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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1:54:27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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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频繁,这对于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扩大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艺术交流,增强港澳台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前一时期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比较混乱。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邀约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
演;一些港澳台演出经纪人趁机索取高额出场费,抬高演出成本;一些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转包经营,加价倒卖,牟取暴利,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些演出活动中还存在严重的偷漏逃税现象。上述种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维护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的正常秩序,推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艺术交流,现就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
广东、福建、海南省邀约港澳演艺人员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商演活动的审批与管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厅字〔1993〕30号)的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除中央部门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设一个具有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
三、申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中央部门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直接报文化部审批;地方所属演出经纪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
四、申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演出经营许可证》或其影印件;
(四)港澳台演艺人员经纪人的资格认定书;
(五)港澳台演艺人员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意向书。演出意向书应包括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费用预算、票价、收入分成及有关纳税条款等;
(六)主要参演人员名单;
(七)演出节目单,其中未公开出版的曲目应提供中文歌词;
(八)拟公开发布的广告稿。
五、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应与港澳台演艺人员经纪人依照经批准的演出意向书签定正式的演出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文化部备案。
举办单位应严格按批准文件的内容和演出合同组织演出。演出活动如有变更,须另行申报审批。
六、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演,没收演出收入,并追究演出组织者的责任。演出经纪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的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须由演出经纪机构直接组织。如转卖转包他人经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演,没收演出收入;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
七、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如在电台、电视台、报刊发布演出广告,需填写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的《演出广告登记表》,加盖“文化部营业演出管理专用章”后方可发布。
对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中央和地方的主要新闻媒体不作促销性宣传,电台、电视台不予现场转播。
八、经批准的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应在演出之前,将演出合同副本及纳税责任人或代扣代缴责任人等有关资料报送当地税务部门。演出所得收入应依法纳税。
九、举办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参与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应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后,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应全额捐献给受捐单位。
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本地区港澳台演艺人员商演活动的经验教训,在节目制作、演出组织、场地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199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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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药监局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商)委、工商局、药监局: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以保健食品等为重点的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物甚至违禁药品;有的保健食品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甚至违法宣传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有的伪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进行经营活动;有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等等,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社会反响强烈。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2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直至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重点地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市场和生产企业。
(二)重点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品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产品主要包括:
1、伪造批准文号或未取得批准文号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
2、夸大或虚假宣传具有抗疲劳、减肥、美容、促进生长发育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以及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产品。
3、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志、商标、装潢的产品。
4、擅自添加药食同源原料名单以外,并已列入药典的动植物原料的普通食品。
5、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整顿获得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的生产秩序,查禁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行为,以及生产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保健食品。
2、整顿保健食品的流通秩序。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严禁夸大宣称特定的保健功能和名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以及擅自添加违禁药品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
3、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夸大功能宣传或疗效宣传。
4、整顿地方的食品行政审批行为,规范相关批准文号。查禁伪造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
二、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各地要通过保健食品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争取在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以下目标:
(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按照危险性分析的原则,提高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进。初步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预警系统和危险性评估系统。通过公示卫生安全合格保健食品和生产企业,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通过大案要案的查处,揭露和处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保健食品非法宣传、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假冒保健食品的活动得到基本遏制。
(三)消费者保健食品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结果基本满意。
(四)保健食品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进一步完善。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部署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审查批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登记在册,并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整顿重点。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省的专项整治方案和确定的重点地区由各部门在7月31日前分别报送相关部委局备案。
(二)专项整治实施阶段(8~11月)。根据工作计划,各地具体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坚持做到“五不放过”。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督促检查和巩固提高阶段(11~12月)。卫生部将在11月联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其它地区也要自行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结果,总结经验,并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总结。
四、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要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的工作方针,突出省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部门分工,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要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形成联合整治的合力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整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2、经贸部门负责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加强保健食品行业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保健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照经验行为;加强对经营假冒保健食品和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识、标志、商标及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打击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4、药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保健食品中违禁药品的检验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真正负起责任,认真研究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案要案
各地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督查工作,强化责任追究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中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工作力度,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组建督查队伍和信息沟通网络,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严格按照工作目标,逐一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执法机构和个人,并实现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严格按照确定的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政策性较强,在制止食品夸大宣传工作中,要科学地界定夸大宣传与营养知识、传统保健常识宣传的区别;在对重点产品进行整治工作中,要将非传统食品形态的定型包装食品列为整治重点。
(六)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
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根据各阶段的重点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加强地区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安排进度,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 药监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请示的答复

195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12月5日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首先应该肯定,解放后政府发现此类抵押债务,采取措施,从原房主所抵押的房产上取偿其所欠贷款,完全合法。但如就这项抵押房产取得贷款后确仍有余,原则上也应发还。如来电所说,这项房产是在国民党侵占时期已由原房主出卖了的,亦可把余款发交新买主,或新买主愿意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求免处分房子,也是可以的,新买主所受的损失,应该自向出卖人求偿。
法院处理这类具体案件时,首先应注意新买主出面主张权利的时间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已对其主张予以处理,而加以分别对待。(一)在政府执行措施的相当时间之内,新买主马上就主张权利的,可依上开原则予以处理。如时间已久,新买主在行政措施执行后本无异议,后来又忽然提出主张(即如由于今昔房价相差较距,或由于其他原因意图取巧)则不应再予处理。(二)即使新买主曾在相当时期内提出过主张,而该问题已经行政机关作过处理,以后没有再作其他表示的,法院亦不必再予处理。
另外,因此类问题系地方性的特殊问题,当时东北行政上采取措施也是根据了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所以你们仍应请示东北党政领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