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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2:25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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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

人职发[1991]4号
1991-3-28


  为贯彻落实《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 4号),认真做好一九九一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这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质量,提高专业技术工作水平的必要措施。对于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政策,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化工作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对外语条件要坚持从严要求,原则是可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考试工作要采取措施,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不得事先明确考试内容或范围,对于确实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予以免试的人员,要进行认真的考核,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和方法,加强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一切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该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或取消本人申报评审的资格。

  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对外语条件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专业技术系列和职务层次对外语的不同需要,适当考虑长期坚持基层工作和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现状,制定必须要求达到的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考试、考核方法。总的原则是,有些应该有较高要求的,有些应该有一般要求,也有一些可以不做要求。

  四、外语考试或考核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处理工作和外语学习的关系,坚决防止冲击、干扰各项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任何个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脱产学习或影响本职工作,各单位也不得举行考前突击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因准备外语考试不坚持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参加当年的评审资格。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上述精神,制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和考核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报我部职位职称司备案。各级职改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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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概要

近年来,驰名商标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想申请驰名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是人们对驰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太了解,本文拟对驰名商标进行全面介绍,以便人们的了解。

驰名商标的定义

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二项(b)款规定,“如果某一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即应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c)款规定“如果某一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按我国的定义,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享有较高声誉,可见驰名商标的要求并不高。从驰名商标的定义来看,驰名商标应该存在很多种形态,从驰名的区域来看,有全国性驰名的商标,地方性驰名的商标;从相关公众来分,有对所有消费者都驰名的商标,比如大众消费品,有对专门消费群体驰名商标的商标,例如某些商标只对对专门领域内的消费群体驰名。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沿革

我国以前的驰名商标认定比较混乱,有的由政府主导,充满了行政色彩,有的甚至由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来认定,1991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年9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这个时候的认定是非常不规范的,与现在意义上的认定应该有一定的差距。

第一阶段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并于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供“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个国内驰名商标。其后从1991年开始,大概隔一年认定一些,到1997年大约认定不到20个驰名商标。

第二阶段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认定或采取变相的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该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其中1999年、2002年各认定了上百个驰名商标,这种模式不符合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宗旨。该规定所确立的认定和保护模式,在社会公众中被曲解为是一种荣誉,是一种提升品牌价值的手段,而忽略了它作为法律保护手段的实质,结果是部分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品质的提高,盲目的追求认定,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一定程度上掺入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名不符实,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认定都是民族品牌,此举还受到业内人士和国外权利人的质疑,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阶段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颁布,第一次在法律中确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其后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分别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细化和补充。

2001年7月1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从而赋予了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最高法院于二00二年十月十二日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又进一步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到现在为止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已经有三十余件。

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前成批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被废除,代之以国际上通行的“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方式,即在发生侵权或权利冲突时,由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商标是否驰名,以便决定是否给予扩大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由过去的突出管理改变为更加注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现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确立了行政认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和司法认定(一般要求中级以上的法院)两条途径,认定的原则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是一致的,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某商标或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被在与使用某驰名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提出注册申请或注册,而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易于造成混淆的,该商标将拒绝注册,即使获得注册将被禁止使用。和普通商标相比,该禁止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三条)

2、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3、如果某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请求主管裁决,对发生冲突的域名进行注册的机构撤销注册,或将其转让给驰名商标注册人。(《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

我国驰名商标申请认定有两条途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行政认定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和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下面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的机关来认定,其实也指明了驰名商标申请的几条途径:

