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充分吸纳了近几年未成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如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考察主体、考察帮教的具体内容以及效力等,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统一认识。
一、决定主体
附条件不起诉究竟是应当由检察长决定还是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目前在实务部门尚存在争议,以往的试点工作的做法也不统一。
依照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3条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用的是“应当”,这就意味着假如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长就可以决定,那么在考验期满未出现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情况下,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之人依法就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就相当于赋予了检察长可以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权力,显然和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相悖。
笔者认为,尽管和一般的上会讨论案件都是要作出终局处理的情况不同,附条件不起诉不具有实质确定力,但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应由检委会作出决定。
二、适用条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上既有所扩展,又有所缩小。从扩展的一面来看,修改后的刑诉法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限制在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的从犯,也没有作出诸如必须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等限制性规定,这就说明那些对于并非初次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也没有就帮教条件作出限制,这就说明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嫌疑人同样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现了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从缩小的一面来看,修改后的刑诉法首先是将附条件不起诉限定于未成年人才能适用,并未吸纳实践当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大部分规定的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是直接限制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还限制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罪名。这就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信用卡诈骗等常见多发轻微犯罪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外,只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而不必设置任何考察帮教条件。此外,将刑期限制在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对检察官在量刑规范化标准的把握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检察官基于日常办案经验的积累,相对精准地判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是否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还存在可能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冲突的问题,和解不起诉适用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却限制更为严格,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如果一个涉嫌敲诈勒索的未成年嫌疑人在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究竟是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其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还是依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其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呢?笔者认为,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毕竟会给嫌疑人设置考验期,施加更多的义务,因此应当对其适用于确有考察帮教必要的未成年嫌疑人,对于那些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没有长期帮教必要的,可依法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
三、考察制度
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是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防止帮教考察工作流于形式,使其落到实处是最重要的。
1.考察主体。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然而,作为一种考察性的观护措施,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所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如何有效动员社会力量、运用专业方法参与到考察帮教工作中,是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
2.考察期限。笔者建议,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应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在考验期满后于审查起诉期限内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送起诉,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考察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三款列举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但是稍显笼统,实践部门在运用时还需进一步细化。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遵守校纪校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当数额的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3)根据案件性质向国库或指定的人民团体、社区支付一定金额;(4)接受教育或咨询性项目;(5)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公益劳动;(6)完成考察小组安排的戒瘾治疗、心里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7)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行为的必要命令。
四、法律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就其实质来说,属于诉讼中止的情形,诉讼是否继续进行,取决于被告人在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如何。具体法律效果如下:
(1)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公诉时效中止。(2)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对于没有必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冻结、返还。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返还给被害人。(3)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遵守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4)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如果有法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之前,实务部门能否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有利于未成年嫌疑人的制度设计,本就来自于司法实践,那么应当允许实践部门先行先试。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1]第17号
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已经2001年12月20日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第一批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 俊 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关于认真贯
彻落实冀政[1985]13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衡署(1985)69号 1985年11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2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关于完善乡
镇财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1985)70号1985年12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3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武邑县城镇
集体企业保险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6)6号1986年3月13日)(被新政策代替)
4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计经委关于贯彻《河北省
水资源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
(衡署(1986)17号1986年4月2日)(被新政策代替)
5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邮电事业的若干
意见
(衡署(1986)36号1986年7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批转地区计经委、 物资局《关
于贯彻落实冀政办[1986]5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86)43号1986年11月7日)
(与新政策不相适应)
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审计局《关于厂长(经 理)实行任期目标审计和调离审计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1987)4号1987年1月7日)
(被新文件新政策代替 )
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行署 计划经济委员
会关于《衡水地区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和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7)11号1987年2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
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衡水地区预算外资
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署(1987)19号 1987年3月17日)
(被新文件代替)
10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社会文化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音像制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衡署(1987)18号1987年3月20日)
(被新文件代替)
11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直全民企业离退休费用
统筹的暂行规定
(衡署(1987)27号1987年5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1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农业局关于加强化肥
质量监测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7)31号1987年5月12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3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煤化局、物
价局等十部门关于严控化肥外流、严格化肥价格意见的
通知
