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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0:21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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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的请示》及其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柴油分配管理实施细则》,望各地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桂政发【1985】175号文同时失效)。

关于农用柴油统一分配管理问题的请示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1985年区农机局、区石油公司共同拟定我区《农业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并从1986年起县以下农用柴油由农机部门分配,石油部门供应。几年来,农机部门在石油部门的支持与密切配合下,通过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
加强了对户营农机的管理,以油管机,促机务农,农机在机耕、抗旱、加工等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粮挂油、救灾油是农用柴油的组成部分,在正常指标紧缺情况下,这两部分油用于抗旱、机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区农用柴油三个组成部分目前存在着多头分配管理,不利于统一调剂,合理使用,为了充分发挥农用油的作用。我区农用柴油应统一由农机部门分配管理,以利于粮食
生产和救灾工作。为我们在充分征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柴油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请审定并批转各地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油是国家统配物资。为了保证农用柴油用于农业生产,把国家戴帽下达我区的柴油指标(含正常农用柴油、救灾柴油、粮食定购奖售柴油,下同),交由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石油公司负责调拨供应。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供应和节油工作,确保农
用柴油用于农业生产并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油源情况,征询农业、水利、救灾、粮食等部门的意见,提出农用柴油具体分配方案,征得石油供应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各级石油供应部门按季按月及时供应。其中,县以上(含县,下同)国营、集体单位农用柴油
由各级石油公司供应;县以下(不含县,下同)的用户由乡(镇)农机站或基层供销社供应。农机、供销和石油部门要加强协作,按计划组织货源及时供应,不误农时。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农业综合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做好协调工作。农机管理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农用柴油的计划申请、分配、统计、管理和节油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报,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油
料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分配
第四条 农用柴油的使用范围
1、农田机械作业,包括排灌、机耕、机耙、机播、中耕、收获、脱粒、植保、农田运输、农田水利机械作业等用油。
2、无电区的农民口粮加工及饲料加工。
3、对乡村工副业、服务性部门(供销、粮食、邮电、医院、学校、气息、电影对等)的支农服务用油酌情给予适当安排。
4、县以上各级农业、农机、林业、侨办、劳教、劳动、农垦、水产、园艺、农业科研等企、事业单位用油。其中,不包括森林工业极其专业车船队的用油。
5、国家增拨的农业救灾柴油及从农用柴油指标中提留的救灾柴油,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如抗旱抽水、排涝、防洪抢险、修复水毁农田和水利工程,森林灭火,防治病虫害等,不得挪作他用。
6、国家下达的粮食定购奖售柴油用于粮食生产,如农田排灌、机耕、农田水利、改造中低产田等。
第五条 农用柴油的分配坚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油料指标的分配,以农田排灌和农业机械作业量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机具保有量、机灌机耕面积、耗油水平机经济效益等因素。在当前油源短缺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保证粮食生产的必需用油,同时兼顾无电区农民口
粮和饲料加工,不得按农机台数、马力平均分配。在此前提下,对农业其它项目用油,可根据资源情况,酌情分配。对非农营业性运输不分配农用平价柴油。
第六条 正常农用柴油指标是指国家统配的农用平价柴油指标,其分配办法如下:
1、自治区从正常农用柴油指标中先提留5%作为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柴油。
2、在正常农用柴油指标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分配给区农业厅、区林业厅、区农垦局、区华侨企业管理局、区劳改局、区劳教局、区糖业公司的农用柴油指标,原则上以1986年分配指标为基数,由区农机局将指标计划给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分配,并与区石油公司联合下达分配指标
到所属用油单位和所在县石油公司,由当地石油公司负责供应。若国家戴帽下达给我区的正常农用柴油指标有所变更,区直有关部门的正常农用柴油指标相应调整。渔用柴油按国家核定基数,由水产部门分配。
3、各地、市、县直属的农业场站用油指标,原则上以原分配指标为基数,由区农机局和区石油公司按季将分配指标下达至场站所在县(市)农机局、石油公司。由当地石油公司负责供应。
4、县以下的农用柴油指标,由区农机局征求地、市农机局的意见后,按季度分县提前分配下达。
第七条 粮食定购奖售柴油在实行补差价款办法后,此项柴油指标的分配,按国家戴帽下达的数量,自治区提留20%安排用于粮食生产救灾,由区农机局和区救灾办掌握分配;其余指标由区农机局与区粮食局按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分配,并与区石油公司联合下达各(县)市,由(县
)市农机局统一管理,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使用。自治区于当年的1月和6月将指标下达,每次下达各县(市)应得指标的50%,各县(市)要及时分配和组织供应,同时各级石油部门要按时将代收回的粮奖油平议差价款付给粮食收购部门,以利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不另
增加粮奖油指标。
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粮食定购奖售柴油指标可与正常农用柴油指标调剂使用。
第八条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由各级农用部门会同各级政府部门救灾办公室根据灾情拟定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并会同石油公司下达,各地石油供应部门及时组织供应,自治区从正常农用柴油指标中提留的农业生产救灾油,由区农机局于每年一季度预拨一部分给各地、市,以利于
及时用于救灾。

