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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违反规定出版挂历、检查挂历市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1:54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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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违反规定出版挂历、检查挂历市场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查处违反规定出版挂历、检查挂历市场的通知
1994年9月28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
一、对违反规定出版的挂历的处理决定
最近,在检查北京市挂历市场时发现,1995年的挂历以比基尼泳装为画面的品种很多,其中一部分挂历违反了我署关于“比基尼泳装挂历的画面限于体育活动,包括游泳和健美比赛的摄影作品,格调必须健康,品种数量不宜过多”(新出图(1993)369号)的规定。经研究,对出版这些挂历的出版社作如下处理:
对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的《东方浪漫》、《浪花》、《派》,中国电影出版社的《巢》、《美韵》、《青春》,印刷工业出版社的《大漠情》、《芳情》,人民中国出版社的《世纪风》,中国三峡出版社的《情侣》,海南摄影美术出版社的《金秀珠丽》、《风趣》等12种挂历,停印停发,没收出版利润,上缴出版社所在地财政部门。以上决定由当地新闻出版局会同出版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二、重申有关挂历出版的管理规定
上述处理的挂历只是检查到的一部分,据了解,这类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出版社对挂历出版的管理比较混乱,有的新建社在出版挂历上违反规定。所出挂历中,有的画面格调不高。为此,有必要重申有关挂历出版的规定。
1、1989年《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新出图字〔1989〕第776号)规定:“年画、挂历(含挂历、年历画、年画、年历卡等)、美术明信片,只能选用世界古典艺术名作中的人体作品;其他人体美术作品,尤其是当代裸体摄影作品,不得选用。”
2、1993年4月,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管理、提高挂历出版质量的通知》(新出图〔1993〕369号)第二条:“比基尼泳装挂历的画面限于体育活动,包括游泳和健美比赛的摄影作品,格调必须健康,品种数量不宜过多。”
上述规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三、限期自查违反挂历出版规定的问题:
各出版社要对照出版挂历的有关规定,认真自查本社挂历出版的情况。凡违反规定的,自觉地停印停发,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请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认真检查所辖地区的挂历市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非法出版的挂历要严厉打击。各出版社在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通过主管部门报告给我署图书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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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关于司法考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2年3月30、3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2年1月15日至30日。
(二)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的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报名地点
  报名人员应当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进修地报名。
(四)报名材料与程序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进修等证明。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在报名点领取、填写《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表》,并与上述材料一并交报名点核验。经审核、复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2001年7月15日以前已办理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已办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但报名人员须在报名期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或更换准考证。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二、考试
(一) 考试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3月30日上午8:30——11:30
试卷二:3月30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3月31日上午8:30——11:30
试卷四:3月31日下午14:00——17:00
(二) 考试内容和科目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
(三)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1年7月15日公告,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司法部已据此编写并指定出版社出版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考试的命题范围不超出该大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此前公布的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均可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不委托、不指定任何单位举办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五、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


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对于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形势,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强调:对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是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和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对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结构调整,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的药品监管水平。为推进这项工作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和发展药品现代物流的认识,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建设的角度来认识加强药品监管、促进药品现代物流的重要性。近几年我局通过严格控制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和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等工作,淘汰了一部分条件差、水平低的药品经营企业,促进了一批药品经营企业扩大发展。但是规范化、规模化的现代药品大流通体系还未真正形成。造成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地域性强、经营水平低等情况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药品流通体制问题。推行药品现代流通模式,促进医药商业现代化,是改变我国药品流通现状、规范我国药品流通秩序的治本之策。对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要从监督管理的角度促进药品现代物流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二、对于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的企业,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坚持药品批发企业的现代物流准入条件,坚持药品批发企业要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管理以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鼓励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发展,促进规范化、规模化,使企业做大做强。允许其接受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委托进行药品的储存、配送服务业务。委托和被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跨辖区申请委托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要向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向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要与委托方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接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特性要求的储存、配送条件。双方应签订有效的合同,合同应包括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质量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跟踪检查应包括对受委托方企业的检查。

  四、允许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企业为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配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在不同区域设有储运设施,能够为药品企业提供跨(区、市)的药品储存、配送服务。仓储、运输条件要优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相关条件的要求。

  五、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在农村“两网”建设中实现更大规模、更大区域的集中配送、连锁经营。通过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使农村药品流通由分散化转变为流通渠道集中、透明、规范,保证供应到农村的药品安全、有效、及时。

  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现代物流的重要特征就是信息流与现代储运业务的紧密结合。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要具备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要采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的建设,逐步使药品监管信息与药品企业的信息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使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现代药品物流的监管。

  七、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作。要在认识药品的商品性同时,把握药品的特殊性。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调查研究,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国家局也将通过各地的试点和积累的经验,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予以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