(衡署(1987)46号1987年7月21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14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财政局、税
务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县以上工业企业推行承包责任制
方案通知
(衡署(1987)49号1987年8月7日)
(被新文件代替)
1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行署农业局关于加强乡
(镇)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建设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7)47号1987年8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1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阜城县政府关农村合作经济审计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办(1987)45号1987年8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17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我区乡镇企业信贷管理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7)57号1987年11月5日)
(被新文件代替)
1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行署林业局关于完善落实果树承包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衡署(1987)68号1987年12月31日)
(被新政策代替)
1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直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统筹的通知
(衡署(1988)2号1988年1月5日)
(被新文件代替)
20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地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8)16号1988年3月24日)
(被新文件代替)
21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税务局关于支持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8)11号1988年3月29日)
(被新文件代替)
22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颁发衡水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1988)15号1988年4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23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五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8)31号1988年6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24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劳动人事局三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8)39号1988年8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2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地区工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防止企业贷款拖欠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8)47号1988年9月23日)
(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26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衡署(1988)37号1988年10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27关于认真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
((1988)58号1988年10月27日)
(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28关于搞好工业企业流动承包的意见
(衡署(1989)12号1989年6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29印发“关于乡镇企业中全民、集体固定职工管理暂行办
法”和“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1989)39号1989年10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30转发地区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资源管护工作”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89)45号1989年12月4日)
(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31转发地区工商局《关于以企业为基本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0)4号1990年3月1日)
(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32转发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0)11号1990年5月18日)
(被新文件代替)
33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抓紧清收挤占挪用棉 花收购贷款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90)27号 1990年9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34转发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执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90)25号1990年9月1日) (被新的文件代替)
35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1990)28号1990年12月1日)(被新政策代替)
3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物资局《关于加强废金属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0)36号1990年12月1日)(被新文件代替)
3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工
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1990)27号1990年12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3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各种检查实行计划管理
和审批制度的实施细则
(衡署(1991)1号1991年1月17日)
(被新文件代替)
39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衡署办[1990]36号文件的
补充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1)5号1991年1月30日)
(被新文件代替)
40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冀政办(1991)13号文件的通知
(衡署办(1991)18号1991年5月20日)
(与法律法规及WTO不相适应)
41印发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单位、企
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全民预
算外企业自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1)26号 1991年8月6日)
(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42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
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1)40号1991年12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4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管理支持经济建设
的通知
(衡署(1992)37号1992年3月6日)
(被新政策代替)
44印发《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的
通知
(衡署(1992)29号1992年3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4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收购
沉淀留成外汇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2)11号1992年5月20日)
(被新政策代替)
4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邮电局关于加强通信
行业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92)18号1992年5月29日)
(被新政策代替)
47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及
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2)32号1992年7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48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严禁非法经营出国旅游业
务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2)35号1992年9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4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衡水地区外商投资
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署(1992)42号1992年9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50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
通知
((1993)34号1993年4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51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北省行政执法证
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衡署办(1993)15号1993年11月8日)
(被新文件代替)
52关于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工作意见》的
通知
((1993)49号1993年12月27日)
(被新文件代替)
53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建筑市场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署办(1994)2号1994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54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衡署(1994)2号1994年1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55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问题的紧急 通知
(衡署(1994)5号 1994年2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56 衡水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开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衡署办(1994)19号 1994年3月14日)
(与法律法规不适应(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修改)
57 关于转发《地区科委关于全区技术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意见》通知
(衡署办(1994)5号 1994年3月21日)
(被新政策代替)
58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现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意见通知
((1994)35号 1994年6月2日)
(被新文件代替)
59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卫生局《外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衡水辖区内销售药品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衡署(1994)10号 1994年6月6日)
(被新文件代替)
