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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2年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18:28  浏览:8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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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2年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2年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0日







附件下载: 1、 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 核准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 核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名单
4、 核准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5、 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gsgg/gg/jsbgg/201204/t20120417_211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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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

农经发[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文件精神,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逐步化解以前形成的村级债务,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村级债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债务还不断增加。一些地方不顾自身财力、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承受能力的状况,有的脱离实际提出高指标,有的寅吃卯粮搞建设,都导致了村级举新债,严重影响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干扰了农村的社会秩序,也使村级债务不断增加,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制止村级产生新债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

  二、开展摸底清查,确认债务债权关系

  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清查,摸清底数是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关键环节。要对村级债务债权情况全面清理核查,对已形成的账外债务债权也要纳入统计范围之内,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债务债权,搞清村级债务债权规模和结构,掌握村级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指导村级开展债务债权统计工作,并对村级债务债权分类统计汇总。

  要通过民主、公开、公正等程序明晰债务债权关系,将清查核实结果公开,张榜公布;对有异议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后的村级债务债权,要实事求是地按债务债权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确认结果要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强化村级债务管理

  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债权管理、资产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从制度上消除可能产生新债的漏洞;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债务债权的项目、金额及审计等情况,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债务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要指导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办法和议事规则,帮助村民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在管财、用财方面的监督作用。

  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全面履行对村级债务审计监督的职责,组织好村级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实际发生的债务要核查属实,对虚假债务要挤出水分。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不得纳入账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不得入账核算;有关部门和人员强迫村级借入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对追回的债权和偿还的债务,要按照规定的财务管理流程履行合法手续。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化,一些地方村组进行撤并调整,要防止平调,按照“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账,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不得随意合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账目,不得将原村组的债务摊派给新的村组,更不得将债务摊派给合并村组的农民。坚决纠正合村合账的错误做法,对不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债权要从账上划转剥离,防止产生虚假债务债权问题。

  四、坚决制止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合理确定债务警戒线。对村级产生新的债务额度较少、情节轻微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产生新债超过警戒线,额度较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及村民主理财小组要依据债务审计情况及民主理财意见对村干部工作实绩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五、加强领导,建立村级债务动态监测机制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密切监测村级债务动态,建立健全村级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认真研究村级债务的科学监测方法,积极探索村级债务的预警方式,努力寻求化解村级债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各项监测指标的设定,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既能如实开展债务监测,又能及时进行债务预警;既能详尽反映债务特点,又能科学分析债务成因。要以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反映长期偿债能力;也可以采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指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各地按照不同指标设定村级债务警戒线,监控和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承担起制止村级新增债务的工作,把制止村级发生新债纳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整体布局,结合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主动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专项工作经费,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责任制,狠抓落实。

  2005年年底,我部将部署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统计工作,统一指标和报表,采取科学方法和手段,摸清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数据底数,跟踪监督全国村级债务变动情况,建立村级债务监控数据库。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村级债务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的经验和做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认真进行剖析总结,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确保不发生新的村级债务。

                      农 业 部

                     二○○五年十月十日


  近日,法学界及司法界热议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以此为视角,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传播性病罪和嫖宿幼女罪等罪名的设立和联系进行法理分析,笔者认为,嫖宿幼女罪应予取消,并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及时调整。

其一,从条款设立的关联性看,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不符合立法结构原理。一般来说,一部法典都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并依据各自作用予以布设。编、章、节是对法条予以归类,形成法典的大体架构,如同人体骨架,而“条”则是肉体,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款、项、目则是为了更好地将每一法条表述清楚。可见,编、章、节、条、款、项、目在一部法典中的关系是递进式地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以此审查第360条,第一款为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款则是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与传播性病没有关联性,显然这两款设置在同一条中不符合立法结构原理。

其二,从侵犯的客体分析,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偏轻。幼女在我国法律中以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限。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实际上,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性行为没有选择能力,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正是源于此认识,规定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对幼女人身权利的侵害,均应当以强奸罪从重论处。与此相比较,嫖宿幼女罪所侵害客体与刑法第236条第2款具有同一性,即同为侵犯幼女的人身权利,事实上,我国刑法第236条已经涵盖了嫖宿幼女罪。立法将其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考虑到嫖宿行为是违反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强奸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而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偏轻。

其三,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考虑,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一些罪名刑罚过轻,不能发挥刑法的威慑力、预防功能,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在章节安排上也可略见一斑。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依据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惩罚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刑法第六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第八节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卖淫是一种自愿性交易行为,《现代汉语词典》中指妇女出卖肉体。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不符合我国传统民风民俗,与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相悖,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把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符合立法原理。

引诱幼女卖淫行为既是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之一种,同时也是侵害幼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奸淫幼女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依据刑法第359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这一罪名放在第六章其实有欠妥当。

卖淫、嫖娼均属违反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刑法打击的对象是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而并非卖淫妇女之卖淫行为。所谓强迫妇女卖淫,顾名思义,是运用强制的手段,逼迫妇女出卖肉体,显然是违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被强迫卖淫虽并非出于妇女自愿,但毕竟有性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侵害了我国社会管理秩序。显而易见,强迫妇女卖淫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客体,即人身权利(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这便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我国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只能按照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对于强迫妇女卖淫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期为五年并处罚金,强奸罪最低刑期为三年。而第358条组织卖淫罪的第一款“(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因其最高刑罚为死刑,与强奸罪刑罚一致,符合了罪刑相一致原则。

(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