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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5:09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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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劳仲字〔1997〕第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以及《关于归侨、侨
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办理。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退休、退职办理;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离职办理。对没有提出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要求的,则不能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按照《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现行就业政策规定,对于仅获得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人员,不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199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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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达市委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达州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

                   达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答、全程负责办理或引导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达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应当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首次按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正确履行首问职责。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按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二)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三)对需按一定程序才能办理或一时无法答复和解决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对于办事人员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五)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当事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达州市内行政辖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达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限时办结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达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服务承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服务承诺制的基本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
  (二)缩短办事时限。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拟办事项,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
  (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举止端庄,做到文明服务、热情服务、廉洁服务,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做出服务承诺。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通过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屏、显示屏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明确服务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所需资料和办理时限,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并督促其履行以下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服务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办事群众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九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5月28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互济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以及我省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目标是: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

第二章统一征缴

第四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3月3 1目前,按照市统计局口径,科学、合理分解下达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

第五条 市直及市直以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征缴。

其余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一区)失业保险中心负责征缴,并全额缴入市失业保险中心基金帐户。

第六条 单位缴费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市、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对于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特别困难企业,经市失业保险中心核准,本人工资低于离石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单位部分可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第七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统一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市失业保险中心向市财政局集中领取,分发各县。各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妥善、规范管理和使用票据。市财政局应当于年度终了10日内进行年检。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收入户基金及利息全部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九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12月25日前支出户利息和未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全部缴入市失业保险中心收入户。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将上述基金和利息及市本级支出户结余失业保险基金和利息全部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年度考核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年内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基金总额为准。

第十一条 对完成任务的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市财政应当于3月3 1日前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逐步改善各级失业保险中心办公条件。县(市、区)也应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市失业保险中心根据对县(市、区)基金征缴的考核结果,严格奖惩兑现。

第三章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本季度“基金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每季度第一个月1 5日前,由市失业保险中心基金支出户核拨至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基金支出户。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统一执行离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参保单位“转岗培训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支付,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失[2003]261号)和《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文件规定,由市失业保险中心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列支。

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的核拨,应当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

对完成上年度征缴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其支出需要,从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

对未完成上年度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出与上年度基金实际征缴额相抵,若出现缺口,按上年度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比例,从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七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年度终了10日内,按上年度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际收缴额的10%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十八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三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申请省级调剂。

第四章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业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劳社厅发[2006]24号)文件规定,统一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确认,由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复审、批复。全市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由市失业保险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手册》及身份证于每月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签领手续后,在指定银行领取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县转迁时,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当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台账和支出台账。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一月底,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统一编制上年度基金决算和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

理。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留足一定额度的周转备用金外,

其余部分应当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以确保失业

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

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市、区)应当在规定时

限内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l、清理参保人数

澄清实有参保人员底数,经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和参

保单位双方确认后,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备案。

2、清理基金滚存结余

清核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结余总额,经

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和财政部门双方确认后,上报市失业

保险中心和市财政局。

3、清理历年欠费总额

对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单位,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时

间、范围及同期的费率,计算其欠费和滞纳金,并签订补缴协议,

限期清缴、期限不得超逾五年。清理结果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

4、清理基金账户

先将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余额全额缴入同级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将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

户滚存结余全部上划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撤销县(市、

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收入户,县(市、区)失业保险

中心只设立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基金支出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执行市级统筹前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