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卫生部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卫生部
劳动部、卫生部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学会:
为贯彻卫生部、劳动部《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要求》),经研究,决定在1997年对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在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是,对全国在用氧舱逐台登记检查,实施计算机管理。检查合格的氧舱填《医用氧舱备案表》,发《医用氧舱使用证》,允许继续使用;有问题的氧舱及时安排修理或改造,经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并补发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无修理改造价值的氧舱作报废处理,不得再
作医用氧舱使用。此次安全检查工作,在1997年内基本完成。未经安全检查的,或虽经安全检查但不合格的氧舱,届时将停止使用。安全检查结果输入计算机,加快实现全国在用氧舱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按《在用氧舱安全检查实施意见》(见附件)执行。实施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卫生部医政司联系。
附件:在用医用氧舱安全检查实施意见
一、检查工作的组织
根据卫生部、劳动部《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第34号),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锅局)和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全国的氧舱安全检查工作;并会同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学会、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聘请氧
舱设计、制造(含修理改造)、检验、使用单位的专家,组成安全检查指导组(名单另发),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处理相关事宜和技术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在用氧舱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聘请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检查组,实施在用氧舱安全检查。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在劳动部职锅局和卫生部医政司联合颁发的《关于指定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的通知》(劳安
锅局〔1996〕60号)指定的单位内选择。为保证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在用氧舱数量多的省份可酌情组织2个至3个检查组。检查组人员名单(含专业、单位)报劳动部职锅局和卫生部医政司备案。
二、检查进度安排
(一)1997年4月底前,组成检查指导组和检查组。
(二)1997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检查和修理改造工作。
(三)1997年12月31日前,汇总情况,总结1997年检查工作。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首先摸清本辖区内在用氧舱的数量和基本安全技术状况,根据使用单位的情况与要求,安排好安全检查和修理改造的进度。
(二)1994年底以前安装和投用的氧舱,须逐台按《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在用医用氧舱检查报告》(附件1)。经检查合格的氧舱发给《医用氧舱使用证》(附件2);需进行修理改造的,由取得劳动部职锅局和卫生部医政司共同指定的修理改造单位,进行修
理改造,经验收合格后补发使用证,否则不得使用;存在问题严重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应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三)1995年以来,经修理改造已投入使用的在用氧舱,也要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和手续可以酌情办理。经检查合格后,发使用证。
(四)1997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检查(含修理改造)工作。
四、省级劳动和卫生行政部门于1997年12月10日前对在用氧舱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附件3)和《在用氧舱基本情况表》(附件4)分别报劳动部职锅局和卫生部医政司。
五、《关于指定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的通知》中指定的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全力支持此次氧舱安全检查,做好服务工作。
六、安全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劳人锅〔1984〕9号)的规定向氧舱使用单位收取。省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七、为保证顺利完成在用氧舱安全检查任务,各省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可联合制定实施办法,报劳动部职锅局、卫生部医政司备案。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应将本区域在用氧舱安全技术状况参数输入本厅(局)的计算机,同时,将软盘复制一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备用。全国在用氧舱的安全技术状况参数输入劳动部职锅局计算机,计算机管理软件另行组织编制。
1997年3月11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柳政发〔20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11年我市开始实行市长质量奖,奖励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市长质量奖活动的开展,在各行各业引起强烈反响,形成了学习和赶超获奖企业的良好氛围。在首届评审活动中,发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扩大市长质量奖的影响,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或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对《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印发的《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柳政发〔2011〕57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树立追求卓越的标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柳州市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经相关部门推荐,由柳州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奖名额不超过2家,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或组织各1家,提名奖2家。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柳州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质量兴市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四)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五)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五)评审员应经过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再教育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的企业或组织,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行业的组织也可纳入评选范围;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
(三)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广西名牌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服务品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三年国家、区、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有出口产品的,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无用户(顾客)或劳动保障等方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集群的龙头、体现“柳州创造”的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或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自治区、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六)近3年经营发生亏损。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不得低于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质量兴市办公室在我市主要媒体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审并提交自我评审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性材料等,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质量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资料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质量兴市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或组织,按现场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供的的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名单,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经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初选拟奖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选拟奖名单。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呈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长审定签署。
(八)表彰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40万元,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获奖组织或企业将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3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保持其在行业中的质量领先地位。需履行向其上下游企业及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获奖组织或企业每年要向质量兴市办公室,提交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办公室提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在对外宣传上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的相关信息,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奖后3年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出现用户(顾客)或劳动保障等方面投诉的突出问题的;
2.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出现经营亏损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8月11日印发的《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柳政发〔2011〕57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