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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9:43:01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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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发宣传[2003]3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战略任务,党中央印发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中发[2003]8号)。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实际,现就学习贯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和精髓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在国资委机关和中央企业广大党员干部中,就是要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重大指导意义,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切实把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贯彻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中,体现到加强国资委机关建设和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从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从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从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九个方面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

  二、结合实际,着眼于解决本企业、本部门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国资委机关和中央企业党组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及本企业、本部门实际,联系思想实际,围绕今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着眼于解决本企业、本部门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着眼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建设和企业党的建设,把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要联系改革实际,解决影响改革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找准抓住影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改革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大把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是极具探索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国资委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围绕如何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这个根本,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知识结构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已进入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凸现出来。中央企业要围绕建立和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围绕推进企业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抓住影响改革的重大问题。

  二要联系发展实际,解决影响发展的重大问题。本世纪头二十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形势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有企业也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央企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进一步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要坚决冲破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

  三要联系稳定实际,解决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深化企业改革,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干部职工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企业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企业稳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关心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岗分流职工、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把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要联系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实际,解决影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建设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四有”职工队伍。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要围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围绕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围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围绕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创新培育企业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查找存在的不足,制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中央企业党组织要围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职工民主管理等方面查找薄弱环节,提出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提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思路和办法。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中央关于成立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重要意义,对照中央的要求找出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努力把国资委建设成团结、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机关。

  五要联系“两手抓”的实际。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揽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学习中,要认真分析非典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制定相应对策,做好当前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完成全年奋斗目标。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要周密组织,精心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

  一是领导带头要落实。根据中央的要求,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导干部是重点。国资委党委学习中心组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在学习中要端正学风,注意克服学不学、学好学不好关系不大、把工作与学习对立起来、“以干代学”、浅尝辄止、不求甚解、脱离实际等不良学风。

  二是学习计划要落实。各部门既要制订学习的总体安排,又要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人员的实际,分层次制订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京外中央企业,要主动与所在地方党委联系,并按地方党委的要求和国资委要求做出安排。

  三是学习内容要落实。国资委党委学习中心组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及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认真研读江泽民同志《论“三个代表”》、《论党的建设》和《江泽民同志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等重要著作,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广大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十六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的学习。

  四是学习形式要落实。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学与专题研讨、辅导、座谈交流、脱产培训、宣讲辅导、主题教育、知识竞赛等各种有效形式,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局域网、闭路电视、电台、宣传橱窗等舆论阵地,及时宣传报道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取得的新进展,总结交流和推广形成的成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要制订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将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轮训一遍。各企业也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分期分批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轮训。

  五是学习的效果要落实。学习重在抓落实、求实效。通过学习,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要在联系实际、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要在贯彻“两手抓”、夺取“双胜利”上取得新进展。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实际,衡量这次学习的效果主要看:是否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提出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形成和制定出改革发展的思路及措施;领导班子是否进一步树立和保持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坚定了搞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找准并着力解决本单位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否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解决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干部作风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坚持了“两个务必”,切实解决干部职工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

  六是督促检查要落实。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学习的督促检查。国资委党委将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央企业学习贯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中央写出报告。

  请各中央企业和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及时将学习贯彻的情况分别报国资委党委宣传部和直属机关党委。

  

