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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4:43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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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1999年10月2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增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订具体选举办法,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八)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四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按前款第(一)项方式提名正式候选人的,在投票的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顺序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正式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选举时,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再选举副主任,最后选举委员。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分散投票,必要时可以设立流动票箱。
在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第二十条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
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代写人和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当选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确定。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五日内举行。
第二十五条 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经另行选举都未选出的,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应当推选代表到会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履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违反法律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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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交通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城市建设行业“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05年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1、《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会议计划》

     2、《城市建设司2005年相关业务培训计划》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五年二月二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按照部党组的要求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建设工作全局,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引导城市建设由粗犷型、扩张型向集约型、效益型发展,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005年的工作要点是:

  一、按照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1、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中做到“两个控制”、“八个加强”。严格控制城市建设投资规模,防止超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搞建设;严格控制城市建设内容,防止建设脱离群众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旧居民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加强地下管线的更新改造,加强居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常州、烟台、南宁等城市的经验,正确处理新建与改造的关系,组织对旧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和配套完善。加大对供水、污水、燃气管网以及垃圾处理厂站等的投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

  2、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税费改革工作,拓展城市建设资金渠道。组织做好重点流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资金的计划建议工作。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网改造、流域污染治理等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安排,加强对国债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城市协调发展。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评选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完善激励机制,引导地方政府把精力放到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上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建设工作。按照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修订完善有关评选指标体系。大力宣传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人居环境建设成就。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的创建活动。

  4、建立约束机制,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针对城市建设存在过快过急、大拆大建和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等问题,尽快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评价体系和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公告制度,以形成约束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5、加强城市建设信息化工作。配合办公厅和部信息中心做好办公自动化试点工作。建立城市桥梁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供水管网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水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和“节水型城市”的网上申报系统,建立园林企业资质的网上申报系统。充分发挥城市建设信息网的作用,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加强与各地城建主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

  二、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注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6、抓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督促各地抓紧落实温家宝同志“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抓好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开展“畅通工程”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抓好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的建设,全面推行公交专用道、城市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建设。修改完善公共交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推广各地建立公交企业承担公益性任务的补偿补贴制度经验。

  7、加强重点流域污水、垃圾治理工作。研究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和应急体系。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水污染防治,督查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治理项目建设,重点抓好三峡库区、南水北调东线和首都水资源保护规划中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组织编制污水和环境卫生“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计划。

  8、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区域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抓好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城镇公共环境卫生体系,抓好小城镇的污水及垃圾处理。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发展区域性供水、燃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9、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照明建设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努力完善城市的功能照明。重点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城市的建设与改造,完善照明设施,逐步做到城市照明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选择高效照明器材和节能控制技术,建立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

  三、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

  10、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指导各地加强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功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指导各地对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设施进行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提高安全性。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研究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逐步解决停车问题;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率,推广共同沟和地下管廊建设和管理经验。开展市政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维修养护制度,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行能力。

  11、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总结推广山东等地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经验,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治脏、治乱、治差,坚决清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严肃查处挤占道路的行为。加大城市环境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速度。以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综合处理,进一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12、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 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加强出租汽车司机队伍建设,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行为。

  13、加强城市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研究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城镇管理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整顿执法作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违反城镇规划建设等行为的监察和管理,加强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

  14、加强科学指导,提高园林绿化整体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及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的建立,修改完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市场。加强科学指导,节约资源,推动城市开展立体、屋顶绿化,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提高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抓好城市中心区和城郊结合部的绿化建设,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印发《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启动城市重点公园的评定工作,加快城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强化古典园林保护工作措施。

  15、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进一步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和规范化服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总结推广各地城市建设服务热线“12319”经验。

  四、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16、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法规的研究和配套制度的制定。研究制定加强市政公用行业政府监管的指导意见,分行业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产品质量和服务等标准。开展调研,总结各地推进市场化的经验。

  17、抓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颁布供热、公交、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规范和引导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

  18、正确界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范围和内容,研究如何将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必需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公益性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19、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全面推行“暗补”变“明补”。研究保障供热的机制和困难家庭采暖补助政策,制定热计量办法,促进建筑节能。研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五、按照加强国家资源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

  20、继续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年综合整治的验收,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21、抓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严格规划管理。

  22、加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提高覆盖率,拓展管理内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23、积极探索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研究资源保护性移民和建设风景旅游小城镇的鼓励政策和补偿机制,兼顾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永续利用。

  24、积极组织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建立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监督力度。

  六、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立法与政策研究工作

  25、争取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城市绿化条例》。

  26、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研究起草《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争取将《污水处理厂监管意见》修改为部门规章,研究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办法。

  27、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与交通部联合颁布《三峡库区船舶垃圾交接和转运管理规定》。与发改委共同制定《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28、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规建设,颁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

  29、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风景园林师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30、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全面动员、精心准备、认真学习、深入思考,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机关党委的安排,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31、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开展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重点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职工作,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3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党风党纪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各类奖项的评选和资质审批的过程中,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要求评审人员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受礼品,不得铺张浪费。