第三章 管理与节约
第九条 农用柴油按农业生产作业需要实行计划分配,推广油料与机耕、机灌任务挂勾制度,凭证供应。县以下农用柴油分配指标要落实到用户,把分配指标和作业量公布于众,接收群众监督。用油户要持农机部门统一印刷的购油证购油。农机部门要按农机作业任务管好农机,用好油
料,做好节油工作。对无牌照、技术状态差以及严重违章的机手应停止供油。对未按计划完成农田机灌机耕作业任务的,可扣减其供油指标。
第十条 建立农用柴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市农机管理部门和区直有关厅局要按季将农用柴油(含救灾油,粮食定购挂勾油)分配使用情况列表,报区农机局,同时抄报区石油公司。自治区每次下拨的救灾油指标,各地、市在收到后20天内向区农机局反馈油料的分配使用
情况,同时抄报自治区抗灾救灾办公室和区石油公司。各地、市及区直有关厅局于年终要对农用柴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于次年一月份将情况书面报送区农机局、区石油公司各一份。
第十一条 严禁倒卖套购油料、油证,不得擅自变价提价,不得在油料分配和经营中增收不合理的费用。各级物价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作业收费要加强管理,规定合理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涨价、增加收费。对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节油工作的指导,大力开展节油活动,积极推广节油技术。要把节油工作列入年终总结汇报的内容。表彰先进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基层供油点
第十三条 基层农用柴油经营供应点的设立,要有利于农业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方便群众。基层供油点需要具备经营的基本条件,如人员、资金、储油设施等。基层供油点可设在乡(镇)农机站或基层供销社,但同一乡(镇)不宜两家同时经营。基层供油点的设立,由县(市)政
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章 供油制度
第十四条 为搞好农用柴油的分配供应,农机、石油供应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到分配得当、供应及时,不误农时。
1、区农机局根据农时季节的特点及农业机灌机耕及作业计划任务,提出正常农用柴油指标分县(市)季度分配计划,并于季前50天送区石油公司,以便组织货源,安排调运。石油供应部门按石油供应经济区范围安排供应。正常农用柴油一般按季供应,当季有效。若由于用户方面特
殊原因需要推延至下季提货的,季末前报经当地农机、石油部门同意,可作一次性延期供应,并由用户相应承担经营管理增支费用。对过期的正常农用油料指标,由县农机部门重新分配用于农业生产,并付给石油供应部门增支管理费用。
2、季度油料计划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经农机部门商石油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计划。其中,县(市)内的计划调整,应于当季第三月20日前提出;石油供应经济区内调整,应于当季第二月月底前提出。跨石油供应经济区一般不作调整,若必须调整时,由用户按规定缴纳计划
变更费(每吨油料5元)。
3、由于资源或运输等原因,造成供应不及时,石油供应部门可顺延供应时间,补足所欠指标。
4、润滑油由当地石油供应部门根据农用柴油的分配数量及资源情况,均衡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桂政发【1985】175号文件同时失效。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凡与本文不符的,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199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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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2月26日 生效日期1991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代表履行其使命,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持有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设在对方境内的国际组织任职期间,两年内出入另一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与上述常驻人员使用同一本护照或持有单独外交护照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样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的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为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境,并应按该国主管当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丝毫不改变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拒绝第一条所述人员入境或中止其在本国境内逗留的权利。

