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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3:11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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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7月7日以国务院第439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根据演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科学总结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条例》通篇体现了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指导方针,体现了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要求,体现了改革、发展、创新的时代精神。《条例》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坚决制止营业性演出中的假唱、假宣传、假募捐义演等欺诈行为,有利于维护观众合法权益;禁止以政府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有利于抑制公款追星,维护政府形象;完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演出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演职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努力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维护演出市场各方权益,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计划,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5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有步骤地做好对管理部门、演出单位和演员的培训,使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使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使社会各界熟悉和了解演出市场基本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关注、支持与监督。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为深入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及时修改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把《条例》精神贯彻到日常的审批、管理、监督、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要认真清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提请地方人大、政府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既能维护国家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又符合本地区演出市场实际的演出市场法制体系和工作制度。


(二)积极适应《条例》对演出市场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和管理程序作出的较大调整,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建立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高效便民的演出市场行政管理体制。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既承担着歌舞娱乐场所定点涉外演出和涉港澳台演出等审批工作,也担负着监督指导地市演出市场管理的重任,是演出市场管理的中坚力量,是本地区演出市场繁荣与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坚持守土有责,依法行政,做好演出市场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演出市场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加大对演出市场的巡查和演出现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演出活动要坚决予以查处。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演出活动安全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演出活动特别是大型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积极扶持、引导演出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协调、自律职能。


(四)严格按照《条例》“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保证人员和经费落实。要加强对涉外演出和临时搭台演出的实地检查以及其他演出活动的实地抽查,形成严格、周密、高效的演出巡查制度,切实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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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巩固执法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行政法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巩固执法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行政法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在去年由部里组织的全国民政系统民政行政法规执法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执法好的典型,他们的经验值得各地很好地学习和借鉴;同时也发现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认真改进。这对于提高民政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执法水平,都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
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推广好的经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采取多种渠道保障五保供养
要继续坚持集体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要有计划地增加集体五保供养设施,逐步扩大集体供养的范围。集体供养有困难的地方和单位,要因地制宜,搞好分散供养工作,采取不同渠道和不同办法,使所在地区的五保对象全部落实供养工作。
要巩固和发展五保集体供养。各地在开展五保供养工作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巩固现有集体供养设施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拓宽集体供养领域,探索五保供养的新路子,开展“三个一”工程,即:每个乡(镇)建一所五保供养敬老院;设一个五保供养储蓄所或基金会;兴办一个五保
供养经济实体。
五保供养工作要坚持国家、集体、社会和个人相结合的集资原则。各地要扩大五保供养的资金积累,也要注意发挥敬老院(所)的自身作用,走出一条以院养院的新路子。
要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分散五保供养工作。对那些一时达不到集体供养的地方,当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建立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根据五保老人的生活需要,开展为老人送温暖的服务活动,帮助五保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老而不孤、难而不愁,幸
福地安度晚年。要注意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形成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的社会风尚。
要认真做好五保老人的委托抚养工作。对那些身体较好、行动方便、能生活自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愿意由亲友抚养的五保老人,民政部门要协助农村基层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抚养委托工作。要帮助五保老人选好抚养人,签订五保协议,明确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五保协
议书要经主管部门的公证,彼此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协议,无论哪一方都不能违背协议和随意中止协议。乡民政助理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要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五保协议的全面履行。
为了尽快解决农村五保对象应保未保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县以上民政部门要有一位局级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检查和抽查五保养工作的落实情况;乡镇领导和民政助理员,要分片包到村;村委会要包干到户。要建立必要
的责任制度,哪一级出了问题哪一级负责,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要根据未保人数的多少,制定落实规划,争取在近两年内,采取集体供养和分散供养等多种做法,使每户五保老人的晚年生活都能得到保障;让他们同全国人民一道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从中感受到党和国家温暖,体会到
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
二、要依法管理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为了解决未经婚姻管理部门登记就自行结婚的问题,民政部门要会同基层组织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深入宣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要主动到婚姻登记管理
部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没有进行登记的已婚青年,一律补办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确定法律婚姻关系。对少数经反复教育拒不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则按违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搭车收费问题,是影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贯彻执行,造成婚姻登记率下降的重要原因。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要让法律规定的婚龄青年依法履行婚前登记。婚姻登记部门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借此巧立名
目乱收费。婚姻登记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廉洁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乱收费和违法登记等问题,所在单位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要进行调整,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要抓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要逐步做到分乡立卷,每个乡镇建立婚姻登记专柜,县市建立婚姻档案管理室。要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监控工作,每个乡镇都要设立专职登记员,每个村设立婚姻信息联络员,发现违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现象和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
部门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婚姻登记率和婚姻登记合格率,要努力达到两个100%。
三、要开辟多种渠道落实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
贯彻落实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于军定国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总结推广依法优待抚恤的经验,保证国家对军人优抚优待的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要注意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适当增加抚恤优待的标准,使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优抚对象减免医疗费难的问题。民政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共同管好用好现有医疗专用经费,要明确优待项目,规定减免标准。为了解决医疗经费不足的困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反映优抚对象减免医疗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地方财政随着医疗费用的
逐年提高,相应地增拨医疗减免经费的数额,使优抚对象的医疗得到保障。
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为了减轻地方财政和基层经济负担,县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扩大优抚医疗资金的来源,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和治病难的问题。要发挥好现有优抚医疗事业单位的作用,在可能的条件下,增加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水
平,改善和管理服务质量,扩大接诊和住院数量。要及时总结推广部分地区兴办优抚诊所和建立医疗保险的经验,通过经营创收和保险服务活动,拓宽经费开支渠道,更好地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规定。
四、要采取新举措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对保证每年退伍士兵的妥善安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该条例还是在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条件下制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与政府指令
性分配退伍义务兵的做法发生了矛盾,给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退伍安置工作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新的安置举措,适应改革的需要和形势的发展。
要解放思想,探索新的安置办法。有的地方实行了以政府指令性分配为主、安置部门推荐、被安置对象自荐和用人单位挑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使退伍义务兵多渠道、多途径地得到了安置。这样做,既发挥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调动了安置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又满足了用人单位的实
际需要,尽可能地照顾退伍义务兵的本人意愿,缓解了供需矛盾,缩短了安置周期。各地都可以借鉴这种安置办法,保障退伍义务兵在当年依法得到安置。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以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排除来自多方面的干扰,避免安置工作
的不正之风。
要建立退伍士兵安置服务机构,使安置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安置工作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办好安置退伍士兵服务中心,建立退伍士兵人才档案库,掌握社会用人的信息,为退伍士兵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地方财政要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主要用于
退伍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等项开支。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使有关部门对以退伍士兵为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帮助他们解决资金不足和生产中的困难。要鼓励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退伍
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他们自办或合办的经济实体,要给予方便和优惠。
五、要严格依法管理公墓
严格依法管理公墓,对于搞好国土管理和殡葬改革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要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在贯彻《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丧葬改革的决定。要向群众深入进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转变“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提倡集体修建简易骨灰堂。对现有公墓要加强管理工作,划定的墓界不得向外扩展,努力使公墓降低到最
低限度。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要彻底清除乱埋滥葬的墓地,限期将其骨灰遗体移入公墓。农村基层组织对公墓要尽到依法管理的责任。
兴办公墓要严格申报审批制度。有些地方为了搞创收,违反《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未报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建经营性公墓。这不仅使当地减少了耕地面积,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而且影响了殡葬改革,也影响了公墓的依法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检查我部制定的《关于清理
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的贯彻情况,对占用耕地乱建的公益性公墓和未经报批非法私建的经营性公墓,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清理整顿。该取缔的坚持予以取缔,决不迁就。
要加强公墓管理的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制定《公墓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布。要让群众了解哪些公墓是合法的,哪些公墓是非法的,让公墓的兴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公墓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研究民政工作依法行政的新政策。各地针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以保证民政行政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开创民政工作依法行政的新局面。



