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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09:01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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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注册和保健品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保健品广告。

  (六)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八)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九)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十)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一)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十二)统一管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指导全省药品检测检验机构和医疗器械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和机关文秘、宣传、信访、财务、档案、督办查办、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计算机网络和综合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修订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负责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和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负责系统法制建设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特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负责保健品的品种审核,生产、经营许可和广告审批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工作;负责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审核备案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审批医疗器械广告;指导全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负责审核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和出口销售。

  (八)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广告;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领导班子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导相关社团组织工作。

  (十)财务处

  贯彻实施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本系统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本系统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本系统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票据的监督管理;负责统计和系统内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7名(含从系统编制中调整14名、单列编制1名、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处级)8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核定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问题

  (一)设立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主要职责: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组织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假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及责任人;参加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省局直属药品检验机构业务工作。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二)设立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局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和局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事业编制1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12名驾驶员编制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他4名编制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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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3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法定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应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绿地地形、地貌、水体等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并确定现有绿地的绿化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74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苏府〔2002〕104号),落实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工作,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在我市发行、使用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IC卡(以下简称高龄卡)的方式实现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高龄卡的办理对象:常住户籍在苏州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年满70周岁的老人;在苏州市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已申领苏州市《高龄证》,年满70周岁的外地、外籍老人。

  第三条 办理高龄卡需携带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一张两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

  (三)外地、外籍老人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申领的苏州市《高龄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高龄卡需填写《苏州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卡申领表》并提供办卡所需材料。

  第五条 持高龄卡可免费乘坐苏州市区所有线路的公交车。

  高龄卡为实名卡,一人一卡、专人专用,严禁伪造、涂改、转借或冒用,一经发现违规使用,即由各公交企业收回并上交发卡部门,并参照《苏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作相应处理。

  70岁以上老人在使用高龄卡的过程中,须遵守《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相关规定。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

  第六条 新增、补办、升级、年审

  (一)新增。初次申领高龄卡,由苏州城市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代收卡押金和本年度保险费。2007年5月15日起至2007年5月30日,凡符合条件需办理高龄卡的老人须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高龄卡押金10元和保险费15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站)办理申领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卡的老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押金10元和保险费15元,直接到苏州通公交联合客服中心和苏州通各客服中心办卡窗口办理;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押金10元和保险费15元到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的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代办,或直接到苏州通公交联合客服中心和苏州通各客服中心办卡窗口办理。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初次申领高龄卡,收取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保险费15元/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初次申领高龄卡,收取年度保险费10元/人。

  (二)补办。高龄卡遗失补办或损坏补办,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张两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外地、外籍老人需携带暂住证、苏州市《高龄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苏州通公交联合客服中心、苏州通各客服中心窗口办理,并交纳IC卡工本费30元/张。

  (三)升级。原已办理老人电子月票卡的老人在年满70周岁以后,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老人电子月票卡至苏州通公交联合客服中心和“苏州通”各客服中心免费升级为高龄卡,凭押金收据退押金20元/张。

  2007年12月31日之前老年电子月票卡升级为高龄卡,收取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保险费10元/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升级为高龄卡,次年起收取年度保险费10元/人。

  (四)年审。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高龄卡年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苏州城市交通一卡通公司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每年10、11月持有高龄卡的老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高龄卡到苏州通公交联合客服中心、苏州通各客服中心及各区临时增设年审点办理年审,并同时交纳下年度保险费10元/人。不按规定年审的,IC卡自动失效。特殊情况下,经街道(镇)或派出所出具证明,可以补办年审手续(2007年度高龄卡免年审)。

  第七条 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 高龄卡自2007年7月1日起启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