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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等有关情况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5:31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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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等有关情况的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报送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等有关情况的函
保监厅函〔2005〕24号

  

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

  根据《关于对2004年国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调查的通知》(信安通〔2005〕2号),我会对保险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送你中心。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ОО四年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

  

  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保险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4年,保险业各单位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加强了组织领导和战略规划,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加快了保险信息化的前进步伐,提高了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水平。信息化应用水平的进步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务自动化的处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增强了创新能力,改进了服务质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一、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保险信息系统包括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保险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网络:主要用于中国保监会系统(包括保监会机关和35家地方派出机构)的各项监管工作。目前,保监会系统内部网络以机关为中心,遍及35家地方派出机构,保险监管业务网络以保监会机关为中心,专线连接各家保险公司总公司,都是典型的星型网络,主要采用了VLAN技术、防火墙、防病毒等安全技术。系统涉及保监会有关办公公文数据,以及各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于监管的业务、财务数据。

  保险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及网络:主要用于保险机构经营各项保险业务以及财务工作,信息网络遍及各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总体来说,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市县。目前主要采用了VLAN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双机热备、数据异地备份等安全与备份措施,部分公司还建立了灾备中心;建立了机房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系统涉及各保险机构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保险信息系统面临的主要威胁就是病毒、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系统设备的损坏和各种自然灾害等。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的运行责任部门;各保险机构是各自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运行责任部门。

  二、信息安全工作情况

  2004年,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下,保险系统在加强保险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监会系统信息安全的总体规划,增加了一些安全设备的配备,并根据规划进行了新的部署;在保监会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二)为有效预防保险行业的重大突发事件,中国保监会制订了《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重大系统性故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信息系统应急协调预案》,与国信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建立了联系、沟通、通报机制。

  (三)中国保监会在保险行业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保险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信息系统在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要求,推进和提升了保险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四)各保险机构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了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了信息安全相关的制度建设。一是明确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主管领导,落实了责任部门,设立信息安全管理的专门岗位,有效的加强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加强了信息安全相关的制度建设,目前各保险机构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基本建立了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机房安全等制度,但某些安全措施还不完善,安全技术岗位的人员还需要加大培训力度,安全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2004年保险业加大了信息安全的投入,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提升保险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在网络建设方面,中国保监会的监管网络、办公自动化网络、互联网网络采用了物理隔离方案,保证了信息与网络的安全。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业务网络与互联网网络逻辑隔离的方案,部份公司还使用了专门的审计和监控设备,能够监控网络运行和用户的使用情况。

  在灾难备份和恢复设施的建设方面,各保险机构都非常重视,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应急机制与设施,制定了应急预案,超过50%的公司开展了灾难演习或制订了灾难演习工作计划,部分公司正在建设异地灾备中心。另外,考虑到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需要较大的投入,并且利用率很低,许多公司都在探索新的灾备中心建设模式。

  在安全产品和技术的使用方面,防火墙产品和防病毒产品在保险信息系统中得到广泛的使用,各单位相关人员都能熟练的进行配置等操作,绝大部分公司还与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部分公司配备了入侵检测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根据系统产生的报警信息制订了相关的处理步骤和措施;部分公司采用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技术,主要应用在电子商务方面。

  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各保险机构普遍加强了密码管理、授权管理、补丁管理等工作,部分公司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并制定了密码、帐户、授权和补丁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险信息系统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关闭了不必要的服务和端口;另外,各保险机构开展了定期对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的工作,部分公司还聘请专业公司不定期的进行安全评估。

  (六)2004年,保险信息系统总体运行状况良好,没有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相关建议

  一、保险信息系统包含保监会信息系统和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两大部分。随着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已经超过保险公司数量的一半。通报中心的发文经常以密级下发,不便于我们转发执行。希望你中心能考虑我会的实际情况,在下发文件时制定恰当的文件密级,或在文件中说明使用范围。

  二、目前金融业能获取的国际上适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基本上都属于银行业和证券业,而保险业信息技术国际标准十分缺乏,希望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业信息技术国际适用标准和规范。

  三、各单位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较少,为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建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与有关部门协调,要求各单位按一定比例或数量配备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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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1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8月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市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修改为“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修改为“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将第二十条第二、三款“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修改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五)将第二十六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修改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将第三十四条“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一)将第三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市区)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自该条开始,序号依次顺延。
  (三)将原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修改为“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将原第十二条第二、三款“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修改为“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四)将原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五)将原第十六条第一、二款“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修改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六)将原第十九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修改为“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七)将原第二十五条“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另外,根据2010年机构改革方案,对规章中涉及的部分机构名称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规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5〕9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境各企业:
  《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2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煤矿维简费的管理,确保维简费投入到煤矿的再生产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煤矿维简费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包括井巷费用)。
  二、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以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吨煤10.50元在成本中提取。
  三、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煤矿维简费主要用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煤矿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五、维简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六、管理和使用
  (一)煤炭生产企业做好年度预算,根据煤矿实际制定项目使用计划,年初报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二)煤炭生产企业在具体使用维简费时,应提交项目方案及预算报告报煤矿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经核准后,煤炭生产企业按项目自行安排资金进行投入使用。
  (三)煤炭生产企业对提取的维简费和项目使用资金情况凭银行存单或证明和支出的正规发票复印件每半年一次报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由煤矿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做好收支情况登记,年终汇总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
  (四)煤炭生产企业应将维简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税务、审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对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或截流、挪用煤矿维简费的煤炭生产企业,将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对截流、挪用煤矿维简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有关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九、对发文前已收取的煤矿维简费,各县、特区、区和市相关部门要妥善安排清理结算工作,按规定该上缴的上缴,该返还企业的返还企业,该划拨的及时划拨。
  十、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