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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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其拍卖或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湖南省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未上缴国库,而是纳入隆回县财政零级预算,抵顶财政拨款,因此,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5〕69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对其取得的罚没竹木变价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1998年8月11日
关于湖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湖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呈报湖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请示》
(湘劳社〔2002〕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
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5元的标准
调整基本养老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
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伊拉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积极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和扩大贸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及两国现行进出口法律和规章,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并使其多样化。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对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手续,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其它费用以及海关手续,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本条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阿拉伯国家和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三、缔约任何一方已是或将是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任何地区组织成员所产生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之间互相交换的商品,未经另一方有关当局事先许可,不得再出口到第三国。
第四条 本协定进行的商品交易,按照两国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双方同意的一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商品展览和参加在双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博览会和专项展览会,并在各自法律和规章许可下给予对方举办这类展览以各种便利。
第六条 成立一个不低于副部长级的混合委员会,以检查本协定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并就增加贸易额和使交换商品多样化提出建议,制订两国间五年进出口贸易计划。委员会于必要时,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举行会议,并在与会前至少两个月商定会期和地点。
第七条 本协定生效后,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在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签订的“贸易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和换文。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互换照会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部部长 贸易部部长
李 强 哈桑·阿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