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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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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2年9月20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大平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经讨论决定将《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删去,其他条款做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铁路道口(含国家铁路道口、专用铁路道口、铁路专用线道口,下同)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道口委)代市政府行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市道口委下设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办),负责日常工作。市道口办设在市经贸委。
  第六条 各县、区由经贸委牵头,会同铁路、交通、农机、公安、劳动、城建、保险等部门联合组成县、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区道口委),县、区道口委下设县、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道口办)。县、区道口办在市道口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区内的铁路道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道口委实行分级管理,主要职责是:检查抚顺境内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安全设施,督促有关部门搞好道口设施建设、管理和维修;掌握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布局,负责审批铁路道口的新建、移设、拆除、改造;负责组织处理重大铁路道口事故,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铁路道口进行安全检查,总结推广道口安全管理经验;负责组织道口看守人员、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年度考试工作;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 铁路道口铺面必须平整牢固,道口铺面采用防腐新枕木或预制板铺设,与道路衔接平整。复线以上道口,线间道路须平整。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
  第九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其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条 道口应设有名牌。有人看守道口名牌应设在线路一侧和道路一侧道口房墙壁上,无人看守道口名牌应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两种样式附后)。道口名牌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
  第十一条 道口房、道口监护房了望条件必须良好,应经常保持信号、工具、备品齐全、完整、无失效。室内应设有道口看守人员岗位责任制、一班作业化标准,备有班组交接记录簿、领导检查指导簿。
  第十二条 道口房、监护房应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摆摊设点和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高棵农作物等。对妨碍视线的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迁移或砍伐。
  第十四条 道口看守应按道口交通量确定。国家铁路道口、专用铁路道口、铁路专用线道口的看守应分别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两个单位共同看守一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报市道口办。
  第十六条 有道口的单位应经常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培训,市道口办负责组织年度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道口培训合格证,无道口培训合格证不得值岗。道口员执勤时必须着市统一规定的服装。
  第十七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市道口委负责组织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道口培训合格证,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和未取得铁路道口培训合格证的驾驶员、道口员举办培训班;对他们进行铁路道口安全教育,确保道口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铁路专用线厂外的道口看守,由专用线使用单位出资,市道口办负责组织统一看守。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二十条 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性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由市道口办负责组织铁路、公安、交通、农机、城建等部门参加。检查铁路道口设备状况、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执行道口交通法规情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和两侧三十米以内超车、掉头、停留和超速行驶。
  第二十二条 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二十三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道口)时,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载客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畜力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驭手应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牵引牲畜徒步通过。
  第六章 监护道口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应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市道口办负责组织附近有关受益单位共同出资进行监护。
  第二十五条 道口监护员的选聘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组织选聘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由县、区道口办审批,报市道口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护员不适应工作或本人提出中途解聘申请者,应提前申报,由县、区道口办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铁道口监护员的工作由各级道口办负责分级管理,由各铁路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农业生产用拖拉机除外)每年应缴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由市道口办负责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铁路道口交通警察,应经常在铁路道口执勤,疏导、指挥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和行人,维护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检查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有关证件,纠正、处理违章,保护重大道口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一般道口交通事故。
  第七章 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公安部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市道口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道口管理单位负责主持,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市道口委,审批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道口管理单位当日上报市道口办。道口发生伤亡三人以上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市道口委。
  第三十三条 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或所在单位负责。
  第八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吊扣驾驶证2个月;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市道口办、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机动车辆无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缴纳证或培训证的,一经查出,加倍收缴铁路道口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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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六日



鹤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条例》和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包括财政全额供给,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 、聘用的其他职工 (不含离退休人员)。

三、所有事业单位应于2006年1月15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及职工花名册。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

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失业保险费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全供事业单位,单位应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差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费。

六、事业单位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照《条例》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保证失业人员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监督,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逾期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就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2008年8月2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纲要》制定工作方案,正式启动《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工作,要求广纳群言、广集众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努力制定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规划纲要》。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意见,《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前一阶段征求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近日起向社会各界开展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现就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做好《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

  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深刻总结了3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明确指出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前进方向,对于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日前,温家宝总理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已公开发表。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站在民族兴旺、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的战略高度,突出强调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制定《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讲话高瞻远瞩,语重心长,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制定《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明确了方向。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要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师生员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把广大干部、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决策部署上来。

  《规划纲要》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是指导未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要高度重视《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采取开放的、民主的方式,充分问计于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是制定一个高质量《规划纲要》的必由之路,是达成共识、提高认同的必要方式,也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不断开拓创新的重要手段。要将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与《规划纲要》征求意见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发布的36个重大问题,把征求意见、研究解决问题作为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建言献策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发动,积极组织广大干部、师生员工为《规划纲要》的制定建言献策,努力使《规划纲要》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要动员干部、师生员工通过座谈、书信、电话、网络特别是电子邮件和来函等方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要组织干部、师生员工积极参加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教育报联合主办的“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我为纲要献计献策”主题征文活动。要发挥本地本校专家学者优势,采取举办专家座谈会、组织专家在媒体发表引导性文章等多种形式,动员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要围绕《规划纲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挖掘本地本校推进教育改革发展采取的有力措施和积累的有益经验,为《规划纲要》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加强沟通,为《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上级宣传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制定《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宣传报道方案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切实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要主动与地方宣传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通气和会商机制,为《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强与当地媒体的联系,强调《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广泛性、建设性,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周密组织,确保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有效有序

  制定《规划纲要》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社会关注度高。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充实力量,落实责任,确保《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有效有序。要引导干部、师生员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通过正常渠道发表意见和建议,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作为对师生开展国情、教情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契机,作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正面引导和释疑解惑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校园网关于《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的引导工作。

  各地各高校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教育部新闻办公室。联系人:赵建武;联系电话:010-66096143,66097225;传真:010-66096612。

   教 育 部

   二OO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