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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31:21  浏览:9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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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事部



几年来,各级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等文件要求,抓制度建设、抓落实管理、抓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为公平公正地评价人才,为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
伍发挥了重要作用。每年参加职称考试的人员多达300万左右,成为全国最大规模的考试种类,越来越引起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今年下半年,全国还将举行11项考试,报考人员将达100多万人,这是我国在20世纪的最后一批资格考试。职称考试工作已经成为考量人事部门
廉政勤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事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严密组织,一丝不苟地搞好每一项考试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人事工作纪律,做好考试工作,防止考试中的不正之风,现就加强职称考试管理
,严肃考风考纪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职称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专项考试等)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考试组织工作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风气和安定团结。各级人事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真正从思想上、组
织上、制度上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考试计划的制订,严格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上级人事部门对下一级人事部门的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和实施安排要提出明确要求,认真监督检查。要加强与专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考试工
作。
二、必须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各级人事部门要密切结合考试工作实际,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考试组织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深化对考试工作重要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高质有效地做好服务工作。要广泛听取考生对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措施,积极解决考生的实际困难。
三、严肃考试工作纪律,防止不正之风。各级人事部门要从自身抓起,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肃考风考纪,以防范为主,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要针对下半年的各项考试工作,开展一次自检自查,重点是检查考试组织及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防范
,堵塞漏洞;对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损害考生利益、索贿受贿等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不管发生在哪一级哪个单位,都要从严查处,依照党纪和法律,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人发〔1997〕75号文件及人事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考试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违规操作。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和工作纪律,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大考试的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力度,健全和完善考试督巡员制度,增加考试管理的透明度。
五、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地要根据考试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的特点,结合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化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考试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帮助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知识、业务知识、工作纪律以及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方法,提高有关考务
人员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六、提高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考试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和公正,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考试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保密措施,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确保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
七、加大对考试工作政策的宣传。各级人事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切实做好考试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教育,特别是要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宣传职称考试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工作程序、考试纪律等,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
各地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到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涉及重大问题要迅即向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以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200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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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信部联规[2007]24号  2007年1月15日



  为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2]4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集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我局制定了《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各地试行。试行的范围为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包括县级市)设立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具体实施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应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外。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服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的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199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