60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加大盘活信贷资产存量力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报告》通知
(衡署办(1994)7号 1994年8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61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充分调动财税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奖励试行办法
(衡署(1994)16号 1994年9月26日)
(被新文件代替)
62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衡署办(1994)8号 1994年10月8日)
(被新文件代替)
63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衡署(1994)19号 1994年10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64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中共衡水地委组织部关于地委组织部参与经济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79号 1994年11月29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6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衡水地区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和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4)83号1994年12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6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衡水地区直接利用外
资项目审批联合办公室的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5)6号 1995年3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6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鼓励外商
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衡署(1995)6号 1995年3月13日)
(被新文件代替)
68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增补地区经贸委为衡水地
区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审批联合办公室成员单位的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5)10号 1995年4月6日)
(被新文件代替)
6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鼓励引荐
境外资金和项目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5)26号 1995年4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0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45号 1995年6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71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
干规定
(衡署(1995)11号 1995年6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7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本级预算管理严格
控制临时预算追加的暂行规定
(衡署(1995)13号 1995年7月17日)
(被新文件代替)
73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衡
水市城市道路工程拆迁规定》的通知
(衡署办(1995)14号 1995年10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4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地区集中供热
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办(1995)15号 1995年10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
善促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衡署(1995)19号 1995年11月7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7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原
划拔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偿使用轨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95)18号 1995年12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7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社会办医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6)9号 1996年4月3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地产酒的通知
((1997)15 号 1997年1月30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
知
((1997)36号 1997年3月13日)
(被新的政策代替)
8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地产酒、
饮料的通知
((1997)67号 1997年5月6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8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 衡政(1997)15号 1997年5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8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衡
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荣国际(新加坡)公司合资经
营长衡电池有限公司要求给予所得税照顾及对其周边预
留土地拥有优先购买权的请示》的批复
((1997)118号 1997年12月4日)
(与WTO规则相抵触)
83衡水市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实施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衡政(1997)27号1997年12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8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美国抗虫棉(新棉33B)种子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8)17号1998年3月5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8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衡水市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实施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8)40号 1998年4月14日)
(被新文件代替)
8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粮食局大众厨房减免缴费项目的报告的通知
(衡政办(1998)83号 1998年8月11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地产化肥销售渠道、确保运肥车辆通行的通知
((1999)93号 1999年8月30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88关于支持城市大众厨房建设减免大众厨房交费项目的通知
(衡政办(1998)109号 1998年9月28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8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繁荣衡水建筑装饰材料大世界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9)76号 1999年7月16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9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行《关于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9)77号 1999年8月2日)
(被新文件代替)
91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实行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审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1999)91号 1999年8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9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1999)94号 1999年8月30日)
(被新文件代替)
93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111号 1999年11月30日)
(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9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种子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1号 2000年1月3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应)
9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宾馆酒店使用和销售本地产品通知
(衡政办函(2000)2号 2000年3月15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地产化肥销售渠道、确保运肥车辆通行的通知
((2000)60号 2000年8月16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9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粮食局就大众食品有限公司减免规费的请示的批复
(衡政[2000]69号 2000年9月27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9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桃城区人民政府就减免大众厨房交费项目的请示的批复
(衡政[2000]81号 2000年11月17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9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0)28号 2000年12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二、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220件
1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为发展地方建筑材料提取
资金问题的通知
(衡署(1980)88号1980年12月1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实行棉粮挂钩中几个问题
的通知
(衡署(1981)60号1981年8月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冀政[1982]165号文件的通知
(衡署(1982)72号1982年9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全区商业体制改革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衡署(1983)17号1983年2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计划工交工
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衡署(1983)14号1983年3月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1983)48号1983年6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计委“关于五万
元以下小型基建项目实行报批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1983)89号1983年11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行署有关部门关
于一些市.县所提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衡署办(1983)32号1983年12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动员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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