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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28:22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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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

  最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05〕34号,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这是省委、省政府从我省实际出发,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现就学习贯彻《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重要意义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是全面加强村级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对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基本结束,在新的一届村级组织开始运作之际,认真抓好《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学习贯彻,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契机,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抓好村级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为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认真抓好《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学习宣传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周密安排和精心组织好《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学习。一要及时印发《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做到每位乡镇(街道)干部、村主职干部人手一册。二要把《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学习作为村干部上岗培训的主要教材和重要内容。采取宣讲、研讨、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使广大村干部领会精神,明确要求,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同时,组织必要的测试,提高学习培训的效果。各乡镇(街道)在组织好村干部学习培训的同时,要组织好乡镇(街道)干部和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学习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三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村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进行专题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了解《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更好地监督村级组织按照《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要求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结合实际抓好《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对照《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要求,对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组织工作制度,提高村级组织建设规范化水平。要把贯彻落实《村级组织工作规则》作为今年换届后村级组织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解决目前村级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有效抓手,并与“五好”村党组织创建活动和明年上半年开展的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五好”村党组织创建的重要内容,作为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年底前组织力量对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正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落到实处。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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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发[1999]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封闭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贷款管理,支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着法律法规,制定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封闭贷款管理中需要的外部配套条例,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人民银行各分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其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封闭贷款管理,积极支持亏损严重的国有工业企业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逐步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的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第四条 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本办法所指政府为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业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
(三)该企业对这部分产品能够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四)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等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封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实情况;
(三)该产品的名称、产品的销售记录及产品成本、费用、盈利等明细账目;
(四)购销合同、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产品封闭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闭贷款管理的保证意见书;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经贸委可向有关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
第八条 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可以提供合法评估报告,且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一律免收。
第九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按照以销定贷原则,对其产品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合理资金需要提供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
第十三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
第十五条 企业应保证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本期产品生产销售结束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允许企业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七条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封闭贷款条件及时连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对封闭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指定专人跟踪管理。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有权要求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第二十条 企业在贷款人发放封闭贷款期间,要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经营情况和有关报表;要配合贷款人对封闭贷款的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协调当地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企业落实各项封闭运行的条件,并对封闭贷款的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列入计划三年内破产、兼并的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外经贸企业的封闭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9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总贮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总贮存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
二、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液化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三、第六条第一款中“劳动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六条第三款中“贸易(商业)、化工”改为“经贸”;“技术监督”改为“质量技术监督”。第七条中“劳动”改为“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劳动、技术监督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劳动部门、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十八条中“贸易(商业)、技术监督”改为“经贸、质量技术监督”。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