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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12:08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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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2001〕48号

印发蚌埠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使信息考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蚌埠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七日


蚌埠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完善考核标准,提高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突出信息质量。
三、考评范围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考评项目
1.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2.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者;
3.优秀信息。
五、考评内容
1.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被采用的信息;
2.上报国办、省办被采用的信息。
六、考评条件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将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总体目标,
信息采用量、被批示件较多,得分名列全市政府系统前列;
2.信息工作制度健全,有完善的信息网络并正常开展活动,
信息工作人员落实,“三个服务”(为上级、本级和基层)工作做得比较突出;
3.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全面,无重大信息迟、错、漏报现象,认真督办领导批示的信息,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4.信息处理手段先进,传递迅速,信息工作人员有较好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1.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热爱信息工作,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及相关技能;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主动服务意识强,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及时有效,能圆满完成全年信息报送任务,信息采用率较高。
(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优秀组织者
1.重视关心本部门信息工作,对工作有布置、提要求、常督查、抓落实;
2.能够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市领导对重要信息批示的办理情况;
3.能正常组织开展信息网络活动,为信息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所在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四)优秀信息
1.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局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产生较好的效用;
2.政策性、时效性、针对性强,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七、计分办法
1.被市政府信息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2分;
2.被省办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3.被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同条信息被不同级别信息载体采用,取最高得分值);
4.被评上优秀信息的,每条加10分;
5.被市、省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分别加5分、10分和15分;
6.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信息课题的,每条加5分;
7.完不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信息课题的,每条扣5分;
8.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错、漏报和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条扣20分。
八、评比办法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实行县区和部门分类考评,以各单位报送信息采用得分减去扣除分作为先进集体评选的分值依据。县区确定前5名、部门确定前17名为先进集体。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三项规定标准,对获得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的,原则上分配1名先进个人名额;对未获得先进集体, 但在信息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的个人,也可依据条件适当分配先进个人名额;连续两年获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可推荐1 名政务信息工作优秀组织者。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者先由所在单位推荐,再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予以确定。
(三)每年从所采用信息中评选出优秀信息8条。
(四)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获得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者,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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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市政府


一、为加强耕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1、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9元;
2、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县、大兴县、通县、顺义县为每平方米8元;
3、密云县、怀柔县、平谷县、延庆县为每平方米7元;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上述的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经批准征用的部队军用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以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五、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机关应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文件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2、农民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纳税;
3、属于免税范围和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持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文件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或乡(镇)政府开具减税或免税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减税或免税证明划拨用地。
六、耕地占用税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必须在获准占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七、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八、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3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己经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景德镇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德镇市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