1995年9月10日

关于补充部分代储资格申报企业材料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补充部分代储资格申报企业材料的通知

司便函发展[2007]228号


有关省(区、市)粮食局:

你省(区、市)部分2007年下半年(第六批)代储资格申请企业仅因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不达标而未通过专家审核,请你们通知相关企业补报人员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注明申报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补报材料经你局汇总后统一以函的形式报送我司,我司将分两批审核上述企业的补充材料,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上网公示并授予资格。

第一批补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第二批补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20日。

附件:仅因人员证书未获得资格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仅因人员证书未获得资格企业名单

序号 名称 备注
北京
1 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2 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天津
3 天津普济道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北
4 南和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5 衡水和平国储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6 三河市直属粮库
7 河北吴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8 阜城县省级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
9 牙克石第二粮库
10 内蒙古拉布大林国家粮食储备库
辽宁
11 鞍山市第六粮库
12 普兰店市粮食收储库
吉林
13 吉林通化国家粮食储备库
14 吉林市中心粮库
15 吉林龙井国家粮食储备库
黑龙江
16 黑龙江北安通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17 萝北县团结粮库
18 齐齐哈尔市第二粮库
19 虎林市东方红粮库
20 黑龙江伊春南岔国家粮食储备库
21 黑龙江双鸭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22 肇州县二井粮库
23 讷河市拉哈粮库
24 齐齐哈尔市第一粮库
25 黑龙江大庆银浪国家粮食储备库
上海
26 上海奉贤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27 上海松江新桥粮油公司
上海
28 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
江苏
29 新沂高流粮库
30 新沂市徐塘粮油管理所
31 鎮江市粮食中转库
32 江苏兴化钓鱼国家粮食储备库
33 江苏昆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34 泰兴市粮食储备库
35 泗洪县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36 江苏盱眙天鹅湖国家粮食储备库
37 兴化市唐子粮库
38 南京市江宁区粮油总公司直属库
39 张家港市粮食购销总公司
40 海安县海安粮库
41 兴化市安丰粮库
42 连云港群鑫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
43 桐乡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44 龙游县粮食收储公司
45 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安徽
46 祁门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福建
47 宁化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江西
48 南昌中转粮库
49 广丰县粮食局直属粮库
50 江西修水国家粮食储备库
51 南昌市第三粮食仓库
52 江西金佳谷物股份有限公司南良粮食储备库
53 江西都昌国家粮食储备库
54 江西鹰潭粮食储备库
55 江西万载国家粮食储备库
山东
56 山东定陶国家粮食储备库
57 山东烟台国家粮食储备库
58 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59 山东淄博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60 山东淄博东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61 山东省巨野粮食储备库
62 山东茌平国家粮食储备库
63 山东东明国家粮食储备库
64 山东巨野国家粮食储备库
65 山东省日照粮食储备库
66 山东东阿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南
67 开封城北国家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68 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69 平顶山城郊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70 淇县粮食局第二粮库
湖北
71 监利县粮食局西门渊粮库
72 湖北麻城黄金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湖南
73 湖南省汉寿县粮食储备库
74 湘潭县裕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广东
75 中山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
76 海南省粮食局秀英粮食转运站
海南
77 海南丰源油脂有限公司
四川
78 四川省川粮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
79 贵阳市甘荫塘粮食仓库
陕西
80 渭南华山粮食储备库
青海
81 青海省大通粮食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