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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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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 号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业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7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采取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监督等综合措施,共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建立有利于女孩成长及女孩家庭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养老保障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农垦、森工系统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并接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统计、公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召开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第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的社会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发展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七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禁止在医学检查中有告知或者暗示等传递胎儿性别信息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过批准的开展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 认为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鉴定性别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后,方可进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诊断专业;
  (三)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担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应当于购买后三十日内将所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分别报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有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设备使用的管理制度。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单位签订责任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并且妊娠十四周以后人工终止妊娠的,再生育按违法生育处理,但因医学需要或者丧偶、离婚、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终止妊娠、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每季度分别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
  为妊娠十四周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予以登记,并记录胎儿性别。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禁止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个人购买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确保账物相符,防止终止妊娠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再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随访服务登记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孕期保健、咨询等经常性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制作、出版、销售有关胎儿性别选择的图书、宣传品、电子信息和其他出版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处理机关给予不低于二千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者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虚假医学诊断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学诊断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医学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医学诊断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职权予以查处或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逾期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移送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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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63号




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气中丙烯酸丁酯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2003]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省泰州市辖区内亚华压敏有限公司胶带生产中醋酸乙酯的排放事宜,请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相关规定,并按8小时加权平均容许浓度200mg/m 3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在少量笔迹中的作用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罗方英

内容摘要:在少量字检验中,正确把握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的运用,系统分析检材,全面选用特征,换位思考,拓宽鉴定思路。

少量字笔迹经常存在伪装、摹仿等现象,书写人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刻意隐藏自己的书写习惯。长期以来,在文检工作中,少量字笔迹检验历来是难点之一。笔者在多年的文检实际工作中发现,在少量字迹这类案件中,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在伴有伪装、摹仿等现象的少量字笔迹检验,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的价值非常高,有时甚至高于汉字特征的价值。
一、案情简介
2000年4月24日,笔者受理了一起债务纠纷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二审上诉人提供的市建设银行1987年8月29日、31日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不是他本人所写,故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民行科将此付款委托书送交我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经笔者鉴定,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不是申诉人本人所写,而是他人摹仿申诉人的笔迹。
二、检验经过
在这起练习摹仿笔迹鉴定中,由于摹仿人的书写水平高,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的笔迹在字体、字形、笔画、笔顺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这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在大量收集原始样本与检材进行认真细致比对,笔者发现,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虽然与样本汉字一致,但在单字的起收笔的照应反射动作及笔力分布等细小特征上,两者反映明显差异。在阿拉伯数字的写法上,如“6、2、4、9、8、0”的起收笔;运笔方向明显存在差异点。结合文字整体布局,检材字迹行例右上扬、人民币(大写):缩头两个字书写,样本字迹平行、平头书写。经过反复比对,综合评判,作出否定结论,事后证明结论是正确的。
三、几点体会
l、文字布局的规范程度表现书写人的文化素养、知识、审美观和个人习惯,无论人们怎样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文章优与劣,在文字布局上都有自己的规律。儿童从提笔就有他自己的文字布局,随着成长阶段由“初学——提高——定型”,经过不断地、反复地练习,形成为自动化的运动,最后形成动力定型。动力定型的稳定性决定了书写习惯一旦形成,便很难改变。
2、当书写人出于某种目的,对所书写的笔迹进行伪装变化时,往往只注意对汉字的伪装变化,书写入只是感觉到汉字笔迹会被人看出像不像,却忽略了对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的伪装变化。一些书写水平较高的人在对笔迹进行伪装变化时,只注重对汉字的字形、运笔、笔顺等方面的变化,不注意对笔划简单的阿拉伯数字进行伪装变化,更不会注意到文字布局的伪装,即使稍具有文检常识的人也不会注意文字布局的伪装变化。这些都决定了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价值在某些程度上要高于一些汉字特征的价值。
3、在少量笔迹,尤其是存在伪装变化的少量笔迹检验中,仅用单方面的特征比对很难做出正确的结论,要注意寻找发现每一细小特征,变少为多,变不利为有利,科学、客观地综合评断。