         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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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8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0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安、卫生、市容、交通、土地、工商、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协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划定碑林、新城、莲湖、灞桥、雁塔、未央、阎良为我市火葬区(不包括灞桥区的狄寨乡和洪庆镇的砚湾村、岳家沟、车丈沟、孝义沟以东山原地区)。
 设有火葬场的长安区、临潼区、户县的火葬区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划定。
 凡未划入火葬区的地区均为土葬区。但在土葬区内的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应就近实行火葬。
 第五条 火葬地区的公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土葬,更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禁止将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往外地。
 第六条 土葬地区要积极推行丧葬改革,各村民委员会应利用荒山瘠地建立集体公墓。禁止乱葬乱埋。擅自在公墓以外地区埋葬者,一经发现,由村民委员会责令丧主就地平毁。严禁按照族系建立户族坟地。未建立公墓又无荒山瘠地可利用的地区,应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为鼓励土葬区农民死亡后实行火葬,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土葬区农民死亡实行火葬的,运尸、殡殓、火化费均减收30%。
 提倡农村集资兴建骨灰堂。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可按本民族习俗办理丧事,实行土葬的应在公墓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火葬的,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华侨和港、澳、台胞及外国人的丧葬事宜,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本着尊重死者生前遗愿的原则办理,要求就地火葬者,殡葬行政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要求土葬的,由外事、侨务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身份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划给墓地,合理收取用地补偿费。
第九条 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自杀、他杀、车祸、露尸、浮尸等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现役军人死亡的,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第十条 为保障环境卫生,严防病菌传播,公民死亡后应在48小时(夏季24小时)内,由殡葬服务单位将尸体运送殡仪馆,急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遗体处理,有关部门和丧属必须严密封闭,迅速运送火化。因故需要保存的遗体,必须在有冷冻设备的殡仪馆存放,除特殊情况外,存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限的遗体,殡仪馆可对遗体进行火化。
第十一条 火葬区内,禁止在殡仪馆以外的院落、道路、医院、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棚设祭、焚烧祭品杂物和举行治丧活动。禁止在殡仪活动中燃放鞭炮和沿途抛撒纸钱,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及有碍市容观瞻和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十二条 火葬地区内遗体运送业务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揽遗体运送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火葬地区内的非法土葬提供车辆等交通工具。医院不得擅自将死亡人员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运送。
第十三条 禁止在铁路、公路、河流堤岸两侧以及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周围100米内埋葬尸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坟和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逾期未迁者,由殡葬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就地平毁。
第十四条 殡葬用品实行专产专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火葬区内出售纸扎品、棺木骨灰盒和刻制墓碑。
第十五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
第十六条 建立公墓不得占用耕地。墓穴占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土葬改革区埋葬遗体不得超过3平方米;火葬区安葬单人骨灰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不得超过3平方米。
第十七条 将火葬地区内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改正。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进行火葬的,有关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已经发放的应限期收回。拒不收回的,对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可扣留其车辆,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非法经营纸扎品、棺木和碑石等殡葬用品和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者,由殡葬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和骨灰堂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利用丧事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所处罚款,一律上缴市财政,罚款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2005-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是指除需按有关法律、章程选举或任命的,以及重要部门和特殊岗位以外的处级行政领导职务,采用公开竞聘的办法进行选拔任用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根据领导班子缺额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
第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的柳州市(含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级(或相当处级)领导干部,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正科级职务(或相当正科级职务)以上干部,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第七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二)中型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正、副职领导人员。
第八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第七条所列企业管理人员;
(二)大型企业中层副职管理人员;
(三)中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四)小型企业的正职领导人员;
(五)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条 为了促进各类特别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竞聘职位对人才的需要,可对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资格要求适当放宽:
(一)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优秃年轻干部,其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其资格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工作七年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四)具有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第三章 选拔与聘任
第十一条 公开竞聘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公告。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开竞聘的领导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等。
(二)推荐报名。报名以个人自愿报名为主,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或群众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三)资格审查。根据竞聘选拔的条件和要求,由组织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四)笔试。笔试由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分。
1.命题。组成专门的小组负责笔试的命题和笔试成绩的评定工作。命题按照竞聘选拔领导职位的要求,主要测试应试人员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试。应试人员必须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独立完成。
3.评分。笔试评分应在试卷卷头密封状态下进行。通知应试者本人笔试成绩,并按聘任职位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民主测评。
(五)民主测评。根据实际情况,在应聘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一定范围内,对应聘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不到半数以上群众认可的,不进行潜质测评,不列为面试对象。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 10%计入总分。
(六)潜质糊Ij评。由柳州市高级管理人才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应聘人黾进行心理、能力等方面的潜质测评,并澎成评价报告。潜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10%计入总分。
(七)面试。面试由面试考评组的主考主持,主考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面试应邀请相关部门的干部、职工代表参加旁听。面试可采取提问答辩形式,也可以采取提问答辩与实际操作、情景模拟相结合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分,成绩当场公布。
(八)考察任用。
1.根据笔试、民主测评、潜质测评和面试累加分数,按照聘任职位不低于 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考察对象名单。
2.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结果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分。
组织部门结合应聘岗位的要求,综合各个职位及考察对象的笔试、民主测评、潜质测评、面试、考察五个环节的总分,研究提出各职位的拟聘任人选。
3.决定拟聘任人选。由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中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公示。拟聘任者应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群众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
5.聘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由聘任机关颁发聘书。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二条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一般为5年。同一领导职务任职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按照同职级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者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聘任机关可以解聘。聘任制干部也可以申请辞聘。解聘和辞聘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聘任制干部在任期内享受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任职不满一个聘期解聘或辞聘的,不再保留原聘任职务待遇。任满一个聘期,续聘的明确相应的级别,时间从首次聘任之日算起;不续聘的可保留聘任期享受的职级待遇,由所在单位安排工作或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实行聘任制的干部在聘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交流、提拔使用。交流至非聘任制岗位的,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