1、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谈曹操的管理心理思想及其对现实的实践意义

崔怀义


  曹操是历史上成功的“管理”者,其历史功绩世人皆知。在曹操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中,管理心理思想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内涵。本文从“唯才是举”、“选将量敌”、“褒亡厚往”、“赏罚分明”等内容上提炼出许多管理心理方面的思想,特别是对“唯才是举”的重新诠释,使这一古老的用人方针,在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具有更为深远的借鉴意义。
曹操(公元155 —220 年) ,字孟德,沛国谯县(今安徽亳县) 人。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他在政治上要求革新,反对保守;重视实践,反对空想。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
曹操在其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中“博览群书、特好兵法”,把古代典籍上关于政治、军事方面的经验与现实管理相结合,摸索总结出了大量政治、军事方面的思想和理论,其中包含着许多管理心理思想的内容,主要反映在其《曹操集》和《孙子注》两部著作当中
一、“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
曹操一贯实行“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注重从能力方面去考察和提拔有才能的人。提出“举贤勿拘品行”、“取士勿废偏短”,即使是“不仁不孝”,但是有“治国用兵之术”的人,都可以大胆起用。他说: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苏秦岂守信邪? 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由此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废乎! ①意思是说,品行高尚的人不一定就有才能,而有才能的人,不一定就有高尚的品行。曹操举例说:陈平并不是一个纯厚的人,苏秦也并不守信用,然而陈平辅佐汉高祖奠定了西汉的帝业,苏秦救助了弱小的燕国。因此曹操认为:有才能的人即使有某些短处和缺点,又怎能废置他们不用呢? 这段话较好地体现了曹操“唯才是举”、“勿拘品行”的主要精神。公元196 年,曹操迎汉献帝到许昌后,决心刷新政治,曾给献帝上了一份表章,提出十四条改革建议。他在前言中强调了要富国强兵,必须推行“用贤任能”②的政策,体现了他注重从能力这个角度考虑人才选拔的思想,直接激励了将士谋臣们的能力发展。此外,曹操还继承了先
秦韩非子“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③的用人思想,“拨于禁、乐进于行列之间,取张辽于亡虏之内”④ ,且上表汉献帝,均封三人为将军。这对当时“任人唯亲”的用人路线是一个有力的冲击,同时使将士们都认识到,凡有某方面的能力者,都可受到重用。既满足了将士们的个性心理需要,又考虑到了这种作法在社会上的影响,从而获得了部下的信任和忠诚,因此在他身边聚集了一大批文武人才,并吸引了不少敌人营垒里的名将谋士弃主来投。这说明“唯才是举”的用人路线,在当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也是曹操势力由小到大,最终取统治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代管理心理学认为:能力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使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心理特征的总和。”⑤要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使组织发挥较大的群体效能,就必须重视个体的能力。曹操在东汉末期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然而,从表层现象看,曹操“唯才是举”、“勿拘品行”的用人方针,与我国现代领导干部选拔提倡“德才兼备”的指导思想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如果从更深层的原因来分析,会发现曹操的这种观点有他更为广泛的、深远的社会意义:
第一,曹操是在封建社会到处充满“任人唯亲”用人思想的环境中提出这一理论的,用历史的眼光来看, “唯才是举”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社会意义。确实为曹操在政治和军事上的成功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第二, “勿拘品行”是有条件的。曹操的本意是指人的品行方面的“偏短”可以忽视,这些“偏短”并不会影响一个人的根本品质,而在根本品质上,他对将领提出了“质忠性一,守执节义”⑥的基本要求。认为在“忠诚”和“大义”等原则问题方面,要禀性专一,坚守节操,这在管理过程中是丝毫不能含糊的。
第三,现代管理心理学中重视领导者素质“德才兼备”的标准,这实质上是我们在理论上设立的目标,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当然是努力朝这一目标前进,而要完全满足这一目标的要求,则有相当的难度。
由此看来,曹操“唯才是举”、“勿拘品行”的用人方针,不仅与我们现代管理心理学中领导素质“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不矛盾,而且还能够对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社会环境中的用人路线提供积极的、务实的理论参考,并产生更深远的意义。
二、“选将量敌”的用人艺术
“选将量敌”是曹操管理心理思想中比较典型的一个特征,即在掌握将领心理品质的基础上,根据敌人不同之特点,选派不同的将领以制敌。曹操在其《曹操集》和《孙子注》中多次提到关于将领心理品质的要求。认为一个称职的将领,必须具备这样一些心理条件,他说:武力既弘,计略周备,质忠性一,守执节义。每临战攻,常为率督,奋强突固,无坚不陷,自援 鼓,手不知倦。又遣别征,统御师旅,抚众则和,奉令无犯,当敌制决,靡有遗失。⑦就是说一个称职的将领,必须武艺高强,谋划周密,品质忠诚,禀性专一,坚守节操和大义。要临阵督战,奋勇破敌,亲自擂鼓而不知疲倦。率部出征,则能安抚将士。执行命令,从不违犯,遇敌应当机立断,从不疏忽大意。曹操认为,如果一个将领能够具备了这些心理品质,不但能战胜强敌,还能为部下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激发军队的士气。“将贤则国安也”。⑧是曹操对将领心理品质的高度评价。
另一方面,作为将领还必须注意矫正自己一些不良的干扰作战的心理因素。曹操在《孙子注》中指出:大将怒而不厌服,忿而赴敌,不量轻重,则必崩坏。⑨
