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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28:59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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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九日   



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江门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改组为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挂靠市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办事机构,由市府办公室授权处理有关业务。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省、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中央驻我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省金融机构及其驻我市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江门金融安全区建设。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

  (七)组织周转金清理回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市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债务。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内设3个职能科:

  (一)综合法规科

  协调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制订机关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负责会议、文秘、督办、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编报,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综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宏观形势、年度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性意见;编制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事业服务的意见和政策;负责组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地方金融机构执行的情况;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金融资产科(加挂江门市周转金清理回收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城市和农村地区除证券期货类的地方金融相关工作。监管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稽核地方金融机构负债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推进城乡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协助驻我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国家和省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防范化解、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协调和组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追收资产和不良贷款;负责清理和回收我市周转金;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企业担保形成的企业债务。

  (三)资本市场科

  研究提出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承办企业上市前的改制、上市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监管;协调、组织防范化解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以及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交易等,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项目债券的审核、发行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金融办机关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副科长3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四、人员经费

  市金融办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五、其他事项

  (一)市金融办的后勤、党务、人事管理等委托市府办公室负责。

  (二)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防范化解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处理政府及部门为企业提供担保形成债务专责小组办公室、恩平市城乡信用合作社关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其业务由市金融办相关科室承担,人员仍从有关单位抽调。

  (三)撤销江门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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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面、糖、油、蛋、奶油及各种辅料为原料,经焙烤、蒸炸或冷加工等制成的糕点、饼干、面包、裱花旦糕(以下简称糕点类食品)。

第二条 糕点类食品生产企业,应远离污染源,经常保持内外环境清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设有专用的原料库、成品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第三条 糕点类食品生产企业应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等车间(需要进行冷加工的应设专室),并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包装箱洗刷消毒、流动水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

第四条 糕点生产应不断改革工艺,逐步提高机械化水平。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机械台案、包装材料、车辆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在使用前后进行洗刷消毒。

第五条 糕点类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必须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六条 生产销售糕点类食品的卫生质量应符合《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裱花蛋糕卫生标准》的规定。生产加工用的面、糖、油、蛋、奶油和各种辅料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不得使用生虫、发霉、酸败等污染变质原料,回收的原料与成品需加工复制时,亦应符合上述要求。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生产销售糕点类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应调离。制售人员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发帽、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彻底洗手消毒,直接分装糕点及从事冷加工的人员,操作时应戴口罩。

第八条 糕点厂应以销定产,存放糕点应有专库,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制定各
制定各种糕点的保存期限,并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及批号(或代号)。

第九条 糕点厂应逐步建立健全食品检验室,负责监督指导本企业生产中和产品的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应经常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和技术指导,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无偿采取必须数量的检验样品,并给予正式收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2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
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净空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预报灾害性天气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和雷达站净空环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雷达楼和水、电、路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部门做好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探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 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一)雷达站四周不得有高大建筑物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的建筑物,对雷达天线的水平遮挡仰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大于1度。
(二)以雷达站为中心,半径20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得超过附表所列的高度。
第六条 雷达站探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雷达站探测设施主要包括:
(一)雷达站的探测仪器和设备,包括雷达探测接收设施、雷达信息发射设施、探测显示和控制设备、数字化处理设备、雷达伺服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雷达站探测用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避雷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条 用于雷达站探测的无线电频率、无线扩频通迅信道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雷达站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高度接近附表所列高度的(高度差在8米以内),要先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破坏雷达站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