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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7:45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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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2002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和乌克兰总统库奇马今天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邀请,乌克兰总统列·达·库奇马于2002年11月17日至20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在友好、坦率和相互理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深化两国政治、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以及扩大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十年来,双方本着传统友好和互利合作的精神,不断努力,使两国关系在长期稳定和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

  两国元首重申,愿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发展长期稳定、高度信任、相互协作的中乌全面友好合作与伙伴关系。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双方都具有战略意义。

  双方强调,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对于进一步开展两国最高级政治对话、加强中乌全面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两国元首同意共同推动访问期间达成的各项双边协议的落实。

  中方重申支持乌克兰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一贯立场,表示将继续恪守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承诺。

  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发生官方关系。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在经济、工业、投资、科学、新技术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日趋活跃,双边贸易额大幅攀升。

  中方重申,将在乌克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中给予积极支持。

  两国元首对近年来双边科技合作中出现的高科技合作园和联合研究中心等新的合作模式表示欢迎,并商定将共同促进其发展。双方决定共同努力落实航空技术领域合作议定书条款,并为发展两国地方间交流提供必要的国家支持。

  双方赞同进一步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以及社会、青年、体育和旅游组织的联系。

  双方商定2003年在乌克兰举办?中国文化日?,并将为开展相关的文化活动提供支持。

  两国元首指出,双方对解决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立场相近或相同。

  双方强调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必须进行密切和有效的国际合作,主张国际社会应协调努力加强反恐合作,指出联合国应在此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两国元首强调,有必要提高联合国工作效率,加强其作用。

  两国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加强合作。

  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访问期间中方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方便的时候对乌克兰进行访问。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江 泽 民 列昂尼德·库奇马

  (签 字) (签 字)

  

  2002年11月1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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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文  号】
【颁布单位】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 1998年12月26日



(1998年12月1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的灰渣。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在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等土木工程中
直接使用或替代原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推广,粉煤灰制品的开发和生产,粉煤灰制品
的研究、设计和施工,利用粉煤灰回填造地、改良土壤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
质等活动。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粉煤灰排放、利用、储运、治理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以
用为主,鼓励利用。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单位
技术改造目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经贸、环保、土地、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科技、交通、建材、工商、
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粉煤灰排放、贮存、污
染防治的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排放粉煤灰项目的单位,应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
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现有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改
造。
第八条 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由以储为主逐步达到以用为主,逐年增加利用量。
凡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扩建粉煤灰堆放场地。
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每季度如实地向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综合
利用情况。
第九条 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到储存堆放场按指定地点自行取用未经加工
的粉煤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粉煤灰储存堆放场周围
及沿途村镇和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过路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条 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在排放设施、供给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使用
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排放粉煤灰的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或装车服务和运输
服务的,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建设设计的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当优先选用粉煤灰
及其制品。凡有条件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而不予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初
步设计,不得审批开工报告。
设计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
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二条 建材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应按照有关技
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施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检测中心应当建立粉煤灰制品和建筑工程的监督
检测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 粉煤灰排放、利用单位和个人应与有关科研、设计和大专院校等单
位主动合作,研究、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解决生产、应用中的问题,不断扩
大其综合利用领域。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推广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科
研经费或贷款
第十四条 在距粉煤灰储存堆放场20公里范围内筑路、筑坝,以及建筑工程
中建筑砂浆、素混凝土、垫层、回填等应掺用粉煤灰。
在距粉煤灰储存堆放场20公里范围内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在生产实心粘土砖时
必须掺用30%以上的粉煤灰。
第十五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应每季按排放量扣除本企业综合利用部分后向综合
利用主管部门缴纳每吨一元的专项资金。
火力发电厂按照实际发电量折算排放量,扣除本企业综合利用部分后,每季向
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缴纳每吨一元的专项资金。
未按照规定缴纳粉煤灰专项资金,并经催交仍无故托延的,从逾期之日起,按
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格使用审
批手续。该项资金主要用于粉煤灰的科学研究、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等。
第十七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
门审批后,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或者重点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
研开发项目,在科研物资、科研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享受优
惠;
(二)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及投产后,可以按照国家税收规定享受有关优
惠政策;
(三)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低息贷款;
(四)单位和个人运送粉煤灰时,粉煤灰专用车可以免缴养路费;
(五)国家和地方的其他优惠规定。
第十八条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设计、建设、施
工、科研、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给予
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弄虚作假,少缴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缴全部资金,并处以一千元到
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收入一至三倍
的罚款。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处以工程直接
费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砖厂生产实心粘土砖掺用粉煤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
应限期改造,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强化统计监督检查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强化统计监督检查的通知
邮电部


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核心。当前,由于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现象日益加剧,使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部分地区浮夸、虚假之风又有所抬头。有的单位统计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统计检查力量薄弱,统计执法力度不够,少数单位统计数据不准、上报不
及时、执行制度不严。根据目前形势的要求,为加强依法统计、强化统计监督检查,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确保统计信息准确、及时。
李鹏总理在《统计法》发布十周年时作了“依法统计、准确及时”的题词。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指示精神。只有依法办统计、依法治统计、依法兴统计,统计数据的准确程度才能提高、队伍才会稳定、领导才能重视。为保证统计部门对各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全面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二、健全统计检查机构,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充实统计执法队伍。
为有效发挥统计监督、检查职能,制止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考虑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区别于审计和财务且不能由它们来取代,为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充实统计执法队伍,请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配齐省一级统计检查员。检查员要挑选熟悉邮电统计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
执法的同志担任。省一级统计检查员由省(区、市)局审核填报“邮电统计检查员呈报表”报部审批,由部统一颁发检查员证书。
三、完善统计监督检查制度,使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统计部门是统计法的执法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邮电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制度》,经常开展各种统计监督检查活动,要把统计监督检查与统计调查研究、业务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邮电部门都要履行《统计法》规定的各种统计义务,都要自觉接受
统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为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做到依法治统计,对凡是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拒报、瞒报、迟报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要加重处罚。
四、加大统计法制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
各地邮电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形式开展统计法的普及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关键,统计系统为重点,扫除统计法盲为目标,制定和分阶段实施统计法普及教育计划。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考核奖惩办法,除了对屡犯和严重违反法规人员进行行政罚款、通报批评外,典型案
例要曝光,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为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统计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执法观念和维护统计法规尊严的责任感。



199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