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0 19:13:04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尽快扭转部分医疗器械企业生
产不规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状况,经2002年全
国医疗器械监督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现就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强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年检和发证工作
(一)各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认真抓好各项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法规的执行。以执行生产企业许可证年度验证为主要措施,年度验证工作要强化企业现
场检查。换证工作要重点检查产品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是否认真接受年度验证。
对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下降,产品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按《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各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
考核办法》。发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履行准产注册,必须达到《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规定及相应的产品细则的要求。达不到规定的,一律不得
降低标准发证。国家药品监管局将通过年度验证的复核,检查发证工作的质量。

二、切实开展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
(一)检查企业是否持有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和产品出厂是否具有“合格证”。无证生产的要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进行处
罚。

(二)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重点检查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检验设备的
配备是否能保证标准的执行,各项检验是否有详实的记录。

(三)收集检查被查企业售出的医疗器械是否有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事故。凡有严重质
量事故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日常监督
(一)国家药品监管局确定全国范围的重点监控医疗器械目录(见附件),各省(区、
市)药品监管局对重点监控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要切实监督到位,每季度末,要将情况报
告我局医疗器械司。各省(区、市)药品监管局还可以针对本辖区的实际,列出本辖区的
重点监控医疗器械目录,一并实施监督。

(二)各地要拟订监督抽查计划,按计划检查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的情况。抽查不合格
的产品和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继续深化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认真执行《关于深入进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国药监市
[2002]44号),抓好落实工作。对辖区内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限期做好生
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换发证工作,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
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
液针)生产企业的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在2002年6月底前结束,10月1日起一律采用新的
产品注册证。

2002年10月1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同时获得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名单。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针对一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未换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仍进行生
产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按无证生产查处。

(二)结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换证验收工作,对不规范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检查验收要求的,不予换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对已获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并已换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各地要加强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突击性检查,做到跟
踪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专项抽查工作,对违反规定发证的,要责成发证部门
收回所发证书,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国家药品监管局建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制度。医疗器械司安全监管
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指导和调度工作(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制度的有关内容和
要求另行下达)。主要做好国家药品监管局重点监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辖区加强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的工作方案,依据本通知一、二、三、四项工作的要求,指导地
(市)、县药监部门工作,把监督检查的责任落实到企业所在地的基层药监部门。省局的工
作方案请报送国家药品监管局备案。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做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对生产企业的日
常监督。从整体上提升医疗器械的监管水平,以保证人民群众安全有效地使用医疗器械。


附件: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4、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

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
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
2、金属直型、异形接骨板;
3、金属接骨、矫形钉;
4、金属矫形用棒;
5、髓内针、骨针;
6、脊柱内固定器材。

三、填充材料
1、乳房填充材料;
2、眼内填充材料;
3、骨科填充材料。

四、植入性医疗器械
1、人工晶体;
2、人工心脏瓣膜;
3、心脏起博器;
4、血管内导管及支架。

五、角膜塑形镜

六、婴儿培养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和防汛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和防汛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应指综合〔2011〕1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四川、甘肃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加强和创新安全管理专题调研的通知》(安监总党〔2011〕24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定于5月中旬至6月上旬,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围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建设和防汛工作开展调研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的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1〕11号文件、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和国家队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重点督导七个国家队建设,同时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要求,检查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就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开展调研。

二、调研督导具体内容

(一)国家队建设督导内容

1.国家队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队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和完成情况。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7号)中明确的九项重点建设任务开展情况。

3.国家队建设相关保障条件落实情况。

(二)防汛工作检查内容

1.重点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部分重点中央企业汛期安全生产暨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3.矿山、尾矿库、建筑施工、井巷和隧道施工、危险化学品等企业针对行业特点制定防控措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调研内容

1.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1〕11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编制、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三、调研督导方式

(一)听取省、市有关部门和依托企业关于国家队建设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国家队建设进度,研究国家队建设相关问题。同时听取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省、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有关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现场抽查地方企业汛期防范工作。

四、调研督导组分布

1.第一组内蒙古

联络员:王成玉,010-64464337、13488885900

2.第二组山西、安徽

联络员:韩玉鑫,010-64463948、13426162580

3.第三组河南、甘肃

联络员:李大武,010-64463637、13910030531

4.第四组四川、黑龙江、河北

联络员:王珩,010-64463948、13699225749

五、其他事项

调研督导组具体行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请你局通知相关单位,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现将《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地震局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修订。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陈建民局长、刘玉辰副局长的亲自指导下,《防震减灾法》修订的各项工作得到顺利推进。国务院将《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审议列为力争2008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按照立法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组织由相关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针对相关部门对法律修订案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部门协调。由震害防御司(法规司)负责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沟通,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展《防震减灾法》修订案的审议工作,力争上半年通过国务院审议,报全国人大。下半年,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做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
  二、部门规章(1件)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暂定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使之能够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地震科学数据的汇交、应用、共享等予以规范。由监测预报司负责起草,于上半年完成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震害防御司(法规司)负责审核,年底前报局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
  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工作的要求,抓紧工作,密切配合,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积极配合,献计献策,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要根据当地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加强立法可行性研究,确定立法项目,加强与当地人大、法制部门的沟通,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为推进地震系统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