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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4:25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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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6月23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审议,决定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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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布《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发布《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3月2日,商业部


为了加强边销茶的调拨管理,保证国家调拨计划的执行,明
确调出、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边销茶调拨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并征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土特产品管理司。本办法纳入国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附: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销茶成品调拨管理,确保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供方(调出方)、需方(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对边销茶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签订边销茶调拨合同,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认真协商签订。调拨合同的内容要充分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规定对违约的处理办法。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由商业部制定发布,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边销茶调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调拨合同不受机构调整、领导人或经办人变动等影响。

第二章 调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边销茶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商品,签订边销茶调拨合同,必须以国家下达的调拨计划为依据。签订合同的办法,省间调拨的,由有关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边销茶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正式委托的主管单位,根据商业部确定的年度调拨计划,签订调拨总合同。合同供需双方主营单位根据总合同的规定,分段分点落实调拨任务,可采用分解调拨合同的方式,执行调拨总合同。分解调拨合同受调拨总合同的法律约束,必须注明总合同编号。
签订边销茶调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需双方要会章签字。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供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并在通知有关运输部门的同时,抄送双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 边销茶调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规格、等级、花色;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验收方式;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意见。
第六条 调拨边销茶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 调拨边销茶的价格,按照商业部规定的调拨价执行。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新规定价格计算;超过合同期限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接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 履行调拨合同,计划内调拨的,有关运输计划的编制、申报、发运、接收、中转应注意的事项,损耗、超耗规定,运输事故的处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变更或解除调拨合同,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如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的要求后,应尽快研究,给予答复。在双方未达成正式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不予答复,超过期限即视为默许。如双方另有约定期限即按约定期限计算。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违反调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边销茶调拨合同,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酌情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机关随意变更计划、调度失当、非法干预等错误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先由违约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期满时,实际完成的调出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均按违约处理。逾期不调或少调部分,如需方仍然需要,应照数补足,并由供方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需方因逾期交货而不再需要,或是供方不能再补调的,应由供方负责向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确定调出是否逾期的计算方法,以供方发运货物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实际调出数量比合同规定数量多调或少调不超过2%的,可不作违约处理。
(二)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调出的,接受单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并向调出单位收取这段时间的代贮保管费用。
(三)调出边销茶的质量合格,但低于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扣价、扣整理费的规定处理。质量高于合同规定标准时,如需方同意,可按质论价接收;如需方不同意,应按合同原规定标准付款。
凡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或感观、理化指标中两项不合格者,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准销售,应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由供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需方如要求不调入或减少调入数量,应向供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
(二)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无理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从拒付之日起,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认责任后十日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应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项目中开支。
第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边销茶调拨合同(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0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江西、安徽、河南、青海、江苏、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南京、成都、济南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410室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座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甲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立路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芳群园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4区21楼  南方证券大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7—4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江湾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东江湾路18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新闸路14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南路14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物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物华路113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八仙桥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金陵中路72号  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16—2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管理总部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建宁路1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淮阴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淮阴市河北西路10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常州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城中路南方证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1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0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麓景路黄田直街广信商业中心15层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水荫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水荫路28号之二、之三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滨江东路81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建设三马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建设三马路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大德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番禺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番禺市桥镇平康路18号  隆基大厦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江门堤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山一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一路111号  交通商业大厦三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东城花园东茂楼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珠海景莲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莞穗路证券营业部         东莞市万汇区莞穗大道万红商业楼5—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号A华能大厦19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北路126号物资大厦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爱国路10号金通大厦B座2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田贝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广场5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A华能大厦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八卦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八卦四路南方苑大厦一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罗湖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1号航空大酒店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成都管理总部             成都市一环路南3段47号南方证券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1段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遂宁遂州南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蓝宝石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自贡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自贡市解放路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证券营业部            青岛市馆陶路3号青纺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贵阳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滨河路1号电力综合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管理总部             武汉市青年路66—5#招银大厦八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台北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汉口台北路台北三村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冶金大道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徐东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潜江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路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管理总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南湖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铁岭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大连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丹东锦山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丹东市锦山大街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朝阳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鞍山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1号  甲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郑州伊河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伊河路14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洛阳证券营业部            洛阳市老城区西关百业大市场西区2楼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             西安市文艺北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证券营业部         西安市文艺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宁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头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贵州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承德陕西营路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承德市陕西营路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2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路10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大道证券营业部        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4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曼街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一曼街9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友谊路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