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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5:17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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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的决议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鉴于目前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已被非税收入管理所取代,《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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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交通部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交通部
财建(2000)9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交通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及其他交通方面的相关支出。不包括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和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车购税收入分配,向交通部定期通报车购税收入及分配情况,并对交通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
交通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交通部负责组织编制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财政部主要负责组织预、决算审批,并按预算、车购税收入入库情况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拨款;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交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体现加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保证交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支出范围及资金分配
第六条 交通专项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重点用于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建设,重要公路立交、公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适当安排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适当安排用于农村公路、扶贫公路、陆岛公路、边境口岸公路、断头路、国道标准化美化(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和公路网技术结构升级改造等建设支出;适当安排西部交通科研试验费、前期工作费、在建公路自然灾害支出等;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内河航运建设及其他支出。
第七条 交通专项资金扣除经财政部批准用于费用性开支的部分后,作为中央政府对各省市交通项目的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分配程序是:
交通部根据车购税收入情况、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规划和地方交通部门的项目申请,编制交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列入交通部部门预算;
财政部根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审核、批复交通部所报交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交通专项资金将逐步改变现行的拨付方式,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向用款单位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是: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暂不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仍按现行办法拨付;在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后,相应地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九条 财政部应根据车购税实际缴入国库等情况和有关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实现交通专项资金收支的合理衔接。
第十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及建设单位在具体使用交通专项资金时,要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采用规范的招投标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报送交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编报决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应对所辖建设单位的财务进行严格监督,认真审核工程概算,编制或汇编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交通部门、建设单位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确保交通专项资金公正、合理地分配、使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交通专项资金等行为,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交通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车购税安排的专项交通资金外,国家其他财政拨款用于公路维护和建设的资金,继续按其相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2000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2月22日 生效日期1991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中的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签订的文化协定,特签订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加方派一艺术表演团体访问中国,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

  第二条 加方派二名文化官员于一九九一年访问中国,为期十天。

  第三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国家博物馆交流博物馆学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人员之间的交往,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交换影片,并互办电影周。

  第六条 双方在影片制作方面予以合作。

  第七条 双方相互举办一次工艺品展览。

  第八条 双方在一九九二年互办少儿艺术比赛,具体时间和主题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九条 双方在一九九一年互派少儿艺术团(以民族器乐节目为主,含舞蹈、武术表演)访问。

  第十条 加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两名剧院管理人员访问中国,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交换出版物和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二至四名图书馆工作人员访问,为期十至十四天。

             教育 科学 技术

  第十三条 中方每年向加方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主要接受加在职的大学高中教师、政府官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医生来华深造,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和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双方各指定一所大学建立学术交流联系,通过互换教师讲学、任教、进修、科研和互换图书资料加强合作,具体事宜由两校直接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交换教学资料和科研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教育体制。

                卫生

  第十七条 双方努力建立两国医学院校和医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 双方努力促进卫生、生物医学和传统医学方面的信息交流。

                体育

  第十九条 中方派一名乒乓球教练赴加执教,为期半年,费用问题另商。

  第二十条 中方接待加方七人乒乓球队到中国访问比赛,为期两周。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无特殊情况,有关执行本计划的费用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双方互访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对方国家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根据本计划交换的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关于展览,派遣方负担展品运抵接待国目的地及从该国最后一个展点返回派遣国首都的运输费和展品展出期间的全部保险费;接待方负担组织展览和宣传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在阿克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纳共和国政府代表
       崔  杰           穆罕默德·阿卜达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