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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放权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3:40:57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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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放权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放权暂行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1994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创汇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县、区、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是鞍山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批、呈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中止和终止;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投资各方合法权益;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等项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外经委、开发区管委会为其所辖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中止和终止的审查与呈报;负责申报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与考核;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筹建、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协调投资各方之间、企业与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等。
  第四条 市经济、计划、外汇、金融、海关、商检、工商、税务、财政、公安、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直各委办、局为其所属企业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鞍钢、三冶等中省直单位为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合营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依照法律程序有推荐、考核等责任,对上述人员建立考核申报制度。各合营企业聘用各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试生产及筹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等条款变更及进口商品许可证申领的审查与呈报;按期填报开工投产企业、试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表,并负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协助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各类管理人员;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各方在合作共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事项,负责所辖领照合营企业的年终审查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督促和检查所辖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待业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创汇型”、“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审查申报及配合有关部门对“两类”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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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在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教师依法享受和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证教师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和教师乱摊派,也不得通过学校和教师向学生乱摊派。
第八条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者经考试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并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依照《教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具有教师职务并且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和条件的教师,可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已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而未取得教师职务且不具备合格学历,在五年内仍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
师范毕业生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试用期满,合格的,由有关认定部门或单位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不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申请任教的公民,应按《教师法》规定,通过考试并经有关部门或学校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生要取得教师资格应接受有关教育理论的培训。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必须有一年试用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受到劳动教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教育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
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职务的设置、结构比例、评聘办法和审批程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规划,保证本地区教师队伍有可靠的补充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举办单位以及学校,应当筹集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制定教师职后培训规划和计划,组织教师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业务进修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各级师范院校及教师进修院校的建设,保证各级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学生接受师范专业教育,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由各级财政筹措,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按照培养目标,分配到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确需改派从事其他工作的,按毕业生分配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批。
第十七条 大专以上学历的师范专业生从教实行最低服务期限制度,最低服务期为5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且未经批准,自行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偿还相应的培养费、奖学金和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具体批准权限、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教师要不断地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应积极地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普遍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中小学,根据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教师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每学年一次。
第二十条 教师考核应当以考核工作成效为主,充分听取教师本人、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记入教师考核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师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二十三条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四条 国家确认的公办教师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和由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应当全额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发放。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工资,举办单位应切实保证。
由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集体支付部分,实行乡筹县管。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教师工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不得以其他实物抵补教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在贫困山区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以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特殊津贴。
凡到贫困山区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贫困县籍的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除享受同类地区教师工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具有大中专学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试用期或者见习期领取定级工资;
(二)优先安排家属子女就读就业;
(三)优先解决住房。
第二十六条 符合退休条件且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的女教师和满30年的男教师退休后,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住房建设的领导,要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用地、资金等优先安排,给予优惠,并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租赁、出售给教师的公房,应当按当地规定价格标准给予5%以上的优惠;兴建安居工程应当优先解决教师住房并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在就诊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各地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多年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可以因地制宜地组织休养、疗养活动。各级财政要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也应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分别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制止或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辅导资料或其他物品。
教师违反此条第二款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尽快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5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计高技[2002]2879号

2002-12-3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2002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备注

1 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刘积仁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2 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李智
四川省自贡市国税二分局
四川省自贡市地税局

3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杨德泉
长沙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4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京
北京市海淀国税3所
北京市海淀试验区地税所

5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
唐敏
北京市海淀试验区国税所
北京市海淀试验区地税所

6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杨奇逊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三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试验区所

7 四川迈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花欣
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

8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丁亮
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9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徐少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10 深圳市奥尊电脑有限公司
陈伟
深圳国税蛇口征收分局
深圳蛇口征收分局

11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丁健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

12 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寇纪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13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许振东
山东潍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山东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征收分局

14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邓龙龙
广州市天河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天河地方税务局

15 广州市邦讯科技有限公司
丁健
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第四稽核所
广州市地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16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杜宣
深圳市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福田征收分局

17 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柏华
山东省泰安市国家税务局市直征收分局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18 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戴海波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一张江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一张江所

