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4日,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有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995年继续暂停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不得变相发放奖金,也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出台津贴、补贴。建立和提高津贴、补贴的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无权决定。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学徒期工资、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见习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的毕业生,在两年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职务前后的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例如,1994年8月晋升了职务的人员,如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应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凡职务(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其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凡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按上述第2条的规定办理。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调入并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凡符合晋升工资档次条件的,此次可暂适当延伸工资档次。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其工作人员工资档次的晋升,可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未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按上述统一规定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民办教师的工资如何增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均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参照本办法办理。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7〕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探索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设置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二、试点原则
(一)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
(二)要认真总结和充分借鉴过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三)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研究。
(四)要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五)要切实规范管理。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
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
(二)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试点范围
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凤翔县。
五、试点工作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
(三)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
(四)如何有效防止中医坐堂医诊所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现象的出现。
六、试点工作步骤
(一)2007年7月下旬。召开试点工作部署会议,由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试点地区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加会议,研究部署试点工作。
(二)2007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由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相关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调查摸底结束后,各试点地区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
(三)2007年11月。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公告《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日期截止到11月31日。
(四)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底。各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允许举办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进行监测。
(五)2008年4月。总结试点工作。
七、组织管理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政策性强,试点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办公室设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试点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工作情况以及监测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三)各地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服务。
一、人员
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