  33、认真贯彻“两同时”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依法行政。

  附件一

城市建设司2005年工作会议计划 序号 会议名称 会议任务 出席人员 代表
总数 会议
天数 召开
时间 会议
地点
1 全国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现场会暨城镇水环境国际论坛 总结城镇水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经验,研究城镇水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地级市建委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国内外专家 150 3 4月份 扬州
2 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 总结试点经验,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分管领导,省会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人 60 2 4月份 待定
3 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会议 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 重点流域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 80 2 6月份 待定
4 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及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现场会 交流有关城市快速公交系统建设的经验及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管理经验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城市主管部门、公交企业负责人 60 3 7月份 待定
5 城建监察工作会议 总结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交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部分城市城管局长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司局领导 100 2 7月份 上海
6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 总结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部署下一步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行政园林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局)负责人 250 2 8月份 黄山
7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 总结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以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经验;部署今后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省会城市建设(园林)局负责人 100 3 8月份 北京
8 全国环境卫生工作会议 加强环卫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和企业改制;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副省级市、省会城市环卫局局长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司局领导 150 3 9月份 北京
9 南水北调受水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会议 研究南水北调受水区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80 2 10月份 待定


  附件二

城市建设司2005年相关业务培训计划 序号 培训项目 培训方式 时间 地点 培训负责单位
1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培训班(一期) 授课、研讨、考察 3月份 杭州 中国城科会城建监察专业委员会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
2 水质检测培训班 集中授课
现场操作
3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3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培训班 集中授课 4月份 北京 市长培训中心
4 城市生活垃圾及卫生填埋渗沥液处理技术培训班 授课、研讨与考察 5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5 世界遗产保护研修班 集中授课 5月份 待定 建设部干部学院
6 城市桥梁管理系统及养护维修管理、事故处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现场实践 6月份 待定 上海市城市建设学校
7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培训班(二期) 授课、研讨、考察 6月份 新疆 中国城科会城建监察专业委员会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
8 供热体制改革培训班 集中授课 6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9 快速公交系统(BRT)建设培训班 集中授课 6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10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总体回收技术培训 授课、研讨、考察 7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11 燃气安全管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9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12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培训班 集中授课、研讨 9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市政协会排水委员会
13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处理技术培训班 授课、研讨、考察 9月份 待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14 城市照明管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10月份 待定 中国市政协会
15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专题研修班 集中授课 11月份 北京 建设部干部学院
16 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培训 集中授课
现场考察 11月份 待定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城市节水委员会
17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培训班(三期) 授课、研讨、考察 12月份 珠海 中国城科会城建监察专业委员会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
18 全国园林绿化行业领导干部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待定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19 园林企业经理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待定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0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和市场监管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北京 市长培训中心
21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培训班 集中授课 待定 待定 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监[2010]1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财政政策执行到位,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等6省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

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进行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的财政监管,结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的要求,制定专员办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的必要性

基层单位数量多、管理级次多、预算支出及资产总量大,中央政府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形成的资产主要由基层单位占有和使用。从近几年情况看,基层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管理相对薄弱,政策执行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资产闲置浪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基层单位的财政管理状况制约了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督促基层单位规范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及时了解、反映基层单位执行财政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加强所属基层单位管理,应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推进专员办就地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单位财政管理现状,专员办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指导,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的优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统筹兼顾、内外推进、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构建与财政部机构设置特点相适应的“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按照不改变中央部门管理权限、不扩大专员办行政审批范围、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单位提高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基层单位执行财政政策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完善财政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综合监管机制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充分依托信息技术,通过采集监管信息、分析预警,实现动态监管,提高监管的时效性,促进财政监督由突击性专项检查向常态化、规范化监管转变。

(三)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监管相结合。在全面掌握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信息的基础上,促进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监管的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四)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专员办财政管理行为,建立标准化的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利用流程,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主要内容

(一)监管方式。探索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监管实现对基层单位监管范围的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突出监管的重点。

1.建立财政监管信息采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利用金财工程数据、共享其他监管机构信息、基层单位报备以及实时监测等,及时掌握基层单位预算、资产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财政管理信息。

2.注重对各类财政监管信息的综合分析。专员办通过综合运用年度对比分析、单位比较分析和财政管理事项的关联分析等方法,对采集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基层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3.指导基层单位规范财务管理。专员办通过约谈、走访和调研等方式,进一步了解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的不同情况,指导基层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或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

4.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检查。根据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和财政部年度工作重点,通过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的管理情况。

(二)财政监管事项。

1.预算编制执行方面。通过采集、分析基层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建议;加强对基层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基层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反映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基层单位严格预算执行。

2.资产管理方面。通过采集、分析基层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及时掌握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状态,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监缴各项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

3.国库集中支付方面。做好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外围平台,加强对基层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成效。

4.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加强对基层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日常监督,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及时反映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问题,严格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5.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加强对基层单位非税收入政策实施及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专员办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做好基层单位票据使用的核销工作。

6.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对基层单位财务、会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7.银行账户管理方面。做好基层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按制度规定管理使用银行账户。

(三)内部职责分工。专员办应以基层单位性质为分类的主线,以业务和行业分类为辅线,整合处室分工,归口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行政,规范内部工作流程,避免内部多头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五、试点范围和时间

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是对现行基层单位财政管理模式和专员办工作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涉及面广,为稳妥起见,先行选择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专员办自2011年1月起进行试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单位开展综合财政监管。

六、配套措施

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涉及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扎实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等配套制度,为专员办顺利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二)建立综合财政监管信息系统。根据专员办和基层单位的特点,建立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信息系统,与“金财工程”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各类数据、信息,开发有效的数据分析软件,及时反映基层单位财政管理状况。

(三)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专员办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财政部加强财政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和规范专员办与中央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构建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和专员办之间上下互动、协调配合、紧密衔接的信息沟通反馈体系。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工作,听取基层单位对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取得基层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加强对试点专员办的培训,全方位培训财政业务,引导专员办调整监管的理念、方式、内容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