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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01:28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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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1月28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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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
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
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
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
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
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
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降
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
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
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
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
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出口退税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
口退税有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
超限量超限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
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内外勾结,共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
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增值税管理部门采
集、接收并审核后的数据以及稽核结果;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
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
级次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在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中有收受贿赂的,依照《国家行
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失职渎职,
致使不法分子套购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给予警
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第三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
损失的,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
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动交待错误、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
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退
赃及其他非法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行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当
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涉税违规违纪行为的,根
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涉税违规违纪的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
可根据情况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学会、协会:

  用药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把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最高宗旨,并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规定零售药店注射剂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从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品,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

  为正确引导全社会的用药安全意识,全面普及用药安全知识,把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引向深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从今年5月至10月,在全国开展以宣传“全民用药安全”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目的是配合国家今年7月1日起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等政策的实施,通过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民用药安全和健康水平。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此项活动的长远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广泛动员。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把政策讲透、把道理说清、把知识普及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分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活动;在活动中要通过强有力的正面引导,发动学会、协会等社会各方力量,联合、动员广大媒体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根据局党组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方案”(见附件)。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此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开展“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好这一活动。


  附件: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方案

  一、活动背景
  用药安全问题一直是近年来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药品安全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始终把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最高宗旨,在市场整顿、法制建设、制度建设等多方面作出了艰辛的努力。特别是去年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以来,取得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和实际效果。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用药安全,如对抗生素的销售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完善和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农村“两网”建设等。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用药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从药品的科研生产到市场流通,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从医生到患者,从法制建设到用药知识的普及等诸多方面,用药安全还面临着许多十分迫切的课题和挑战。

  为正确引导公众的用药安全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把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引向深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从今年5月起,在全国开展“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活动将围绕“用药安全”这一主题,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手段,在全社会营造“关注用药安全、了解用药安全、支持用药安全、配合用药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性质及意义
  以宣传“全民用药安全”为主题的全社会大型公益活动。目的是配合国家7月1日起对抗菌药物进行处方药管理等监管政策的实施,在全社会营造“用药安全”的良好氛围,把“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推向深入;体现药品监管“以人为本”的出发点,通过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民安全和健康水平。

  三、活动组织
  由局新闻办公室发起组织,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联合中国药学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中国非处方药协会等社团组织、中央新闻单位和有关企业共同实施,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四、活动具体安排
  从5月起至10月分启动实施、广泛开展、巩固深化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实施阶段
  制造声势,营造“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的气氛,并为下一步深入开展活动打好基础。

  1.活动正式启动前,利用专业媒体和网络媒体,通过问卷、座谈等形式,开展一次用药安全情况调查,了解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和最想知道的用药安全知识。

  2.通过启动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用药安全研讨会”或座谈会多种形式拉开活动序幕;选择中央、地方和专业媒体参与活动报道的记者进行用药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由有关领导和专家介绍活动情况,特别是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用药安全方面的政策和知识。

  3.发动媒体。选择8~10家国内媒体,全程、深入参与活动报道。在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播出用药安全专题节目,呼吁全社会关注用药安全、重视用药安全。

  4.出版、印发用药安全宣传材料,通过药监系统向医院和药店及消费者发放;制作张贴用药安全海报,在媒体刊播用药安全公益广告。

  (二)广泛开展阶段
  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开辟新的宣传渠道和宣传形式,巩固前一阶段的宣传成果,把活动引向深入。
  1.在媒体上开辟“用药安全”专题或专栏。如在中央电视台刊出用药安全专题报道、在“对话”栏目刊出一期相关内容。在相关报纸上设立专栏,通过知识介绍、访谈等方式全面介绍用药安全问题。

  2.编辑出版用药安全画册和专题宣传材料,通过药监系统和各种渠道发放。

  3.组织医药企业代表座谈会,倡导企业从自身做起,认真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担起用药安全重任。与有关协会和部门联合组织有代表性的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座谈企业如何在用药安全中发挥作用,并联合发出“安全用药,从我做起”倡议。

  4.组织记者深入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院进行采访,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揭露问题。

  5.在全国主要城市组织一次“清理家庭小药箱活动”。

  6.组织药品评价中心等单位拍摄用药安全题材的室内连续剧。

  (三)巩固深化阶段
  1.通过活动形式的进一步创新,继续扩大宣传效果和活动影响力,并利用活动已创立的宣传平台和渠道,使用药安全活动长期化、固定化。
  2.在中央电视台和有关报纸开设固定性栏目,通过多种形式和丰富的内容深入宣传用药安全。
  3.建议有关部门设立“全国用药安全日”,或通过“宣传日”、“宣传周”等形式,发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在各地大型公共场所开展用药安全宣传、咨询活动,并向公众发放有关宣传材料。
  4.组织相关媒体开展用药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总结检验宣传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