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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17:44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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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法字〔2007〕2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

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4、《细则》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席位转换为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此前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的席位统一切换为交易单元。

二、流速配置及业务办理

1、持有本所席位的会员在现有报盘系统上可以免费获得相应的流速额度,各会员免费流速额度按其持有的席位总数乘以标准流速(目前约为10笔/秒)计算。

2、会员因集中交易等原因需要调整其流速配置的,可以通过本所流速调整业务流程按现有方式办理,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指引》。

3、基金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的,其流速配置维持现状,不占用会员享有的免费流速额度。

4、保险公司等租用本所会员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费用计收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后,原按流量收取的席位年费将调整为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交易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具体收费方式如下:

1、交易单元使用费
会员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本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交易单元用于代办股份转让、固定收益类产品、ETF数据传输的,暂时免收使用费。

2、流速费
会员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的流速之和不超过其免费流速额度时,无需缴纳流速费;会员接入本所交易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1万元的流速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流速费自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后开始计收。

3、流量费
流量费的计收方法与《细则》实施前席位管理年费相同,仍按照《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04]45号)的有关规定计收。

四、持有本所席位及使用本所交易单元的非会员机构参照本所对会员的规定执行。

五、席位与交易单元业务由本所会员部统一受理,联系方式见《指引》。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见本所网站会员专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设立、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 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本所管理。

第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功能与配置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
本细则实施后新加入本所的交易参与人必须取得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本所席位后,方可申请设立交易单元。

第六条 本所为各交易参与人提供一个总部管理单元,用于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的监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则规定交易参与人不得监控或者获取数据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相关交易权限:

(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

(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

(三)参与特定证券的报价;

(四)参与跨市场的交易;

(五)参与本所许可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其他业务权限。

第十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使用本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权限:

(一)查询和维护交易申报与报价;

(二)获取实时与盘后交易回报、交易报表、新闻公告和其他交易相关信息;

(三)获取实时交易行情;

(四)获取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市场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限制:

(一)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二)特定品种的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三)与市场风险控制相关的其他行为限制。

第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的交易单元必须通过本所认可的接入服务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连接进行交易申报,并获取相关服务。
各接入服务系统可以设置不同的申报速度。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明确其交易单元与相关接入服务系统的对应关系。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多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以通过一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通过其它交易参与人的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在交易单元中设置不同权限的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交易指令的申报。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交易单元的管理员用户对其交易员用户进行管理,并设置或者调整交易员用户的权限。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风险监控的规章制度,并分别通过专门的内设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本所同意,具备统一集中交易监控系统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将其交易单元联通进行交易申报,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所规则规定有关业务不得混同的除外。

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业务资格文件;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设立交易单元的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本所分配给交易参与人相应的交易单元代码和管理员用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本所根据其获准经营的业务许可、交易权限和申请,设置交易单元的功能和属性,包括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需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应当向本所申请变更。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本所为其设置或者变更相应的接入服务系统及其申报速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向本所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或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交易参与人办理接入服务系统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接入服务系统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在办理其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注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下属全部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交易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接入服务系统变动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交易参与人业务资格变化的情况,调整其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一级交易商资格和接入服务系统申报速度等交易权限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参与人,本所可以暂停其交易单元的全部、部分交易权限或者服务功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所对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总部管理单元,是指本所提供给各交易参与人用于其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监控的基本单位。

(二)接入服务系统,是指用于交易单元与本所交易系统之间发送与接受业务数据的软硬件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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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46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梅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梅市府〔2003〕79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05年实施〈十项民心工程〉项目的通知》(梅市办〔2005〕3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3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各县(市、区)均需建立1个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3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成“金保工程”立项(2分);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设门户网站,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市、县 (市、区)和50%以上的街道(乡镇)联网(4分);县 (市、区)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各县(市、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6分)
  1、抓好技工学校建设和完成2005年度技校招生计划(8分)。
  2、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和完善综合性培训基地(3分);完成市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3分)。
  3、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完成市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乡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各县(市、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8分)
  1、各县(市、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乡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2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办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县(市、区)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5年度全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
  对2003、2004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县(市、区)必须在2005年7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2005年8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地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市、区)检查,抽查核实不少于50%的街道、乡镇。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3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 (市、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县(市、区)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2005年度全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


关于印发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厅


发文机构: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2-8


关于印发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5〕209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省局各处(室、中心、队):
为全面履行物价工作职能,加强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的宣传,促进全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物价系统新闻发布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关于设立省级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意见》(黔委厅字[2005]22号)的要求,省物价局制定了《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