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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4:55:53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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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八、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要在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人口关,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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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国旅游点厕所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建设部


关于解决我国旅游点厕所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建设部



经过改革开放十五年来的建设,我国旅游业和风景区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旅游业已具备相当规模,旅游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环境明显改善,创汇创收能力不断提高。但旅游厕所“赃乱差”的状况,一直改观不大,现已成为海外旅游者投诉最多、涉及地区最广的一个问
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声誉。1992年上半年,国家旅游局在北京、上海、西安、桂林、苏州、广州、南京、杭州、无锡、武汉、重庆等十一个主要旅游城市向海外旅游者发放《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关于游览点及其厕所卫生一项,最高得分仅43.28分(60分及格),最
低只有10.8分,平均得分20.55分。有的外国旅游者尖刻地写道:“你们只讲究‘进口’(指餐饮),不讲究‘出口’(指厕所)卫生!”“到本世纪末,你们中国可能非常强盛,但倘若洗手间还不能改观,那么依然不会受到世人的尊重。”许多女性旅游者为了避免在行车途中和
风景点上厕所,采取不吃早饭或不喝水等消极办法。旅游点厕所“脏乱差”,已严重影响我国的声誉和中华民族的文明形象。
国家旅游局和建设部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再一次研究了解决我国旅游点厕所问题,为切实改善我国旅游点厕所的环境卫生状况,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对解决旅游点厕所问题的认识。解决旅游点厕所“脏乱差”的问题,既是改善我国旅游形象,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改善我国文明形象的大事。除了旅游系统和城建系统要重视抓以外,请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主动抓好这一工作。只要在各级政府统一安
排下,各有关方面搞好协调配合,就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这个问题。
二、解决好旅游点厕所问题,应该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加快进行。今后三年内应集中力量,解决好以下地点的厕所问题:(1)重点旅游景区内的厕所;(2)年接待海外旅游者1000人以上的游览点上的厕所;(3)主要旅游线路区间上的布点厕所。旅游景区和游览点上的厕
所,采取改建和新建相结合的办法;旅游线路区间上的布点厕所,以新建为主,应尽量依托加油站或旅游定点接待单位(休息点、购物点、餐饮点)设置。
三、旅游点厕所必须是水冲厕所,并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修建位置适当,进出口处设有明显标志(包括中、英文字样和图像)。(2)男女厕分设,厕位间均有隔板和门扇,厕所内设手纸架。(3)厕所总数与游客流量基本协调。新建一般可按以下要求建设:男女厕位各3个(
含坐位1个,蹲位2个),男厕附设小便器3个,男女厕各设洗手盆1个,梳妆镜1个;(4)通风、照明、上下水及排污系统畅通。其建造标准大体参照二星级饭店公共洗手间设计。
在无上下水系统可以依托的景区景点,应尽量选择能使污物自然化解、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合适地点,加强自然通风措施,并采用“生态厕所”,“沼气化粪”等先进技术,保证厕所外观整洁,内部干净,使用安全,并无异味。
四、建设旅游点厕所布点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和建委(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根据轻重缓急和各个点上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提出1994—1996年三年内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旅游局和建设部备案。
五、建设旅游点厕所的资金,采取主要依靠景区景点单位和地方政府自己解决的办法,并由国家旅游局、建设部分别补助一点。国家旅游局拟从国家计划安排的有限的预算内拨款投资中,每年挤出1000万元(约占四分之一),三年共挤出3000万元,专门用于补助地方兴建旅游
点厕所。原则上,新建改建一座旅游点厕所,每座补助1万元;新建旅游线路区间上的布点厕所,每座补助2万元。建设厕所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由国家旅游局根据布点规划和每座厕所其他建设资金的配套落实情况,另行专门制定。此外,建设部对部分国家重点风景胜区内新建改建的厕
所,将在每年基础设施维修补助费中,专项补助每座厕所2万元资金,定点方案由建设部确定,并通报国家旅游局。
六、为便于搞好管理,凡是由国家旅游局、建设部补助资金建设的旅游点厕所,一律由厕所所在地单位管理,并均明确以下责任:(1)旅游点厕所必须保证海外旅游者的使用,不得擅自关闭;(2)旅游点厕所必须保证清洁卫生;(3)旅游点厕所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由管理责任单
位负责。
各旅游点厕所责任管理单位,一定要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将任务落实到人。
七、为了提高旅游点厕所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并积累维护维修资金,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办法,解决管理责任单位用于人工、水电和设施维护保养方面所需的经费,以保证旅游点厕所和周围环境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使用。
八、旅游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场所和其他旅游设施内的厕所,要采取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办法。旅游管理部门在对这些场所进行定点等考核工作时,要把厕所设施是否完善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九、建设部环境卫生系统和风景区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标准”加强对城市和风景区内旅游点厕所监督管理。
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注意收集海内外旅游者对本地区厕所清洁卫生状况的反映和投诉意见,经常开展本地区旅游点厕所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广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旅游点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994年7月26日

江门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邮政特快递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十二日


江门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以及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

  第三条 江门市邮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地县级邮政局是当地邮政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邮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职能。
  工商、公安、海关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和经营组织代办特快专递经营业务。

  第五条 信件类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实行申报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任何企业和经营组织不得擅自经营。

  第六条 凡申请新开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报邮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按规定与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依法签订合同书后才能经营。
  已经开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
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代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50平方米以上)及营业场所产权证明书。

  (三)有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通信工具等设备。

  (四)必须与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依法签订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 申请代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申领《代办许可证》:

  (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递交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发给有关申请表或解释不获发申请表的原因。

  (三)获发给申请表的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四)交回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由江门市邮政局审批,并办理《代办许可证》。

  (五)申请单位领到《代办许可证》后,应依法与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签订委托代办合同,并交付保证金。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之前,未经邮政部门办理合法手续,申请从事信件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按规定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该项业务。

  第十条 取得《代办许可证》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不得私自转让代办资格,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办理年度审验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其《代办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需要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并与邮政企业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营业场所或者专业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经营者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或未取得《代办许可证》,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依照《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组织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代办合同期满或代办单位申请停止代办业务,如无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将保证金如数退回原经营单位,并收回《代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江门市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