  第四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的原因,缔约一方可部分或全部中止本协定。
  二、缔约一方如采取或取消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措施,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有效的外交护照样本。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十一天即可临时执行,并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换文通知对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手续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第七条
  一、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二、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此通知送达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在马德里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西班牙王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
      (签字)                (签字)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19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四日





























渭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一、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乱张贴、乱涂写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是指在(市、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邮箱、果皮箱、电话亭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等行为。

三、本规定适用于渭南市市区。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治理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区乱张贴、乱涂写等违法行为,并行使处罚权。

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有治理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责任和义务。

工商、公安部门应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行为有权制止。对其门前“四包”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及宣传品应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五、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设置专用公众信息栏,以满足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需要。广告栏的设置应统一、规范、美观。

六、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对乱张贴、乱涂写损坏有关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七、鼓励和支持对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等行为的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奖励50元至200元人民币。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不能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有偿清理,费用由门前“四包”责任人或乱张贴、乱涂写单位或雇主支付。

九、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中留有通讯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拍照取证并送电信服务单位,电信服务单位应依法终止为其非法活动提供电信服务。

十、乱张贴、乱涂写的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十一、侮辱、殴打、拒绝、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辆车容整洁。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主管部门。

四、在本市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貌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清洗保洁。

(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赃物的;

(二)车辆底盘积土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

(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

五、在城市主要出入口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点),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六、申请建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造型;

(二)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三)市城管执法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城市车辆清洗场所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必须硬化;

(二)每个清洗车位应设有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经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八、城市车辆清洗场所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运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运营。

九、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应在室(院)内开展作业。

东风大街两侧不得设立洗车场所。

渭清路以东、民生路以西、华山大街以北、乐天大街以南范围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作业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其余场所作业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

十、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十一、经机动车辆清洗场(点)清洗后的车辆应达到车身表面无灰尘、无污迹,车箱、车轮、车底盘等可刷洗部位无明显泥沙,玻璃明亮。

十二、禁止占道清洗机动车辆,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区主次干道、支路、街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人)。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渭南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四、 “门前四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道沿石以上人行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的清扫保洁,消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雪、淤泥。严禁随地吐痰、便溺。

(二)包亮化。负责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如期完成灯饰安装工程,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包硬化、绿化。负责对道沿石以上的人行道按规划要求进行硬化、绿化。

(四)包秩序。负责维护门前秩序。保证门前无乱堆杂物、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挖乱占、乱泼污水、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出店经营、摆摊设点等。

五、“门前四包”责任制区域划定:

(一)主次干道、街巷两侧有临街建筑的责任人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跟至人行道道沿石内为责任区域。

(二)主次干道、街巷两侧有围墙的,以本院墙长为界,外墙跟至人行道道沿石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空旷地带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三)产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没有约定的,由使用人履行“门前四包”义务。

(四)建筑工地的“门前四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区域,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

六、责任人必经同主管部门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统一挂牌上墙明示,自觉履行“门前四包”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公民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举报。

八、“门前四包”责任人不签订责任书或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由城管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市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签订责任书或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由市政府对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十、侮辱、殴打“门前四包”城管执法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门前四包”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法制机构办理。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辆停放和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保障人行道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行政规划区域内人行道停放各种车辆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含广场)。

四、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五、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点、非机动车辆保管站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相协调。

六、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需要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设有“P”牌的停车场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八、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的保管站或划有黄线允许停放的范围内停放。

七、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核批准后,采取道路占用有偿使用的方式委托给申请人管理。

人行道停车场点不需收费的设置申请人,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后,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八、申请人在得到批准后,持市城管执法局设置许可证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停车场点收费票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发放,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当事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不收费或只收费不撕票。

停车场点、保管站应主动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管理和物价、纠风部门的监督。

十、收取的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占道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人行道停车场点、保管站设置权转让、变更须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已经批准的人行道停车场点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划定停车位置或非机动车辆存放位置。

十三、停车场点、保管站承包人为该停车场点交通协管人员,对该停车场点的管理和安全负责。

十四、在人行道停车场停放的各种车辆,应自觉接受停车场点、保管站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停车入位。

十五、因城市建设需要取消或变更的停车场点、保管站,应无偿取消或变更。

十六、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点、保管站。机动、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拒绝、阻挠市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市法制机构办理。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