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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涉及修改宪法辅导读物出版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6:05:05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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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涉及修改宪法辅导读物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对涉及修改宪法辅导读物出版管理的通知

(2004)新出明电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部委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备受海内外关注。编写和出版修宪辅导读物,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做好修改宪法辅导读物编写和出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中央对修改宪法辅导读物编写和出版工作十分重视。中央修宪起草小组统一编写了《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八十问》两书,已指定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分别出版发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再擅自组织编写和出版修改宪法辅导读物。期刊也不得出版各种形式的增刊。

  2、未经批准,所有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表除辅导读物外的有关修改宪法的图书、文章、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3、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部门要加大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涉及修改宪法的各类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收缴。

新闻出版总署

二OO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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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出现
——劳动合同法草案系列点评之四

杨 杰

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次劳动合同法执法大检查,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由于劳动合同期限较短,劳动者面对失业压力只能委曲求全,对企业的一些违法侵权行为忍气吞声。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做了一个针对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现行法律,在以上三种情行下,不论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以解除,而根据草案的规定,只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劳动者和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那么在这三年内,劳动者不必担心会因为患病或者不能胜任的而被解雇,三年内不会有就业压力;而如果劳动者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虽然可能因为患病或者不能胜任的而被解雇,但没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风险。可以说,劳动合同法草案为劳动者精心设计了双重保护,而企业则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企业选择签订三年五年的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一旦员工长期患病或无法胜任工作,企业就必须等上三年五载才能终止合同,这对企业成本较高;如果选择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又不能到期终止合同,此时企业会怎样选择呢?会不会按照立法预期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可以预见,多数企业既不会选择签固定期限合同,也不会选择签三年五载的固定期限合同,而可能将更倾向于签订短期合同,以满足用工灵活性的需要,按月签订甚至按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大量出现,劳动合同短期化将进一步加剧,劳动者的权益将更无法得到保护。
为什么善花会结出恶果?这是因为,用工的灵活性是企业参予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企业总是会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用工方式。大多数企业不可能使用一个长期患病或不能胜任的员工三年五载,也不可能与这样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期限较短的合同,一旦员工患病或不能胜任,只要再过十天半个月合同到期就可以终止合同,企业用工成本可以大大降低。
对劳动者而言,草案看似鼓舞人心的规定可能只会带来一场空欢喜,甚至是雪上加霜。立法者有必要充分了解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一些违背客观规律的规定可能会完全悖离立法初衷。




作者单位:东方劳动法律网 联系电话:(021)62526042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期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 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增加“(五)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

(二)第三十六条增加“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及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的情况。”和“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董事会应讨论、分析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三)第四十二条增加“公司应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规定,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前述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四)第四十七条(二)增加“公司还应披露本年度发生的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和“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要求披露的违规担保,公司应明确说明。同时,公司还应披露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五)第六十二条改为“公司应披露股东情况。应按照第二十五条(一)(二)(三)(五)所列内容披露。”

(六)附件二4.2“前十名股东持股表”改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七)附件二7.3增加“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三行。

(八)附件二“填表说明”增加两项注释:

“注19:相关指标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规定计算,其中‘担保总额’应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1)上市公司这一法人实体对外担保余额;

(2)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各个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余额,乘以上市公司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比例。”

“注20:‘7.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中‘发生额’、‘余额’应包括以下项目的加总:

(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有关金额;

(2)‘应收账款’及‘预付款’科目中的代垫经营性费用及成本部分。”

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