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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55:27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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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69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77-2001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86.pdf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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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居民,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城镇女职工住院合法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所需住院分娩费,参加生育保险前,由所在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负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给予在发展经济方面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实行承包土地小调整时优先安排土地;在集体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整扶贫实行定点联系扶助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贫困户。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获得扶贫助学资金;优先推荐大专以上毕业的独生子女就业;农村贫困线以下和城市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其小学和初中阶段杂费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学校承担。

  (五)2003年元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农村居民按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确有困难的乡(镇),其奖励标准每户不得低于1000元;城市居民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确有困难的地方,其奖励标准每户不得低于3000元。所需经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担。

  (六)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但最高不超过100%)。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由养老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仍由单位负责发放。企业破产时,应增发其退休金的投保经费,确保增发的退休金列入养老保险。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含终身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其经费在社会抚养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独生子女因伤残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民政、残联等部门在社会救助、扶助、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城乡居民,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

  实行晚婚的城镇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可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实行晚育的城镇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可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一) 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 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绝采用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独生子女父母,是1979年5月以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其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和子女,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并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新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或无子女,又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其子女和父母仍享受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因丧偶、离婚而形成的单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在其父或母再婚前,继续享受奖励和优待。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且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新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其父母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优待。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中奖励与优惠(除晚婚晚育)的城乡居民,应向所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全省统一制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第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惠,追回原已享受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死缓期间或两年期满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因事实认定问题需要重新审理和劳改犯犯新罪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死缓期间或两年期满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因事实认定问题需要重新审理和劳改犯犯新罪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26日法办字第127号请示收悉。请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本院1956年4月18日研字第3522号批复第3项所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在犯人缓刑期间或缓刑期满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审理的,可由主管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这项批复,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而言。至于来文所提人民法院在改判过程中或从人民群众申诉中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在劳动改造中的犯人另犯新罪的案件,可按照本院1956年9月24日(56)法行字第9501号“通报本院贵州工作组,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农场劳改犯人所谓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一文内所提的程序处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提起公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今年7月批复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请你院与你省人民检察院联系。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死缓两年期满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因事实认定问题需要重新审理和劳改犯犯新罪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 (56)法办字第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4月17日研字第3522号批复第三项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在犯人缓刑期间或缓刑期满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审理的,可由主管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法院在改判过程中或从人民申诉中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审理的,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如可以移送,我们认为这一部分案件不必再经劳改和公安机关而由法院直接移送,较为简便。经与我省人民检察院联系,他们说尚未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不便照办。
又你院“各地对两个审理程序总结提出的问题和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初步意见(初稿)‘第一问题的’我们的意见: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关于……主管劳动改造机关提出犯人在监管中另犯新罪的案件,均可经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与我省人民检察院联系,他们认为与劳动改造条例第71条有抵触,曾请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迄未见复,因此不能布置照办。
为此特将上述情况上报,请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批示下达,以便执行!
195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