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保险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保险办法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三月四日省政府第10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下称被保险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办理财产保险。
第三条 办理财产保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
保险财产的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按照《中华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应办理续保手续。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或办理续保手续后十五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一次交清保险费。
企业财产保险费列入成本。
第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一次交清。
第六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并接受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保险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
实施。
第七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查勘现场。
第八条 保险人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应当按照财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严禁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单证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偿付结案。超过期限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近期确实无力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
三方追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当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收不领取应得的赔款,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一)不按规定交付保险费的;
(二)具有灾害事故隐患,又不执行保险人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建议的;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不按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的;
(四)对企业财产的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五)发生灾害事故后,不采取措施救护,放任损失扩大的;
(六)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骗取赔款的。
第十五条 对以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骗取赔款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要求骗取人赔偿直接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保险赔款,续保时由保险人按其上年实缴保险费的7%返还被保险人,用于企业财产安全防范建设。
对防救灾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保险人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主动与被保险人联系办理保险手续,并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做好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工作。对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应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保险人所属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保险业务知识,积极宣传保险法规和本办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参加保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灾害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核销或拨款。
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申请合同仲裁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企业财产保险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发布的《河南省地方国营企业财产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3月4日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经市政府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由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和强雷电、大风、高温警告信号等组成。
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预警信号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
第四条 本市电视台、电台、121气象专线等传播媒体和通讯部门,应于收到由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任何单位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种传播媒体应进行预警信号、减灾知识的宣传;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编印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宣传手册。
第六条 预警信号可按区、镇等行政区域分别发布。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系统和防御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七条 本市各中小学校、港口码头、户外旅游景点等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抢险救灾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第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白色台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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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白色;
含义: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本市。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掌握台风动态;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台风动态。
(二)绿色台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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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绿色;
含义:热带气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6-7级。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码头及海上作业人员;
2.市民需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物品,确保安全。
(三)黄色台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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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黄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2.停止户外、高空、港口码头、海上作业;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的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四)红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市民应停留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
(五)黑色台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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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黑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除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外,全市停业。
第九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黄色暴雨信号
图标: ;
颜色:黄色;
含义:6小时内,本市将可能有暴雨。
防御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暴雨消息。
(二)红色暴雨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黑色暴雨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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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黑色;
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第十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黄色寒冷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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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黄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10℃以下。
防御措施:
1.市民注意及时添衣保暖;
2.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寒冷天气的准备。
(二)红色寒冷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5℃以下。
防御措施:
1.各单位通知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2.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为户外确需援助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三)黑色寒冷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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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黑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0℃以下。
防御措施:
紧急防御霜冻、冰冻。
第十一条 强雷电警告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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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红色;
含义:预计1小时内有强雷电发生,或强雷电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措施:
1.停止各类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定期检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确保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大风警告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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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红色 ;
含义:预计3小时内,本市陆地平均风力将达6级(阵风9级)以上,或大风天气已经出现,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措施:
1.停止高空及户外危险作业;
2.港口、码头注意防风。
第十三条 高温警告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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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红色;
含义:预计本市最高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达到35℃以上。
防御措施:
1.注意做好人员的防暑工作;
2.对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二)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市气象台适时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第十五条 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中规定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