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业经2011年12月28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行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
第四条 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部门(以下称河道部门),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工作,对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其所属的河务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治安和航道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以及生态环境、总量控制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县(市)采砂实施方案由市河道部门负责审批。
市、县(市)河道部门应当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采砂权出让和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 河道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河道部门许可,不得在河道内采砂。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设立的河道砂场一律予以没收,由河道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处理。
第八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竞买人通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竞得开采权后,凭成交确认书到河道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我市城区段河流河道和电站等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河务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域河流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辖区县(市)河务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河道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县(市)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条 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流域管辖权限内河道的水情、汛情、航道等情况和管理需要,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报本级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一条 河务管理机构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的,应当编制拍卖、挂牌文件。拍卖、挂牌文件包括:
(一)拍卖、挂牌公告;
(二)河道开采区资料,开采范围、数量、技术条件及要求;
(三)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十二条 竞买人欲取得采砂权,应当向河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底价30%的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拍卖、挂牌活动。
河道采砂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10元/立方米。如果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采砂权的,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拍卖开始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采砂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拍卖行为自动转为挂牌方式。
第十五条 挂牌出让采砂权的,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挂牌开始的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第十六条 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加规则、增加幅度等,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七条 河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拍卖、挂牌活动并告知其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二)遵守有关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使用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指定专门的安全责任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四)采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操作资格,其证书齐全;
(五)有缴纳竞买保证金、采砂权出让价款的能力。
第十九条 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河务管理机构方可受理其报价单。挂牌期间,河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竞价额度。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如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由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且高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且高于底价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条 拍卖、挂牌出让河道内采砂权,可以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河道管理机构也可以将具体出让活动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代为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与竞得人于竞得后2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竞得人应当于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日内向河务管理机构一次性缴齐采砂权出让价款。未缴齐的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
拍卖、挂牌出让价款不包括应当依法由竞得人承担的有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10日内将竞卖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七条 河道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为竞得人办理采砂许可证,并依法保护竞得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在采砂过程中涉及第三方利益发生矛盾或者纠纷的,应当自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出让期限内,采砂权人不得私自转让所取得的采砂权。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需要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和事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采砂权人在实施采砂作业时,应当服从河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清理采砂现场,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得越界开采、损坏河道防洪工程和影响河势稳定。
第三十一条 出让河道内采砂权收取的资金属财政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入财政账户。
河务管理机构用于河道日常维护、河道生态治理和河道采砂日常管理所需费用(包括车辆及有关设备的购置、人员补助等日常开支)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出让河道采砂权收取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除上缴省财政外,其余部分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和非经营性活动需要在河道内取用砂石、土料的,应当向河道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按照有关规范采挖。
第三十四条 河道部门和河务管理机构应当对采砂活动进行巡查,发现有违法采砂行为的,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采砂许可或者取消其参与采砂权交易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超越采砂许可范围采砂的,由河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提及的2日、5日、7日、10日、20日等时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砂权,是指河道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砂权,是指河道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
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18号 2005年6月2日
市环保局拟定的《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环保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一、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三夏”、“三秋”期间成立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强化村组长跟机、村干部包地、乡干部包村的责任,与农户签订禁烧与综合利用责任书。
四、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公安、林业、交通、科技、监察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资金上保证重点禁烧区农用机具购置。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和有关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有关秸秆禁烧的法规、政策。农业、科技部门要采取送科技下乡、印发技术资料等方式将秸杆综合利用技术和知识传送给农民。
七、市、区、县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禁烧区内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八、市、区、县农业、科技、农机部门要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推广秸秆直接还田、秸秆青贮、能源转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技术,为秸秆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九、推广低茬收割硬茬播种技术,机械收割麦茬高度须低于15公分,推广10公分以下收割技术。
机械收割麦茬高度高于15公分,农户可以拒付收割费用。
十、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市涉农区、县人民政府考核,不得露天焚烧秸秆。并划定下列重点禁烧区域:
(一)未央区、灞桥区和雁塔区全部区域;
(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户县、临潼军用机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
(三)西宝、西潼、西铜、西汉、西蓝、西阎、绕城等高速公路及铁路、国道和省道两侧和森林周边5公里范围内;
(四)郊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域;
(五)郊区和县(区)的油库、粮库及所有仓库、通讯设施等区域;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在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草场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十二、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检查小组,由市农业局、环保局和公安局任组长单位,每年“三夏”6月1日至10日,“三秋”9月25日至10月20日,集中赴各涉农区、县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汇总排序,市监察局派员参加并对各检查组工作进行督察,保证检查结果的真实和公正。 十三、由农业部门负责对涉农区、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秸秆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由大到小进行排序,上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由科技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在利用秸秆制气、生产食用菌等技术开发方面效果突出的区、县进行检查认定,并上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十四、由市人民政府秸秆禁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秸秆禁烧现场检查组,对全市涉农区、县进行检查取证,汇总各区、县焚烧秸秆着火点数和焚烧面积,并按照着火点数和焚烧面积总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上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十五、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涉农区、县签订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对秸秆禁烧期间未出现秸秆焚烧问题的区、县分别给予奖励,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本辖区内未着一把火,未冒一处烟,未烧一棵树,经市领导小组验收认定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县奖励6万元,区奖励4万元(长安区、临潼区纳入县级考核)。
(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综合评比前2名的县奖励2万元,区奖励1万元。与第一项不重复奖励。
(三)在秸秆综合利用及新技术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经市以上科技部门评审认定为科技成果的,每项成果奖励3000元。
(四)本着有烟必查的原则,对各涉农区、县秸秆禁烧工作成效较差的区、县进行批评和处罚。
(五)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每年评出若干个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
十六、为严肃政纪,对在禁烧工作中指导、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区、县、乡(镇)有关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区、县可比照本规定对乡(镇)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