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12日)
深规土〔2001〕368号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现根据《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规范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各级机构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存的文字、图形、表格以及电子、磁、光介质等形式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便利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档案按开放与否的标准,分为开放档案和不开放档案;按存档形式分为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实物档案和本规定确定的部分电子信息档案为不开放档案。
第五条 下列电子信息档案,办理结果为开放档案,办理审批过程为不开放档案:
(一)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的文本和图纸;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和土地开发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地产预售许可文件;
(五)房地产产权登记中产权状态、用途、性质、位置、座落、结构、面积、建购价款等电子信息,但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检索的除外;
(六)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查丈报告;
(七)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八)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规定中涉密电子信息为不开放档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凭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可依本规定查阅开放档案;外国公民和组织查阅开放档案,须经深圳市外事部门介绍。
第七条 要求查阅房地产登记档案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阅;
(二)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查阅本人或本单位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查档前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三)公、检、法和其他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房地产档案,查档前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四)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用于抵押的有关房地产情况进行查档,查档前应当出示抵押合同。
(五)律师可以检索与其受理业务有关的房地产权档案,查档前应当出示律师工作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开庭传票。
查阅房地产权档案,应经本局产权处审核。
第八条 开放档案查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口头告知电子信息内容;
(二)打印电子信息内容,加盖"档案印?quot;。
第九条 不开放档案主要供本局工作人员使用,不提供对外查阅。公、检、法和其他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不开放档案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填写《不开放档案查询申请审批表》,由本局局长或分管监察的 局领导签署允许查询的具体意见,方能办理。
第十条 不开放档案的查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口头告知电子信息内容;
(二)打印电子信息内容,加盖"档案印章";
(三)复印实物档案,加盖"档案印章";
(四)复印办文审批过程材料,加盖"档案印章"。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和各分局档案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本局档案查询工作。对档案整理中发现的虚假资料,信息中心应及时向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按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本局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定期向本局档案信息管理机构或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查询、调阅和复制工作。查询、调阅和复印档案的,必须通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不得自行查询、调阅和复印档案。
第十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查阅不开放档案,应填写《不开放档案查询申请审批表》,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任何档案不得外借。本局工作人员确需将档案借出查阅的,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快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提供科学、快捷的查阅检索方式,为档案的查阅提供各种便利,并做好查询利用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利用档案,应按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缴费用。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因行政工作需要可免费查阅档案。
第十七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因泄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深圳市房地产权档案查阅试行规定》(深规土[1998]32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衢州政务网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衢州政务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政务网主站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衢州政务网是衢州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衢州政务网的宗旨是"宣传衢州、构架桥梁、信息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
第五条 衢州政务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衢州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工作,对衢州政务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衢州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在市府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衢州政务网的技术指导以及主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在衢州政务网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单位应当确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从事衢州政务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府办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网页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以公众服务为中心,以"问计于民、服务于民、公示于民"为工作主线,充分体现"为民所思、为民所为、为民谋利"。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五条 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应当在主页显著位置放置衢州政务网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本市所有政务类网站必须经过市府办备案登记。由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衢州市政府网站备案登记库",在政务网主站点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衢州政务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衢州政务网的主域名为quzhou.gov.cn或qz.gov.cn,代表衢州市党政机关;
(二)市属机关各单位的域名为xxx.qz.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事业单位及社团的域名为xxx.qz.net.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九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衢州政务网发展规划的需要,信息中心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应当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信息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站点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