19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彭政纲
杭州市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20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沈天锡
上海市浦东税务三分局杨思所
上海市浦东税务三分局杨思所

21 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唐敏
北京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试验区所

22 南京联创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徐秉良
南京高新国税局
南京高新地税局

23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景新海
济南市开发区国税局
济南市开发区地税局

24 南京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闵涛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浦口征收所

25 浙江大学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卜凡孝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26 北京联想软件有限公司
杨元庆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

27 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孙德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8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起泰
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29 湖南国讯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吴树民
湖南省税务局涉外分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30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高云秋
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

31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徐航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南山区地税征收分局

32 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维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33 神州数码软件有限公司
郭为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涉外所

34 湖南湘计信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杨德泉
长沙市国税局六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35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张志凯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验区税务所

36 深圳市现代计算机有限公司
胡宇舟
深圳市南山国税
深圳市南山地税

37 长春吉联商业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孙杰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38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吴善钟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39 四川汇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朱开友
成都市金牛区国税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税局

4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饶陆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41 深圳市紫金支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张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42 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黄金河
长春国税高新分局
长春地税高新分局

43 广州海格通信有限公司
李承志
广州市国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广州市地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44 山东鲁能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陈进行
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济南市地税局第五征收分局

4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陈剑辉
上海市财税局第六分局三所
上海市财税局第六分局三所

46 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求伯君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市中心分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47 福建榕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鲁峰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地方税务局

48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阮大平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湖南省长沙市地税六分局

49 泰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黄代放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50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姚威
北京海淀国家税务局三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试验区所

51 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褚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52 中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柳军飞
北京国税局海淀区实验区所
北京地税局海淀区实验区所

53 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王水荣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54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
池宇峰
北京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55 长春鸿达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王欣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56 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贺卫东
北京海淀区试验区国税局
北京海淀区试验区地税局

57 杭州东信北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施继兴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58 武汉维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丁娴
武汉市国家税务所江汉分局国税五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江汉分局第二税务所

59 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
熊融礼
杭州市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60 西安协同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郝克刚
西安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西安市地税局高新分局

61 上海金证高科技有限公司
赵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62 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
张祖勋
武汉市国税局东湖分局
武汉市地税局东湖分局

63 新疆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赵国玉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国税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地税局

64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王仁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65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吴信才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国税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66 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王兴山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67 重庆东软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
刘积仁
重庆市江北区国税二所
重庆市江北区地税二所

68 黎明网络有限公司
邓一辉
深圳市国税局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税局福田征收分局

69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岳华峰
西安国税局高新区分局
西安地税局高新区分局

70 吉林伍陆柒捌股份有限公司
姜云红
吉林省吉林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吉林省吉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71 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邹孝健
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直属分局

72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罗天文
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73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严孟宇
福州市台江区国税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税局

74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吴飞舟
北京海淀国税局试验区国税所
北京海淀地税局试验区地税所

75 上海畅想电脑有限公司
陈刚
上海市卢湾区税务局涉外分局
上海市卢湾区税务局涉外分局
外向型

76 恩益禧—中科院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
高桥利彦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
外向型

77 上海育碧电脑软件有限公司
戈翎
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三分局
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三分局
外向型

78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刘军
大连国税高新园区分局
大连地税高新园区分局
外向型

79 福建富士通通信软件有限公司
段建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局
外向型

80 英业达集团(天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叶国一
天津市国税涉外分局
天津市地税涉外分局
外向型

81 北京富士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饭高敏弘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外向型

82 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商用软件分公司
刘积仁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外向型

83 北京日立华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李曼俊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
外向型

84 上海启明软件有限公司
颜景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外向型

85 科广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tony h.c. chu 珠海市国税局
珠海市地税局
外向型

86 大连海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志民
大连高新技术园区国税局
大连高新技术园区地税局
外向型

87 大连博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叶明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
外向型

88 湖南创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林惠春
长沙市国税局六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外向型

89 上海华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carl wang 上海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外向型

90 上海交大欧姆龙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唐长钧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所
外向型

91 上海纳维昂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laura olle 上海市黄浦区外税所
上海市黄浦区外税所
外向型

92 虹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邓晖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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