意思是说,将领在情绪状态不好的情况下,带着心中怨怒出战,又不知自己能力的大小,在这种不良的心理因素干扰下,最后必然会导致失败。
公元215 年,大将张辽、乐进、李典三人领兵七千击退了东吴孙权的十万来犯之众,保住了合肥。这一仗的胜利也和曹操了解将领心理品质而“选将量敌”的用人艺术是分不开的。守城将领张辽和李典是善于进攻的猛将,而乐进则比较持重。于是曹操下了这样一道密教:“若孙权至者,张、李将军出战,乐将军守,护军勿得与战。”⑩终于大败孙权。后来东晋历史学家孙盛评论道:“合肥守御,弱而无援。如果专任勇,必然好战,导致失败;如果专任怯,必然生惧而难保。曹操勇怯互用,实在妙极了。”这是曹操根据将领不同个性差异和才能特点等心理品质,去击败敌人的一个实例,也是曹操“选将量敌”思想在实战中成功运用的一个典范。
三、“褒亡厚往”的激励手段
管理心理学认为,激励是“通过一定的刺激促使某种思想、愿望和行为产生的心理过
程”。激励理论被认为是现代管理心理学中最核心的内容,群体的士气就是通过激励手段来实现的。曹操在其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中,总结出了这个道理,并实施到他的管理活动当中去。他说:势有不得已也。陷之甚过,则从计也。必殊死战,在亡地无败者。就是说,士兵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拼死战斗,如果陷于危险的绝境,就会听从指挥,绝地反而容易激发士兵的勇气而反败为胜。这里面唯一起作用的是士兵在绝境中产生的强烈的求生欲望,从而激发出高昂的士气。同时, “褒亡厚往”也是激励部属士气的重要因素。曹操曾说过:“褒亡为存,厚往劝来也。”就是说奖励死者是为了鼓励活人,厚赏前人是为了激励后人。曹操用这种方法激励部队的士气,使将士生时能为国家努力作战,奋勇杀敌,也能为自己的不幸牺牲预先感受到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他还让士兵们用 鸡羽毛装饰头盔,他说: 鸡猛气,其斗终无负,期于必死。今人以 为冠,象此也。意思是说, 鸡具有勇猛的气概,直到斗死,从不败退。所以曹操认为:士兵用 羽装饰头盔,就是象征这种战斗精神。这对士兵的战斗情绪确也起到了一种心理上的激励和鼓舞,使军队能够保持着旺盛的士气。
激励是一种管理手段,同时也是一种领导艺术。因为人的任何一种行为的出现,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这种原因就是人的心理需要。如果领导者掌握和理解了其下属的心理需要,就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励手段和激励措施给予心理上的满足,这样就可以较大程度地激励下属的工作情绪和活动效率,使组织的目标得以尽快实现。曹操在其一生的实践过程中,较好地运用了这一原理,是他最终取得事业上的成功的有效前提。同时,也值得我们现代的领导者们学习和借鉴。
四、“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
曹操“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与现代西方管理心理学提出的“公平理论”不谋而合。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在研究分析人的积极性与分配方法的关系时指出:工资、报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人们工作的积极性有较大的影响。曹操在其《孙子注》中也明确提出:“军无财,士不来;军无赏,士不往。”公元207 年,曹操消灭了北方最大的割据势力袁绍集团后,为了激励将士继续为统一战争贡献力量,下令封赏功臣。他说:
吾起义兵,诛暴乱,于今十九年,所征必克,岂吾功哉? 乃贤士大夫之力也。天下虽未
悉定,吾当要与贤士大夫共定之;而专飨其劳,吾何以安焉! 其促定功行封。意思是说,我(曹操) 起义兵平叛十九年来,每战必胜,这并不是个人的功劳,都是与将士谋臣的奋勇作战和出谋划策分不开的。现在天下并没有安定统一,我应当同大家一起去为之努力,而又怎能安心地独自享受这些功劳和荣誉呢? 现在要尽快定功行赏,安抚将士。不难看出,曹操在另一方面,曹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他“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加强部队的组织纪律性,颁布了《败军抵罪令》。他说: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意思是说,自从我(曹操) 派遣将士出征以来,只赏有功的而不惩办有罪的,这是不符合国家大法的。众将带兵出征,打了败仗要按法律治罪,造成损失的要免去官职和封爵。这样,使将士们存在着一定的心理紧张,强化了将士们的责任感。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曹操“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具有一定的心理依据,而且贯彻执行过程中十分严格。他在《诸儿令》中曾说道:“吾非有二言也,不但不私臣吏,儿子亦不欲有所私。”曹操这种“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对于我们现代的管理心理研究也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赏罚分明”使人口服心服,就会让下属有较强的进取心,对顺利完成组织目标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东汉末年曹操的管理心理思想是十分丰富且具一定实践意义的,通过挖掘和整理,把其中有用的部分运用到我国的现代化管理工作中来,既可以充实现代管理心理学的理论,同时,也可对我们现代的管理者和领导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注释:
①《曹操集·敕有司取士勿废偏短令》 中华书局 1959 年版 第46 页
②《曹操集·陈损益表》 第14 页
③④lv《曹操集译注》 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第99 、99 、164 页
⑤l{夏国新: 《实用管理心理学》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101 、153 页
⑥⑦《三国志·魏书·乐进传》 中华书局 1982 年版 第521 、521 页
⑧l|《孙子注·作战篇》 中华书局 1959 年版 第82 、81 页
⑨《孙子注·地形篇》 第112 页
⑩《三国志·魏书·张辽传》 第519 页
11孙汝亭: 《管理心理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 第203 页
12《孙子注·九地篇》 第120 页
13《三国志·魏书·郭嘉传》 第435 页
14《曹操集· 鸡赋序》 第13 页
15《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第28 、23 、28 页
16《曹操集·诸儿令》 第4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