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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8:52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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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7号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业经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国家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下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补充更新、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等教育。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着眼科学技术新发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事局是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组织示范活动,进行协调和政策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四十个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得少于三十二个学时。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继续教育可以根据培训对象、学习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应当先到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六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成绩等情况及时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统一报市人事部门,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登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经费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向培训对象收取;

(二)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基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

第十三条 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培训费时,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促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对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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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个人,应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在市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专项基金。
第八条 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临时规划许可证(或其它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到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05元。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批挡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申请,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三亚市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墙体材料工程量清单、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正式发票及《三亚市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表》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等资料,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报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经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
(一)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延长征收期限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金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列“暂存款”,待专项基金结算后,将确认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退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缴入国库,需要退付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具体缴款、退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 2007年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基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缴入库收入的2‰比例,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列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管理,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执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不按本办法征收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反兴奋剂条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反兴奋剂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训练基地,体育科学研究所、运动医学研究所,有关体育院校:
根据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开展反兴奋剂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全国体育界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认真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相关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推动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全国体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工作计划。要加强对体育管理人员、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反兴奋剂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体育战线的反兴奋剂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三、要根据《条例》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例》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兴奋剂检查、检测、违规处置的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条例》对体育社会团体和运动员管理单位提出的有关要求,全面规范反兴奋剂工作。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地区、各单位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