法定的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对购房人是否有约束力?

如上所述,因开发商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时,其所出售的房屋并未验收合格,不具备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该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依据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出售的房屋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即2006年9月9日之后,有义务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事实上,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没有向购房人再发出入住通知书,故此,购房人有权主张违约金计算至所购房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再次发出入住通知之日止,或在开发商未再次发出入住通知的情况下至购房人实际领取钥匙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