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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17:38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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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金华市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巩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提升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水平,根据《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年)》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是指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及绿化养护等,其中环境卫生管理指村庄卫生保洁、村庄连接带卫生连片保洁、垃圾收集与清运、垃圾处理;公共设施维护主要指公共路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村排污管网及村口至镇或城市主管网管道)、公厕、文体设施等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农村(不含撤村建居)的相关基础设施的管理。已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的设施不在维护范围。
  第四条 以政府引导、区级推动、部门指导、乡镇组织、农民主体、市场运作、专业管理为原则,完善制度、经费、队伍等保障,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农办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所辖农村的实施。

  第二章 项目和要求

  第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村庄卫生保洁。以村为单位做好村内道路及公共区域(含水域、绿化带、垃圾房等)的清扫及保洁工作,确保环境卫生。大力推行农村"门前三包"管理制度,明确村范围内机关单位、学校、个体工商户、市场、企业、住户等的保洁责任,对其办公、办学、生产经营场所及住所周围从临街建筑物外墙到路缘范围内包绿化美化、包卫生保洁、包无乱搭乱放。
  (二)村庄连接带卫生连片保洁。以镇为单位做好村庄之间沿路、沿河区域的日常保洁工作,确保道路、河道两侧可见范围内无垃圾。已经列入公路及河道管理部门管理的区域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三)垃圾收集清运。农户生活垃圾投放至规定收集点,村保洁人员统一收集后运至垃圾房,乡镇(街道)负责运至中转站(实行分散处理的村根据实际另行确定)。建筑垃圾在确保无害情况下由产生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运至指定堆放点。
  (四)垃圾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应大力推行减量化处理办法,减少垃圾出运量。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主要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就近运至垃圾填埋场、焚烧厂作无害化处理,各乡镇(街道)不得擅自填埋或焚烧(建有经环保评估通过的焚烧设备除外)。工业垃圾处理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共设施维护。
  (一)公共路灯维护。确定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正常照明。
  (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排污管网维护:主要做好管网的破损维修及疏通清淤(每年至少清淤1次)。
  沼气池(厌氧池)维护:主要做好沼气池(厌氧池)检查井盖日常检查及破损更换、进水井定期检查和清掏、沼气池(厌氧池)每年一次清渣。其中,沼气池(厌氧池)定期清渣由区级农办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体化办统一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
  (三)公厕的管理维护。公厕全年开放使用,有专人管理并保持地面、墙面及厕坑、洁具的整洁,自来水畅通、照明灯具完好,化粪池定期清理,设施有破损及时修复。
  (四)文体设施的管理维护。健身活动场地良好,器材有专人检查维护,有锈蚀、破损及时修复。
  第八条 绿化养护。确定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做好中耕除草、修剪整枝、治虫防病、浇水施肥等养护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生长良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农办牵头制定考核细则,并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都要成立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农办或城乡一体化办,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每年年初编制辖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化管理计划,明确每个行政村的长效管理项目,报区农办(一体化办)审核,以区为单位统一报市农办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分级考核机制。市每年组织四次抽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区对每个乡镇(街道)每两月检查考核;乡镇对每个行政村每月检查考核;行政村每天对管护队伍检查考核。建立考核台账,考核结果与长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及管护队伍报酬支付相挂钩。

  第四章 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经费实行区为主、市补助、乡镇(街道)适度自筹、农户(含企业)适当缴纳的办法筹集。
  第十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的长效管理专项资金,每年年中预拨一次,年底核拨一次,具体由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卫生保洁、污水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等管理项目的人员报酬和垃圾清运开支。
  第十五条 市财政根据各区农村2011年底在册人口数定额补助,具体计算办法为:区补助定额=市补助资金总量×2011年底区农村在册人口数&Pide;市区农村2011年底在册人口数。
  第十六条 实际拨付额度根据考核细则确定,具体计算办法为:实际拨付额度=区补助定额×考核等级系数,其中优秀等级系数为100%,良好等级系数为80%,合格等级系数为60%,不合格系数为0。
  第十七条 区财政要根据市以奖代补额度按不低于1:1.5配套(按区补助定额计算)。凡未足额配套,但配套额度比例大于等于1的,市财政将以考核日为截止期,在补助时扣减对应金额,具体计算办法为:扣减额度=区补助定额×1.5-实际配套金额。配套额度比例小于1的,市财政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要定期对长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市农办与财政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的监管。
  第十九条 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农办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市以奖代补资金、区配套资金及收取的有偿服务费都要专款专用,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补助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6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金华市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考核细则

   2.金华市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考核计分表

   3.金华市区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理项目检查评分表

http://www.jinhua.gov.cn/art/2012/5/16/art_1709_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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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开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 〔2003〕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含一次性沉淀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也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设立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代收污水处理费。
自建供水设施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算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必须装表计量并按抄表数计算。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根据排水数量收取。
在计算水量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为0.60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水为0.80元/立方米,其它用水为0.70元/立方米。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标准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含一次性沉淀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交者,按应缴交数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交者,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亏损严重的企事业单位,须经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可缓交,但不得免交。
享受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按0.10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收益中给予补贴,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建设费用的变化,提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申请,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支出;
(二)在建或未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项目,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
(三)城市污水管网及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监审。污水处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专户,支出按规定用途拨付,专款专用,严禁截流、挤占、滞留、挪用,收支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代征手续费可以按所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0.2%提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市属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汴政〔1998〕63号)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1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1年4月28日)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姜吉初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职务。
二、任命曲大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一、免去陈大豪、杨立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免去王正义、李振华、吴锦遂、陈柯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张建南、冯进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